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6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0-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无。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无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16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什邡市宏达金桥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国成先生主持会议。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罗晓东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高管的列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该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何锦律师和赵清树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经现场见证,中银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7日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宏达股份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