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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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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4-050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5号),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26,058股,每股发行价格13.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77,629,014.58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15,679,026.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1,949,988.52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9月17日了出具大华验字[2014]00036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账号为551902112210618,截至2014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42,21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市场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账号为52140188000040894,截至2014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66,931,619.04元(其中11,619.04元为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路网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设开户的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伟、束学岭可以随时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国元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4-59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5日下午2: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源楼八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姚日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共298,900,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8,39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00,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

  3、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01,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00,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成都中州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98,414,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72%;反对486,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27%;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情况:同意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41%;反对486,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46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8%。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98,400,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27%;反对486,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628%;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5%。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5%;反对486,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259%;弃权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46%。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2014年8月26日、9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中洲控股2014-48号、2014-54号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赵燕明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4-62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于2013年9月23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下称"中国银行清远分行")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银团贷款合同》,本公司向中国银行清远分行贷款人民币4亿元、向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贷款人民币2.5亿元。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应将持有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33.03%股权质押给中国银行清远分行。本公司已于2014年5月13日将本公司持有的中山证券28.59%股权质押给中国银行清远分行 (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公司于近日办理了将本公司持有的中山证券4.43%股权质押给中国银行清远分行的相关手续。至此,本公司已将持有的中山证券33.03%股权质押给中国银行清远分行。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9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筹划有关非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该计划目前尚在讨论中。为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 2014年10月9日开市起开始停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与相关方正积极论证、洽谈非公开发行事项,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直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刊登公告后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4-36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批复文件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4-028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完成增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致投资")的通知,获悉:远致投资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我司股份26,999,740股,占我司总股本的2%。本次增持完成后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的持股总数增至458,998,184股,占我司总股本的34%。至此,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远致投资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由我司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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