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4-055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廖学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邱东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会计准则的变动影响 财政部于2014年陆续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其中部分准则于2014年7月1日生效。此次会计准则涉及的相关会计政策变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形。 2、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廖学金 2014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 2014-053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9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2日在公司301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其中董事长廖学金先生因公务出差,书面授权委托董事/总经理廖学湖先生代理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廖学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审议事项: 1、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11票同意, 000票弃权, 00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认为: (1)《公司2014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并且其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将刊登在2014年10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上。 2、审议《关于提名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票同意, 000票弃权, 00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提名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原独立董事甘兆胜先生因个人原因,已于今年9月15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甘兆胜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为维持公司及董事会的规范治理运作,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提名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魏天慧,女,1974 年 10 月出生,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执业律师。2002年7月至今任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2年10月至今任职广东嘉达早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9月至今任职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9.19日过会)独立董事。 魏天慧女士于2010年8月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魏天慧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5%以上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对此项提名,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4年10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该项提名后将提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由该所对独立董事人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于2014年10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议案 11票同意, 000票弃权, 00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合格优质的事务所,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董事会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4年10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项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11票同意, 000票弃权, 00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依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依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拟聘请瑞华所为我司2014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公司管理层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如下:2014年度审计费 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柒拾万元(含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二、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董事会同意公司依此审计费用金额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审议《关于召开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1票同意, 000票弃权, 00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召开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4年11月11日14:30在公司301会议室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与《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 22 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 2014-054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9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2日16:30-17:30在公司301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亲自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雪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审议事项: 1、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3票同意,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对《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意见为: (1)《公司2014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并且其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将刊登在2014年10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上。 2、审议《关于提名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票同意, 000票弃权, 00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本议案。 公司原独立董事甘兆胜先生因个人原因,已于今年9月15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甘兆胜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为维持公司及董事会的规范治理运作,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监事会审议后同意提名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魏天慧,女,1974 年 10 月出生,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执业律师。2002年7月至今任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2年10月至今任职广东嘉达早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9月至今任职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9.19日过会)独立董事。 魏天慧女士于2010年8月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魏天慧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5%以上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对此项提名,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4年10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该项提名后将提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由该所对独立董事人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于2014年10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议案 3票同意, 000票弃权, 00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合格优质的事务所,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监事会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4年10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项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3票同意, 000票弃权, 0票反对 决议:全体监事一致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依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依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拟聘请瑞华所为公司2014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公司管理层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如下:2014年度审计费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柒拾万元(含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二、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此审计费用金额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 2014-056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4年11月11日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下午3:00 至2014年11月11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301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或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出席会议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3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聘任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2、审议《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3、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上述三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53)已于2014年10月24日刊登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三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将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4年11月5日、6日 上午 9:00—11:30,下午 2:00—4:30 2、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4年11月6日下午4点30分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105 2、投票简称:信隆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信隆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1,以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时,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陈丽秋、林家华 联系电话:0755-27749423-105 传 真:0755-27746236 地 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 邮 编:518109 2、参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等;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0 月 22 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 2014年11月11日召开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1、审议《关于聘任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2、审议《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3、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 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注:1、请在上述选项中打“√”; 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3、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魏天慧 ,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本人不是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包括深圳信隆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深圳信隆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 0__次,未出席会议_ _0_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魏天慧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魏 天 慧 日 期: 2014年 10月 22日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现就提名 魏天慧 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0 次, 未出席 0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2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