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762 证券简称:西藏矿业 公告编号:2014-042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曾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红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丽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修订后的新会计准则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本期公司将原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投资122,872,163.16元转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合并报表期初数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二)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分析 1、货币资金期末金额为1,413,721,022.36元,较期初增长35.04%,主要系本期收回货款以及借款增加所致。 2、预付款项期末金额为89,856,385.09元,较期初增长46.43%,主要系本期扩大采购规模所致。 3、应收利息期末金额为5,101,000.00元,较期初增长47.82%,主要系本期应收银行存款利息增加。 4、在建工程期末金额为91,447,859.40元,较期初增长40.54%,主要系本期增加了对募投项目的建设投资。 5、短期借款期末金额为819,320,000.00元,较期初增长209.18%,主要系本期持续加大财务杠杆的运用所致。 6、应付账款期末金额为42,829,433.01元,较期初减少37.16%,主要是本期支付了钻探工程款及募投项目工程款。 7、预收款项期末金额为432,871.66元,较年初减少92.43%,主要系前期预收货款在本期结算完成。 8、应交税费期末金额为-6,987,427.96元,较年初减少345.67%,主要系上年计提的税费在本期缴纳所致。 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较期初减少45,000,000.00元,主要是本期归还银行借款所致。 10、其他非流动负债期金额为46,518,023.28元,较年初增长32.68%,主要系本期收到拉萨市财政局拨付的尼木厅宫铜矿采扩建工程及5000吨电解铜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资金11,470,000.00元。 11、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金额为3,414,036.15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8.09%,主要系本期毛利率较高的自产产品销量减少导致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应减少。 12、财务费用本期金额为-6,963,910.06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3.97%,主要系存款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13、资产减值损失本期金额为6,016,620.05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63.58%,主要系本期对氢氧化锂计提跌价准备以及增加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所致。 14、投资收益本期金额为508,853.73元,较上年同期减少69.01%,主要系上期取得福州扎布耶锂业有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而本期无此类收益。 15、营业外收入本期金额为8,334,519.85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28.34%,主要系本期收到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及税收返还所致。 16、营业外支出本期金额为1,946,051.93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5.10%,主要系本期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减少所致。 17、所得税费用本期金额为-1,656,730.48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18.12%,主要系本期亏损所致。 1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4,626,148.45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9.82%,主要系支付购货款及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所致。 1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5,667,861.07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21倍,主要系本期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4年4月,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4年 4 月 29 日起开始停牌,停牌期间,公司陆续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和《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2014年7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票于2014年7月28日复牌,并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变更为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2014年8月19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详细内容见2014年7月28日和8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2014年7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4年8月8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转让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20%股权择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14年7月24和8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3、2014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就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转让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 20%股权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议案》。根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被确定为标的股权的受让方。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总公司”)与天齐锂业于2014年8月20日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矿业总公司将标的股权以 31,10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价格转让给天齐锂业,天齐锂业在该合同生效之日后 5 日内将交易价款的 50%(15,550 万元,含保证金 5,000 万元)支付至西南联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价款(即交易价款的另外 50%,即 15,550 万元)应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至西南联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应按西藏自治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矿业总公司支付剩余交易价款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至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前产生的利息;同日,矿业总公司与天齐锂业控股股东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质押合同》,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天齐锂业 5,800,000 股股份(占天齐锂业总股本的 2.24%)质押给矿业总公司,为天齐锂业履行其在《产权交易合同》项下按期支付剩余价款义务提供担保, 详细内容见2014年8月20日和8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4、2014年9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矿业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与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的议案》,并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上述协议书。2014年9月27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司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矿业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详细内容见2014年9月26日和9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5、为改变西藏扎布耶长期以来依靠柴油发电,能源成本高的现状,充分利用西藏独有的太阳能优势,保障西藏扎布耶盐湖生产生活用电,公司拟规划建设规模为60MWp的光伏发电站项目(项目建设由引入的投资人为投资主体。其中,首期建设规模为5MWp,后续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瑞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光伏发电站项目合作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用电需要,甲方确定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光伏发电站项目(第一期)规模为60MWp(该项目以下简称“扎布耶电站一期”),作为其扩大生产的配套项目。扎布耶电站一期分期建设,其中5MWp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完工;其余部分按照甲方扩产进度,分批建设。 (2)扎布耶电站一期项目由西藏瑞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投资主体,负责扎布耶电站一期建设,扎布耶电站一期收益权、所有权、知识产权由乙方独立合法拥有。该合同约定的使用周期(从乙方完工后开始输送电能且甲方开始使用电能后计算)25年满后,由甲方决定继续合作或终止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合同,乙方须在60日内拆除全部电站设备,恢复原状,拆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拆除设备归乙方所有。 (3)乙方建设的电站项目应达到国际光伏电站的功率标准。如未达到,应在三个月内补齐设备;如超过期限,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4)扎布耶电站一期所生产的电力产品全部供甲方生产用电。 (5)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扎布耶电站一期生产用电单价为0.90元/度。 (6)乙方同意将扎布耶电站一期委托电站管理公司负责经营与管理。 (7)电站管理公司为独立法人企业,其中:甲方占电站管理公司34%出资,甲方指定方及乙方各占电站管理公司33%出资。 (8)乙方就扎布耶电站一期项目申请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所获得补贴60%归乙方所有,30%归甲方所有,10%归电站管理公司所有。 (9)合同签订后,除法定的不可抗拒等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任何一方违约,除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之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特殊约定的,以特殊约定为准。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长:曾泰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9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