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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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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4-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精化”、“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配售原则、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情形,并确保其申报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科隆精化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5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科隆精化”,股票代码为30040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7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华泰联合证券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4年10月17日,T-4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其中,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还应按照要求提交备案核查文件。具体条件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条件与程序”。

  提请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备案核查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T-3日)9:30-15:00。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属或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等信息。

  7、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020万股。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数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数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

  剔除相应的申报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如上述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2014年10月20日(T-3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提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具体条件和安排请见本公告“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未参与初步询价或参与初步询价未提交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报数量。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七、回拨机制”。

  13、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股票配售”。

  1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报数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网上、网下申购后,网下有效申购总量未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发行的;

  (6)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决定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10月16日(T-5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kelongchem.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日为申购日

  (2)当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3)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4年10月22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具体信息请参阅2014年10月21日(T-2日)刊登的《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参与的条件与程序

  (一)网下投资者的资格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包括: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4年10月17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4年10月16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T-5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日均市值应不少于1,000万元(含)。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

  6、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还应遵守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材料的提交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即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但需自行进行自查和关联方比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如因上述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拟参与本次发行的,应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在线完成相关备案申请,网址:http://www.lhzq.com,路径: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首页—承销业务专区—IPO。投资者应首先在网站完成注册,然后登录系统,选择“科隆精化”进行申请备案-确认《承诺函》-按照网站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关联信息表》-下载上述《承诺函》和《投资者关联信息表》-盖章或签名后扫描上传,完成备案。投资者应于2014年10月17日(T-4日)15:00前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备案申请,未能按期完成的,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视为无效。

  上述《承诺函》和《投资者关联信息表》原件请于2014年10月20日(T-3日)15:00前邮寄至华泰联合证券资本市场部,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六楼。网下投资者应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投资者在线申请或提交的材料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初步询价开始前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取消该投资者参与网下报价的资格,并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在线申请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咨询电话:010-56839305。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进行自查和关联方比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存在禁止参与情形的,应主动避免参与。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即表明其已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出如下承诺:“本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此次科隆精化新股网下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规定,不属于禁止参与的关联方;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也将对投资者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14年10月17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CA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同。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020万股。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4年10月17日(T-4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工作;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申报;

  (3)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超过1,02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申报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申报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6)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剔除数量的要求。

  剔除相应的申报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经证监会同意后可择机重启发行。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14年10月22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700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6,800万股。

  七、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4年10月2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3)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止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4年10月27日(T+2日)在《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八、股票配售

  1、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T 日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具体类别如下: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2、配售原则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A类投资者配售;A类投资者配售完毕后,初步安排不低于剩余部分的20%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据此计算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若该比例超过A类投资者,则对B类投资配售数量予以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最终配售比例不超过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2)上述A类投资者和B类配售完毕后,其他剩余部分再向C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确保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

  (3)A类和B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在向其足额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4)A类、B类和C类投资者各自类别内部应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精确到1股,剩余零股按照价格优先、申报数量优先和申报时间优先原则配售给相应的投资者。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网下投资者申请备案联系电话:010-56839305

  初步询价期间簿记室联系电话:010-56839556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邮箱:htlhcmd@mail.htlhsc.com.cn

  发行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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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事宜的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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