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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皖通科技 股票代码:002331 公告编号:2014-049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4-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017,0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27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0月20日(由于2014年10月18日和10月19日是非交易日,所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10月20日)。 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及股本变动情况 1、2011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441号文《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向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华东”)发行12,510,66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2011年9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确认手续。2011年10月18日,本次新增股份12,510,668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33,910,388股。 2、201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133,910,3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同时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2013年5月9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14,256,620股,烟台华东持有的股份增加至20,017,069股。 3、2014年8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75号文《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名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26,058股。2014年9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确认手续。2014年9月30日,本次新增股份29,026,058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43,282,678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原股东烟台华东承诺:自皖通科技向烟台华东非公开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皖通科技股份,也不由皖通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烟台华东的30名自然人股东关于其持有烟台华东股份的锁定承诺:自皖通科技向烟台华东非公开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烟台华东股权,也不由烟台华东收购该部分股权。 2、2014年3月14日,烟台华东依法注销,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由其30名自然人股东按照所占烟台华东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该等股东严格遵守烟台华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承诺,内容详见刊登于2014年3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7),具体承诺如下: 公司30名自然人股东(王志洁、程庆威、刘钟禹、王夕众、刘永义、王浩、彭山林、王广君、范广涛、刘培琳、马术宏、张安波、王立春、侯燕、李大林、于明顺、曲华、曲光辉、张堃、陈志敏、刘炼钢、栾成鹰、初雅萍、孙东升、刘桂滨、郭斌、王俊卿、胡向平、许栋涛、刘峰)承诺:自公司向烟台华东非公开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王志洁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副董事长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017,069股;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0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说明:上述股东在股份锁定期间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持有皖通科技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皖通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皖通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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