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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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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0-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版)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4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213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并实施封闭管理和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瞿宗怡、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29/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楼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刘颖

  联系人:刘莉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的概述

  本基金在3年存续期内,按照不同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分为两类基金份额,分别为景祥A份额和景祥B份额。景祥A份额和景祥B份额的初始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景祥A和景祥B的收益计算方式不同。景祥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景祥B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本基金在扣除景祥A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景祥A和景祥B分开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景祥A和景祥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景祥A和景祥B都不上市交易。

  景祥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景祥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景祥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次景祥A开放时,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赎回开放日对景祥A份额持有人在赎回申请提交日提交的赎回申请进行受理,投资者可以在景祥A申购开放日进行景祥A的申购操作。景祥A第六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赎回开放日为基金合同到期日。

  景祥A的折算日为景祥A的申购开放日。折算日日终,景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景祥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景祥A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景祥A折算日不对景祥B份额进行折算。

  景祥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到期日前一日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景祥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折算的,其开放日、折算日的计算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景祥A份额的运作

  1.约定收益

  景祥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景祥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0-2.3%)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景祥A每个运作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当时适用利率)。利差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运作期前根据国内利率市场变化予以确定,其取值范围从0%(含)到2.3%(含)。景祥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数的小数点后2位。

  景祥A首个运作期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景祥A首个运作期的利差为1.9%;此后景祥A每个运作期的利差将在该运作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景祥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景祥B。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景祥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景祥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景祥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景祥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景祥A的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亏损本金的风险。

  2.开放日

  景祥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景祥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景祥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次景祥A开放时,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赎回开放日对景祥A份额持有人在赎回申请提交日提交的赎回申请进行受理,投资者可以在景祥A申购开放日进行景祥A的申购操作。景祥A第六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赎回开放日为基金合同到期日。例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则景祥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2013年12月24日(星期二)和2013年12月25日(星期三),其中2013年12月24日为赎回开放日,2013年12月25日为申购开放日。景祥A的第二开放日为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和2014年6月25日(周三),其中2014年6月24日为赎回开放日,2014年6月25日为申购开放日,依次类推。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景祥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其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两个工作日。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申购开放日的次日,下一运作期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不受顺延影响。

  具体的开放日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景祥A份额

  (3)折算基准日

  景祥A的折算基准日即景祥A的申购开放日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景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景祥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景祥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景祥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景祥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景祥A的折算比例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第9位四舍五入。

  景祥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景祥A的份额数×景祥A的折算比例

  景祥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景祥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景祥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景祥B份额的运作

  景祥B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本基金在扣除景祥A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景祥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到期日前一日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景祥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景祥B。如出现极端情况,即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景祥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景祥B的资产净值或参考资产净值为零。景祥B资产净值或参考资产净值为零后,景祥B不再对景祥A的本金与约定收益进行补偿。

  (四)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的计算依据景祥A和景祥B申购赎回折合成基金份额而确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分级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景祥A的每个开放日计算景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合同到期日分别计算景祥A和景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T日为分级份额净值计算日

  Ta为景祥A自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若此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算头算尾)

  NVT为T日收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Ta为T日景祥A的份额余额

  NTb为T日景祥B的份额余额

  NAVTa为T日景祥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Tb为T日景祥B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景祥A的约定年收益率

  ■

  景祥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景祥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分级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景祥A和景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景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景祥A的开放日以及基金合同到期日,景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基金合同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景祥A的非开放日(T日),设:

  Ta为自景祥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若此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算头算尾)

  NVT为T日收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Ta为T日景祥A的份额余额

  NTb为T日景祥B的份额余额

  NAVTa为T日景祥A的份额参考净值

  NAVTb为T日景祥B的份额参考净值

  r为在景祥A的约定年收益率

  ■

  景祥A、景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景祥A和景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11日证监许可【2013】1177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景祥A、景祥B两级份额。景祥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景祥B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到期日前一日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存续期限:3年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自2013年10月28日起到2013年11月8日。其中景祥A的发售时间为自2013年10月28日起到2013年11月8日,景祥B的发售时间为自2013年10月28日起到2013年11月1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方式

  景祥A和景祥B将分别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投资者可参与景祥A或景祥B中的某一分级份额的认购,也可以同时参与景祥A和景祥B的认购。景祥A首次募集份额上限为14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首次募集金额上限为14亿元(不包括利息部分),景祥B首次募集份额上限为6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首次募集金额上限为6亿元(不包括利息部分)。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景祥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照景祥A与景祥B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景祥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本基金的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一定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通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景祥A和景祥B发售面值分别为人民币1.00元,景祥A和景祥B的认购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00元。

  (九)认购原则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5、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十)认购的金额限制

  1、在募集期内进行景祥A的认购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景祥A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2、在募集期内进行景祥B的认购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景祥A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单位元)认购费率
M<50万0.30%
50万≤M<200万0.20%
200万≤M<500万0.10%
M≥500万每笔1,000元

  景祥B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单位元)认购费率
100万≤M<500万0.30%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笔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景祥B追加认购金额如低于100万元,适用于0.30%的认购费率。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须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认购费率并依法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十二)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景祥A的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景祥A份额,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30%,假设该笔认购在认购期产生利息为人民币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 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100)/1.00=99,800.90份

  2、景祥B的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2000万元认购景祥B份额,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000元/笔,假设该笔认购在认购期产生利息为人民币39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B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0-1000=19,999,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19,999,000+3,900)/1.00=20,002,900.00份

  (十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五)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景祥A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景祥A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景祥A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景祥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景祥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次景祥A开放时,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赎回开放日对景祥A份额持有人在赎回申请提交日提交的赎回申请进行受理,投资者可以在景祥A申购开放日进行景祥A的申购操作。景祥A第六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赎回开放日为基金合同到期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景祥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折算的,其开放日的计算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景祥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或受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景祥A的申购按照“确定价”原则,即景祥A申购价格以申购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景祥A的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景祥A的赎回价格以景祥A赎回开放日景祥A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景祥A份额持有人在景祥A赎回申请提交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当日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之后不能撤销;景祥A申购开放日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1)景祥A的申购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景祥A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景祥A的申购申请。

  (2)景祥A的赎回

  投资者需要在景祥A赎回申请提交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各销售机构赎回申请提交日有可能不同,各销售机构赎回申请提交日以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景祥A的赎回开放日(T日)为赎回申请受理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景祥A的赎回开放日办理景祥A份额持有人在景祥A赎回申请提交日提交的景祥A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受理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个景祥A赎回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本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效性进行确认,在每个景祥A申购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本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受理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个景祥A的赎回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景祥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每个景祥A的申购开放日,对于景祥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景祥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景祥A的份额余额与景祥B的份额余额的比例小于或等于7: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景祥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景祥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景祥A的份额余额与景祥B的份额余额的比例大于7:3,则在经确认后的景祥A的份额余额与景祥B的份额余额的比例不超过7:3的条件下,对全部有效景祥A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景祥A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销售机构对景祥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景祥A的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申购景祥A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申购景祥A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景祥A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每笔100元人民币。景祥A通过直销机构每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景祥A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景祥A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单位元)申购费率
M<50万0.30%
50万≤M<200万0.20%
200万≤M<500万0.10%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人同日多笔申购,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须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并依法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景祥A的赎回费率为0。

  (七)基金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景祥A的申购费用和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1.000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1.0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假设在景祥A的某个申购开放日,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50万元申购景祥A份额,其适用的申购费率为0.20%,则该投资者申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500,000/(1+0.20%)= 1,497,005.99元

  申购费用=1,500,000-1,497,005.99=2994.01元

  申购份额=1,497,005.99/1.000=1,497,005.99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景祥A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景祥A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景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在景祥A的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受理的某投资人在赎回申请提交日提交的3,000份景祥A赎回申请,假设景祥A赎回开放日景祥A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1.025=3,075.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下一个相应的景祥A或景祥B的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景祥A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景祥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景祥A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在景祥A的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景祥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不开放与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如日后法律法规允许基金份额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基金登记机构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转让,接受转让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十、基金合同到期后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合同到期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到期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召开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将本基金转换为大成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成债券基金)。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另行公告。如果届时大成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清盘、合并或者转型为其他类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会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方式确定基金转换事宜或者基金合同到期后本基金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景祥A和景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基金合同到期日赎回景祥A和景祥B份额或默认到期后自动转换为大成债券基金(C类份额)。

  (二)基金转换至大成债券基金的份额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为本基金合同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转换方式

  本基金合同到期日开放基金份额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景祥A和景祥B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大成债券基金C类份额的净值,将景祥A和景祥B分别折算成大成债券基金C类份额。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景祥A(或景祥B)的折算比率=基金合同到期日景祥A(或景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大成债券基金份额净值(C类份额)

  景祥A(或景祥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至大成债券基金C类份额的数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景祥A(或景祥B)的份额数×景祥A(或景祥B)的折算比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景祥A份额(或景祥B)的折算比率、景祥A(或景祥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大成债券基金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转换至大成债券基金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3)本基金完成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满足景祥A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健收益的需求和满足景祥B份额持有人在承担适当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多收益的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债券)、金融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包括普通增发和非公开增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益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景祥A赎回开放日前一个月内和后一个月内以及开放日当天不受此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管理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在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和交易策略层面实施积极管理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组合风险和收益的最优配比。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定性以及定量分析,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通过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以信用类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至关重要。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团队,在有效控制组合整体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力争准确把握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信用利差投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1)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量变化,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2)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金融债和信用债之间)、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本基金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收益率利差策略主要有两种形式:

  1)出现会导致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时,本基金将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2)当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后,本基金将经过分析论证,判断出异常变化的不合理性后,进行交易以获取利差恢复正常所带来的价差收益。

  (4)套利交易策略

  在目前我国的固定收益市场中,合理运用套利交易策略可以获得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略:

  1)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2)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标。

  3)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达到不受市场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

  (5)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3)价值低估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双重特征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其最大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的巨大收益,可以给基金组合带来较大的超额收益。本基金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风险收益特征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本基金利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利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Delta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将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以及发行人基本面要素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可转债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对应的正股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正股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信用评估和其正股的价值分析结合起来,最终确定投资的可转债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调整组合汇总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配置比例。同时,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重点考虑个券的风险收益水平,综合考虑个券的信用等级(如有)、期限、流动性、息票率、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结合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以确定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重点选择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或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控制个债持有比例。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5、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长期追踪新股申购的收益率变化特征,充分考虑当前资本市场的情况以及拟发行上市新股的基本面因素,结合市场资金面和预期中签率等关键参数,确定适当的申购规模参与新股申购,以获得稳定的低风险投资收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供的市场研究报告、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确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确定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比例,选择券种构造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理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出现指数编制及发布机构停止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原有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等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基金产品,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景祥A份额将表现出较低风险、稳健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而景祥B份额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景祥A赎回开放日前一个月内和后一个月内以及开放日当天不受此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剩余运作期;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市价(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分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景祥A、景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下转B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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