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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4-61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0-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5日-10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下午15:00至10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吉兴业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27人,代表股份345,122,7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814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251,919,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01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股份93,203,5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6134%。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037,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037,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38%。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控股股东兴业集团回避了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182,100,043股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同意162,906,5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88%;反对116,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2%;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1,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116%;反对116,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883%;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345,006,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4%;反对116,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6%;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1,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116%;反对116,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883%;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兴业矿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45,006,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4%;反对116,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6%;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1,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116%;反对116,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883%;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兴业矿业: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345,006,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4%;反对116,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6%;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21,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116%;反对116,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883%;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杨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法律意见书。 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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