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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4-035 TitlePh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5,792,541,911.97 | 5,600,241,639.11 | 3.4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4,775,348,861.49 | 4,646,894,123.53 | 2.76% |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665,200,984.43 | -1.37% | 1,841,140,492.08 | -7.1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31,957,045.16 | 319.33% | -4,613,265.12 | -117.0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25,423,007.68 | 255.56% | -10,788,434.92 | -141.9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66,171,907.76 | 117.85%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400.00% | -0.0045 | -116.85%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400.00% | -0.0045 | -116.85%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68% | 0.99% | -0.10% | -0.67%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7,638,710.39 |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268,280.71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195,259.88 | | | 合计 | 6,175,169.80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71,467 | |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61.42% | 622,947,287 | 0 | | | | 陆泽和 | 境内自然人 | 0.43% | 4,326,391 | 0 | | | | 袁用广 | 境内自然人 | 0.20% | 2,000,173 | 0 | | | |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二组合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17% | 1,692,003 | 0 | | | | 童本华 | 境内自然人 | 0.15% | 1,569,500 | 0 | | | | 王京伟 | 境内自然人 | 0.14% | 1,406,037 | 0 | | | | 龚伟 | 境内自然人 | 0.11% | 1,144,087 | 0 | | | | 刘国锋 | 境内自然人 | 0.10% | 1,059,400 | 0 | | | |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 国有法人 | 0.10% | 1,005,000 | 0 | | | | 高乐舟 | 境内自然人 | 0.10% | 1,000,000 | 0 | |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622,947,287 | 人民币普通股 | 622,947,287 | | 陆泽和 | 4,326,391 | 人民币普通股 | 4,326,391 | | 袁用广 | 2,000,173 | 人民币普通股 | 2,000,173 | |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二组合 | 1,692,003 | 人民币普通股 | 1,692,003 | | 童本华 | 1,569,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569,500 | | 王京伟 | 1,406,037 | 人民币普通股 | 1,406,037 | | 龚伟 | 1,144,087 | 人民币普通股 | 1,144,087 | | 刘国锋 | 1,059,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059,400 | |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 1,00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005,000 | | 高乐舟 | 1,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000,000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流通股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公司其余股东未知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前十大股东中,股东“王京伟”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406,037股;股东“龚伟”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700股,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143,387股,合计持有1,144,087股;股东“刘国锋”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059,400股;股东“高乐舟”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000,000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前三季度变动情况 2014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117.06%,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同比下降116.85%,主要原因系受宏观经济形势和煤炭市场影响,本公司煤炭销量虽然提高,但是平均销售价格降低较大所致。前三季度,实际煤炭销量为757.17万吨,与上年同期的658万吨相比增加99.17万吨,增加幅度为15.07%。但煤炭售价持续下降,煤炭平均销售价格212.73元/吨,与上年同期的252.86元/吨相比售价下降40.13元/吨,下降幅度为15.87%。 2014年前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上升117.85%,主要原因系经营性资金收款较同期上升,经营性资金付款较同期下降幅度较大。 2.第三季度变动情况 2014年第三季度利润较2013年第三季度利润增加4204万元,主要因素如下: (1)第三季度商品煤销售量291万吨,较同期230万吨增加61万吨,增加销售毛利2136万元。 (2)管理费用较同期下降1678万元。 (3)为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取标准由8元/吨降为6元/吨。三季度煤炭产量279.7万吨,因降低价格调节基金收取标准,减少三季度营业成本559万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无 | | | |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中国国电 | 中国国电在收购报告书中所作承诺如下:1.为彻底解决平庄煤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以及避免由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而造成的关联交易,平庄煤业在2007年收购上市公司前身草原兴发时曾承诺在元宝山露天矿、白音华矿符合上市条件并且市场时机合适时尽快完成煤炭资产整体上市。中国国电保证继续履行上述承诺。2.收购完成后,平庄煤业仍然是上市公司平庄能源的大股东,平庄煤业通过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本次收购将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业务经营的各环节与收购人保持独立。3.为避免未来与平庄能源产生同业竞争,中国国电做出以下承诺:在平庄能源合法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本公司构成对平庄能源的实际控制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将不在平庄能源经营区域内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在平庄能源合法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本公司构成对平庄能源的实际控制前提下,如本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平庄能源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平庄能源,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平庄能源,以确保平庄能源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4.中国国电已经作出了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有:(1)不利用自身对平庄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平庄能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对平庄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平庄能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ST 平能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平庄能源利益的行为。同时,本公司将保证平庄能源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方面,平庄能源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1)若有关联交易,均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2)对于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 | 2008年07月02日 | | 报告期内严格履行承诺。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平庄煤业 | 平庄煤业对公司资产重组时,承诺事项如下:1.平庄煤业继续履行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原法人股东的有关承诺。2.平庄煤业承诺所持有股份在收购完成后三年内不进行协议转让。3.为彻底解决平庄煤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以及避免由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而造成的关联交易,平庄煤业承诺在元宝山露天煤矿和白音华露天煤矿具备上市条件后,将在合适时机以合理方式将两个煤矿置入上市公司,尽快完成平庄煤业整体上市。4.平庄煤业将销售公司置入上市公司,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委托上市公司统一进行煤炭销售,非经上市公司同意,平庄煤业将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平庄煤业向上市公司支付代理销售的佣金,以10元/吨煤为标准根据实际销售量结算。平庄煤业承诺上市公司所属各矿煤炭具有优先销售权。5.上市公司重组实施后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场地,通过向平庄煤业租赁取得。重组交割日起五年内,平庄煤业免收租赁费;五年后平庄煤业根据市场情况按市场公允价格向上市公司收取租金。平庄煤业保证不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影响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6.上市公司重组实施后,公司办公、职工生活所需的保洁、安防、绿化、供暖、用水、用电、通讯等公用事业、物业管理服务由平庄煤业提供,并根据优惠(合理)的原则定价,相关设施的养护、维修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7.平庄煤业在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的基础上利用平庄煤业现有资源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8.平庄煤业承诺上市公司重组后,上市公司做到资产独立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独立,做到充分的"五分开"。平庄煤业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 2006年11月07日 | | 报告期内严格履行承诺。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无 | | | |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平庄能源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内蒙古证监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证监函【2012】105号)的规定,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2012年-2014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2012年08月10日 | 2012年至2014年 | 报告期内严格履行承诺。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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