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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4-052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14年10月19日下午2点30分在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48号金森大厦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其中杨杰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委托潘隆应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王国熙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书面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项目人员安排等原因,无法按约满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进度要求,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决定解除合作关系。

  同时,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洪伟、汤金木、张伙星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申请授信,申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申请授信事宜,签署一切与上述申请授信有关的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洪伟、汤金木、张伙星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4-053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申请授信,申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申请授信事宜,签署一切与上述申请授信有关的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洪伟、汤金木、张伙星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0日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本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并且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变更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原聘请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项目人员安排等原因,无法按约满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进度要求,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决定解除合作关系,因此,董事会决定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相应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

  二、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现就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由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申请授信,申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授权总经理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申请授信事宜,签署一切与上述申请授信有关的文件。

  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该家银行申请授信,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洪 伟    

  汤金木    

  张伙星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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