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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4-115 TitlePh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钟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范世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范世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3,011,319,904.55 | 2,017,651,462.98 | 49.2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853,338,545.95 | 604,851,412.01 | 41.08% |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1,823,976,872.47 | 233.19% | 3,882,191,579.12 | 63.9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7,088,692.29 | 165.37% | 34,363,497.92 | -48.3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1,963,626.06 | -100.11% | 35,990,629.82 | 17.9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35,880,405.59 | 693.34%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60 | 155.17% | 0.210 | -55.32%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60 | 155.17% | 0.210 | -55.32%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16% | 10.37% | 4.66% | -7.93%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835,864.86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3,446,366.34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25,334,049.43 |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124,274.74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44,023.24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495,062.17 | | | 合计 | -1,627,131.90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8,402 | |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0.63% | 51,235,035 | 51,235,035 | | | | 钟葱 | 境内自然人 | 17.96% | 30,034,331 | 30,034,331 | 质押 | 13,510,000 | | 赵智杰 | 境内自然人 | 3.48% | 5,819,682 | 5,819,682 | | | | 陈昱 | 境内自然人 | 2.37% | 3,970,185 | 3,970,185 | | | | 隋启海 | 境内自然人 | 2.24% | 3,751,818 | 3,751,818 | | | | 孙戈 | 境内自然人 | 2.11% | 3,533,451 | 3,533,451 | 质押 | 2,000,000 | | 周燕华 | 境内自然人 | 2.09% | 3,492,639 | 3,492,639 | | |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01% | 3,355,983 | 3,355,983 | | | | 无锡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01% | 3,355,983 | 3,355,983 | | | | 东莞市美钻廊珠宝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78% | 2,977,639 | 2,977,639 | |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曲振海 | 707,606 | 人民币普通股 | 707,606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3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00,000 | | 刘德敏 | 286,558 | 人民币普通股 | 286,558 | | 江苏新华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8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80,000 | | 陆海波 | 270,381 | 人民币普通股 | 270,381 | | 潘传荣 | 26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60,000 | | 郭小春 | 243,494 | 人民币普通股 | 243,494 | | 黄煜 | 166,026 | 人民币普通股 | 166,026 | | 融通资本财富-光大银行-融通资本博赢3号资产管理计划 | 157,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57,800 | | 秦玲玲 | 151,352 | 人民币普通股 | 151,352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未知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项目 | 项目 | 2013年12月31日 | 2014年9月30日 | 波动比率 | 波动原因 | | 货币资金 | 96,295,798.04 | 464,741,436.21 | 382.62% | 增加短期借款和公开发行股票股本增加 | | 应收账款 | 755,005,348.68 | 1,004,288,406.68 | 33.02% | 扩大了加盟和经销商渠道 | | 预付账款 | 89,628,855.38 | 268,831,716.74 | 199.94% | 本期新增预付款合同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10,000,000.00 | 本期新增 | 深圳市珠宝贷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2.33%的股权 | | 固定资产 | 118,160,710.69 | 316,266,783.67 | 167.66% | 子公司金一黄金珠宝产业园(工业)完工转入固定资产 |
| 在建工程 | 96,353,087.08 | 82,554.00 | -99.91% | 金一黄金珠宝产业园(工业)完工转入固定资产 | | 短期借款 | 624,000,000.00 | 891,000,000.00 | 42.79% | 银行贷款增加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583,583,280.00 | 876,714,480.00 | 50.23% | 黄金租赁业务的增加 | | 应付票据 | 3,930,000.00 | 13,300,000.00 | 238.42% | 子公司本年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增加 | | 应付账款 | 17,898,447.69 | 186,407,239.83 | 941.47% | 子公司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货款增加 | | 应交税费 | 18,446,428.81 | 27,926,422.60 | 51.39% | 计提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 | | 应付利息 | 3,734,611.97 | 2,522,779.44 | -32.45% | 支付黄金租赁利息,导致应付利息减少 | | 递延所得税款负债 | 20,187,237.50 | 9,527,063.24 | -52.81% | 存量的黄金租赁业务公允价值变动为正数,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 | | 资本公积 | 145,489,562.04 | 351,088,198.06 | 141.32% | 公开发行股票 | | 少数股东权益 | 8,054,386.20 | 15,527,222.29 | 92.78% | 控股子公司利润增加 |
2、 利润表项目 | 项目 | 2013年7-9月 | 2014年7-9月 | 波动比率 | 波动原因 | | 营业收入 | 547,430,667.83 | 1,823,976,872.47 | 233.19% | 加盟渠道销售以及金料销售业务增加 | | 营业成本 | 488,598,411.39 | 1,739,892,746.27 | 256.10% | 加盟渠道销售以及金料销售业务增加 | | 销售费用 | 27,994,021.64 | 40,994,159.32 | 46.44% | 销售业务增加 | |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 15,501,006.33 | 27,676,681.20 | 78.55% | 短期借款和黄金租赁利息支出增加 | | 资产减值损失 | -1,656,999.89 | 3,771,039.48 | 327.58% | 应收账款增加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58,620,700.00 | 50,650,196.75 | 186.40% | 金价的波动造成的公允价值变动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4,040,754.27 | -6,000,067.94 | -248.49% | 归还黄金租赁由金价的波动造成 | | 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54,702,824.04 | 38,469,695.99 | 170.32% | 金价的波动造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波动 | | 营业外收入 | 726,114.92 | 2,758,940.95 | 279.96% | 政府补助增加 | | 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54,069,647.41 | 41,177,519.89 | 176.16% | 本期收入增加以及金价的波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所得税费用 | -13,493,203.30 | 10,792,563.21 | 179.99% | 递延所得税费用增加 | |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40,576,444.11 | 30,384,956.68 | 174.88% | 本期收入增加以及金价的波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41,441,332.38 | 27,088,692.29 | 165.37% | 递延所得税费用增加 | | 少数股东损益 | 864,888.27 | 3,296,264.39 | 281.12% | 控股子公司利润增加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981,255.56 | -1,963,626.06 | -100.11% | 短期借款和黄金租赁利息支出增加 |
3、 现金流量表项目 | 项目 | 2013年1-9月 | 2014年1-9月 | 波动比率 | 波动原因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047,147.94 | 35,880,405.59 | 693.34% | 营业收入增加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8,471,329.51 | -64,559,228.24 | -33.19% | 金一黄金珠宝产业园投入增加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4,965,245.09 | 124,950,876.36 | 127.33% | 公开发行股票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46,767.64 | 96,272,053.71 | 21448.57% | 公开发行股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相关议案;2014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等事项。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材料并取得了编号为141044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 2、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相关事项;201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等事项。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材料。 | 重要事项概述 | 披露日期 |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 |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2014年07月08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 | 2014年07月25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2014年06月20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的公告》 | | 2014年06月27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 | 2014年07月04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 | 2014年07月11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 | 2014年07月18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 》 | | 2014年07月25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 | 2014年08月01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 | 2014年08月08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 | 2014年08月15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延期复牌公告 》 | | 2014年08月22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 | 2014年08月29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 | 2014年09月05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 | 2014年09月12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 | 2014年09月19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公告 | | 2014年10月09日 |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 | | |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钟葱、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空龙翔”) |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金一文化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金一文化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2014年09月18日 | 权益变动后12个月内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 |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钟葱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配套融资而取得的金一文化股份自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钟葱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钟葱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2014年09月18日 | 自钟葱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配套融资而取得的金一文化股份上市后36个月内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钟葱 | 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浙江越王珠宝有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人就上述重大事项,承诺如下:一、本人已向金一文化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均完整、真实、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二、本人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14年09月17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 | 关于最近五年无违法行为的承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在最近五年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 2014年09月17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人就上述重大事项,承诺如下: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 2014年09月17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碧空龙翔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针对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本人/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1.针对本人/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与金一文化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金一文化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1)本人/本企业将不从事并努力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金一文化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金一文化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2)本人/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金一文化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人/本企业自愿放弃并努力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金一文化的业务竞争。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金一文化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损失或开支,本人/本企业将予以全额现金赔偿。3、本承诺函在金一文化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本企业作为金一文化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 2014年08月20日 | 在金一文化合法有效存续且钟葱/碧空龙翔作为金一文化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碧空龙翔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人/本企业针对规范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如下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金一文化的关联交易,不用利用自身作为金一文化股东之地位谋求与金一文化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其他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金一文化股东之地位谋求与金一文化优先达成交易的权利。2、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与金一文化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金一文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金一文化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金一文化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若违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金一文化及其股东造成的任何损失。4、本承诺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持续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 | 2014年09月17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 | 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本人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配套融资而取得的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本人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2014年09月17日 | 自钟葱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配套融资而取得的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上市后36个月内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金一文化 | 关于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本公司按照规定制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电子版。本公司承诺:对于本次向贵会申报的电子版申请文件,与同时向贵会报送的书面申请文件完全一致,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14年10月09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金一文化 | 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的承诺:1、在本次发行申请期间,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委员提供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委员对发行人的判断。2、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并购重组委的审核工作。3、在并购重组委会议上接受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询问时,本公司保证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简洁,不含与本次发行审核无关的内容。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 2014年10月09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 |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承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一文化”)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金一文化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相关内容已经审阅,确认《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文件或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14年10月09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 | 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24个月内没有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浙江越王珠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前24个月内,本人与金一文化未发生以下重大交易:1、与金一文化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金一文化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2、与金一文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3、对拟更换的金一文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充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4、对金一文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 2014年09月17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 碧空龙翔 |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金一文化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公司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也不由金一文化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6个月内,该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5%(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该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24个月内,该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0%。该公司所持的金一文化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 2013年12月18日 | 股份锁定:2014年 1 月 27日-2017 年 1 月 26日;减持股份:2017 年 1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26 日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 |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承诺:自金一文化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公司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也不由金一文化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金一文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总数的百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金一文化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金一文化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6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5%(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12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0%。本人所持的金一文化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 2013年12月18日 | 股东股份锁定:2014 年1 月27 日—2017 年1 月26 日;董监高股份锁定:长期有效;减持股份:2017 年1 月27 日—2019 年1 月26 日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碧空龙翔 | 关于持股意向和未来股份减持安排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1)该公司所持的金一文化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2)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 6 个月内,该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5%(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该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 24 个月内,该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0%;(3)该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金一文化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金一文化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该公司持有金一文化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5)上述承诺为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该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1)如果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该公司将在金一文化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一文化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该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该公司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如果因该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 2013年12月18日 | 减持安排:2017年1月27日—2019年1月26日;延长股份锁定:若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条件,则股份锁定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2017年7月26日。未履行承诺的承诺: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 钟葱 | 关于持股意向和未来股份减持安排的承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承诺:(1)本人所持的金一文化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2)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 6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5%(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在金一文化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数量不超过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0%;(3)在本人所持金一文化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金一文化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金一文化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金一文化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金一文化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6)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发生变更或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钟葱同时承诺:(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金一文化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一文化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金一文化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 2013年12月18日 | 减持安排:2017年1月27日—2019年1月26日;延长股份锁定:若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条件,则股份锁定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2017年7月26日;未履行承诺的承诺: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金一文化、碧空龙翔 |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金一文化及其控股股东碧空龙翔已就本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做出如下承诺:(1)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有权部门认定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金一文化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碧空龙翔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①金一文化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的发行价格。②碧空龙翔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碧空龙翔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碧空龙翔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3)若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金一文化和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上述承诺为金一文化及其控股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金一文化及其控股股东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2013年12月18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 |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本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共同做出如下承诺:(1)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2013年12月18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 金一文化、碧空龙翔、钟葱 | 本公司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碧空龙翔、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如果上市后公司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出现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按照下款规定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在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为2,000 万元。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公司/本人决定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为 1,000 万元。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为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的税后收入的 3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3、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4)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2013年12月18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 碧空龙翔、钟葱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金一文化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招商证券为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次发行的律师服务机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该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对金一文化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为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金一文化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金一文化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13年12月18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碧空龙翔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碧空龙翔在2011年6月15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2012年8月16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承诺如下:① 公司、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②若金一文化之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其作为金一文化的控股股东,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受其控制的任何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金一文化或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③凡本公司、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金一文化或其下属企业。 | 2011年06月15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钟葱在2011年6月15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2012年8月16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承诺如下:①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②若金一文化之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本人作为金一文化的实际控制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受本人控制的任何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金一文化或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③凡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金一文化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金一文化或其下属企业。 | 2011年06月15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 | 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承诺:如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金一文化或其控股子公司需要补缴该承诺函出具日前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金一文化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而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钟葱承诺以其自有资金为金一文化或其控股子公司承担前述补缴义务及相关责任。 | 2011年06月14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碧空龙翔、钟葱 |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金一租赁房产存在潜在风险的承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金一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江阴市利港镇澄西工业园区2598号。鉴于江苏金一入住前投入的巨额装修费用,出租方江阴市力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零租金将上述房产租赁给江苏金一于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江苏金一与江阴市力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之前,江阴市力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房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分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江苏金一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存在无法继续租赁上述房产的风险,对此,抵押权人承诺在依法作出行使抵押权的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江苏金一,对抵押房产进行变卖的,江苏金一拥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公司控股股东碧空龙翔及实际控制人钟葱作出专项承诺,承诺共同补偿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江苏金一无法继续租赁上述房屋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对上述补偿承诺共同向江苏金一承担连带责任。 | 2011年06月15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钟葱 |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本次发行公司债的申请文件,确认这些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14年08月22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金一文化 | 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发审委审核的承诺:1、在本次发行申请期间,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发审委委员提供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的判断。2、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发审委的审核工作。3、在发审委会议上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时,本公司保证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简洁,不含与本次发行审核无关的内容。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 2014年08月22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金一文化 | 关于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的承诺:本公司按照规定制作了本次发行公司债申请文件的电子版。本公司承诺:对于本次向贵会申报的电子版申请文件,与同时向贵会报送的书面申请文件完全一致,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14年08月22日 | 长期有效 | 严格履行,未违反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 | | |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 | -42.21% | 至 | -18.13% | | 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 | 6,000 | 至 | 8,500 | |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0,382.89 |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1、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近期发布的黄金远期价格,结合公司经营及黄金租赁实际情况,综合短期借款及黄金租赁财务费用等因素,综合2014年1-9月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公司2014年度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00万元-8,500万元。2、黄金租赁业务是同行企业普遍采用的融资和避险工具,公司正在积极研究降低此项业务对业绩影响的方法。由于金价涨跌具有不确定性,给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业绩预计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有证据表明实际经营情况与上述业绩预计区间存在差异,公司将及时公告。3、黄金价格的大幅下降或上升,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黄金价格波动对黄金租赁业务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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