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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4-058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0-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年10月15日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0月16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6日下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6日下午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89,117,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88,388,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子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增补胡志超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494,6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30%;反对票62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70%;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0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2%;反对票 6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8%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494,6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30% ;反对票62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494,6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30%;反对票62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494,2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30%;反对票623,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7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0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6% ;反对票6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成宝、魏玥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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