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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版)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03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 ,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 ,较上年提升83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23位,较上年提升7位。截至201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97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86.9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 钱先生2007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10月至2007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其中:2005年7月至2006年11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钱先生1998年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2012年5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年10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8只。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联系人:薛蓓 网址:www.hsbcjt.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汇丰晋信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https://etrading.hsbcjt.cn/ 联系人:薛蓓 电话:021-20376952 (2)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18888 网址:www.ccb.com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法定代表人:黄碧娟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卓越理财客户 800-820-8828(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2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运筹理财客户 800-820-8878(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7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非汇丰个人客户800-830-2880(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3015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400-809-651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ehowbuy.com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何潮辉 联系电话:010-8518 5000 传真电话:010-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思杰、于荣 联系人:黎俊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20号 注册日期:2014年10月8日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1)A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例1: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 3)/1.00=9,884.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4.4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暂定募集期从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A、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分别适用以下原则: 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1000元。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时报告中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条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A、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分别适用以下原则: 1.投资人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1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单笔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基金份额的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注:1个月为30天,1年为365天,N为持有期限。 对于持有 A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A类基金份额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A类基金份额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A类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注:1个月为30天,1年为365天,N为持有期限。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A类份额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C类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400=9,615.3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5%=15.75元 赎回金额=10,500-15.75=10,484.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4.25元。 例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个月,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3、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致力于捕捉股票、债券市场不同阶段的投资机会。对于股票投资部分,基于汇丰“profitability-valuation”选股模型,筛选出低估值、高盈利的股票;在债券投资上,遵循稳健投资的原则,以追求超越业绩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为5%-7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参与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借鉴汇丰集团的投资资理念和流程,基于多因素分析,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类资产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面、资金流动性、上市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市场估值水平、基于技术指标及成交量的趋势分析、市场情绪、政策面、海外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跟踪,全面评估上述因素中的关键指标及其变动趋势,以最终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汇丰集团的投资理念和技术,依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具体特征,引入集团在海外市场成功运作的“Profitability-Valuation”投资策略。通过基础研究,我们认为: (1)中国市场是一个弱有效的市场。效率低下是由于缺乏投资工具,以及其发展中国家性质和受限制的原因。 (2)我们相信中国市场是成长型的,它会受到股市收益的推动。但目前存在错误定价的现象。 (3)自下而上的管理者具有丰富的资源,能够有力地捕捉错误定价,提高可持续突出表现的可能性。 本基金运用的“Profitability-Valuation”是一个二维的概念(PB、PE、EV为代表的估值维度与EBIT、ROE为代表的盈利维度),其分别反映公司估值高低(估值维度)和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盈利维度)。基金管理人力求通过遵循严格的投资纪律,这两个维度中选出高盈利下具有低估值属性的投资标的构成核心股票库。该核心库的具体构建流程如下: 1)以本基金以全市场的股票作为初选股票库; 2)对初选库中个股进行流动性测算,从而剔除市值过小,流动性较差的股票,形成一级备选库; 3)利用公司内部及外部研究资源,对一级备选库中股票未来的估值指标及盈利指标进行测算,并构建“估值-盈利二维模型”; 4)依据二维模型,对所选个股进行回归分析,并根据二维指标进行综合排名,挑选出综合排名靠前的股票作为二级备选库; 5)公司投研团队将对纳入二级备选库的个股基本面进行重新审核。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盈利模式,经营管理能力及公司治理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及持续增长能力,剔除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企业经营及财务报告等方面存在潜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形成核心备选库。 6)核心备选库中个股与行业的权重以该股及该行业在比较基准中的权重做参考,可有一定范围的浮动。在极端情况下,若核心库中某一行业个股数量或个股权重不足,可将该行业中二维综合排名最高的相关个股纳入核心备选库,以满足行业分散及个股分散的目的。 本基金将持续优化“Profitability-Valuation”投资策略,针对上述流程中的具体指标和权重,本基金可结合市场环境进行适度优化和挑战,以谋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在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充分利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并有效降低基金的整体投资风险。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对未来利率趋势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积极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1)利率趋势预期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趋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全面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变化情况,把握未来利率走势,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期限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研究部门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债)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研究部门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准确评价该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作出价值判断。对于可转债,通过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3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为5%-7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800指数*60%+中债新综合指数*40% 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成份股,该指数代表了沪深证券市场内的大中市值公司,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债新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因此,“中证800指数*60%+中债新综合指数*4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具代表性、更能为市场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投资决策的程序机制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基本库、核心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原则,制定和调整投资组合。制定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控制要求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基金投资计划,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风险管理部定期进行基金风险评估,并向投资部提交综合评估意见。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部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按估值方法第5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证券交易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下转B1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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