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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4-048号TitlePh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曹海成、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正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1,943,494,621.792,029,808,197.05-4.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468,341,745.651,485,841,300.05-1.18%
 本报告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年初至报告期末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270,419,803.31-10.56%781,480,982.38-8.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7,962,227.98-137.10%-6,551,085.72-111.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10,730,671.17-152.71%-16,995,431.62-132.7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0,871,523.61-67.1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18-136.95%-0.0180-110.3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218-136.95%-0.0180-110.3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53%-1.91%-0.44%-5.25%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18,708.2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5,862,383.30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4,050,284.93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783,997.04 
减:所得税影响额149,379.69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121,647.92 
合计10,444,345.90--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15,692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1.52%188,003,55255,040,00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国有法人6.58%24,000,000 
石河子丽源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12%7,741,94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国有法人1.78%6,480,000 
黄俊杰境内自然人1.22%4,448,55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16%4,220,66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0.74%2,704,19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55%2,000,0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其他0.47%1,714,549 
陶永根境内自然人0.28%1,040,0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132,963,552人民币普通股132,963,55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4,000,000人民币普通股24,000,000
石河子丽源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7,741,945人民币普通股7,741,94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6,480,000人民币普通股6,480,000
黄俊杰4,448,551人民币普通股4,448,55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220,660人民币普通股4,220,66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704,191人民币普通股2,704,19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1,714,549人民币普通股1,714,549
陶永根1,040,000人民币普通股1,040,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丽源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一致行动人。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前十大流通股股东黄俊杰通过投资者信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3,037,541股,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411,01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448,551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货币资金较期初金额减少36.20%,主要系报告期内工程项目建设投入及偿还短期借款所致;

2. 应收票据较期初金额减少44.25%,主要系报告期内未到期待收的承兑汇票较期初减少所致;

3. 预付账款较期初金额减少30.90%,主要系报告期末预付供应商货款减少所致;

4. 应收利息较期初金额减少74.30%,主要系报告期内已到期利息收回所致;

5. 在建工程较期初金额增加49.11%,主要系报告期内工程项目建设投入及待安装调试设备增加所致;

6. 预收账款较期初金额增加155.78%,主要系报告期末预收客户货款增加所致;

7. 应交税费较期初金额减少60.95%,主要系报告期末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

8. 应付利息较期初金额增加100%,主要系报告期内贷款计提应支付利息所致;

9. 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7.22%,主要系报告期内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增加以及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10. 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58.26%,主要系报告期内按照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11. 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563.78%,主要系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增加所致;

12. 对联营企业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44.59%,主要系报告期联营公司净利润减少所致;

13. 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51%,主要系报告期内确认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14. 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49.63%,主要系报告期内材料报废损失减少所致;

15. 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77.60%,主要系报告期利润总额下降,计提所得税费用减少所致;

16. 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107.74%、111.86%、110.34%,主要原因是:

A:公司主营包材和灌装客户产品订单不饱和,影响公司产出和销售计划的实现;

B:产出和销售同比下降,用工成本上升、材料单价上涨、固定成本增加影响销售毛利下降明显。

17. 少数股东损益较上年同期减少80.45%,主要系报告期控股子公司净利润减少所致;

1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67.10%,主要系报告期内销售回款减少所致;

1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74.78%,主要系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所致;

2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11.77%,主要系报告期内吸收投资现金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综合授信合同

(1)2013年8月1日,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支行签订编号为2013年蛇字第0013471015号《授信协议》,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联支行向公司提供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原签有编号为2012年蛇字第0012479038号的授信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授信协议项下续做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授信期限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在此《授信协议》项下另签有《银行承兑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3年蛇字第0013471015号)和为针对保贴业务的《授信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13年蛇字第0013471015号)。

(2)2013年9月4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3圳中银营额协字第0001022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公司提供1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其中贷款额度为人民币玖仟万元,贸易融资额度为人民币壹仠万元,该额度在协议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授信期限为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4日。

(3)2013年9月22日,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编号为2013深银福南综字第005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提供壹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

(4)2014年3月20日,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N120410的授信合同,约定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人民币4600万元或等值的非承诺性组合循环授信及美元60万元的财资产品授信,该授信合同无固定期限,但每年须通过针对授信额度的年度审核流程,2014年5月8日已完成年度审核流程。

(5)2014年6月12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38981406066的综合授信协议,约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币1亿元整的最高授信额度(该额度涵盖编号为ZH38981305069号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未结清业务的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

2、贷款合同

(1)2013年8月22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圳中银营借字第0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币4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若为分笔提款,则为第一个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6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首期(自其实际提款日起至本浮动周期届满之日)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为一年。公司已2014年8月22日归还该笔贷款。

(2)2013年11月1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签订了编号为ZH38981305069-1JK《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币4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6.3%,贷款期限: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公司已2014年9月22日归还该笔贷款。

(3)2013年11月4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圳中银营理委合字001号《理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年利率为6.3%,期限一年,公司已于2013年11月4日取得该笔贷款。

(4)2013年11月20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8101012013000114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为公司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5%,直到借款到期日,借款期限: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公司已2014年9月22日归还该笔贷款。

(5)2014年3月28日,本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银行贷款编号:662-000801-300,利率为6%,起息日为2014年3月28日,付息日为2015年3月27日。

(6)2014年4月2日,本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银行贷款编号:662-000801-301,利率为6%,起息日为2014年4月2日,付息日为2015年4月2日。

3、控股子公司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

A、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

(1)2014年5月29日,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编号为工银深布吉(2014)05-001号《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广州丽盈将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汇票以背书转让方式在5000万元额度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公司承担。有效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协议项下,申请汇票号:102000522310755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汇票金额人民币2995万元,贴现利率为5.3418%(年率),汇票期限: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11月22日。

(2)2014年5月1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深银福南承字第0013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收款人为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汇票号为302000532304580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有期限为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1月16日。

2014年5月19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深银福南银贴字第0003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代理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将汇票号为3020005323045805的汇票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5.2%(年率)。

B、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1)2014年6月12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号为工银深布吉(2014)06-002号《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上海通产丽星在5000万元额度内可直接凭票及跟单资料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公司承担。有效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协议项下,申请汇票号:1020005223107555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汇票金额为2995万元,贴现利率为5.1794%(年率),汇票期限:2014年6月12至2014年12月8日。

(2)2014年3月21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号为工银深布吉(2014)003-015号《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上海通产丽星在5000万元额度内可直接凭票及跟单资料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上海通产丽星承担,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协议项下,申请汇票号:1020005222419667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汇票金额为1500万元,贴现利率为5.6%(年率),汇票期限:2014年5月7至2014年9月20日,已执行完毕。

(3)2014年6月1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深银福南银承第0015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收款人为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号为302000532336211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有期限为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12月12日。

2014年6月18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深银福南银贴字第0005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代理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汇票号为3020005323362116的汇票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5.4%(年率)。

(4)2014年7月10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签订了编号为ZH38981406066-2CD《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两张,汇票收款人为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号分别为3030005121988061、3030005121988062,汇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有期限为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10日。

2014年7月17日,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汇票号分别为3030005121988061、3030005121988062的两张汇票向招行深圳安联支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5.25%

C、深圳市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1)2013年10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号为:40000223-2013年布吉(质)字0082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约定京信通以价值人民币11,655,959.60元的应收账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提供最额质押担保。期限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4日。

(2)2013年10月2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号为:40000223-2013年(布吉)字005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工银深应收账款质押(布)字2013年第0059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为京信通提供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5%,借款期限一年。京信通已于2014年7月10日归还该笔借款。

(3)2013年11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号为:40000223-2013年布吉(质)字0083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约定京信通以价值人民币5,660,285.14元的应收账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提供最额质押担保。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4)2013年11月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号为:40000223-2013年(布吉)字0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工银深应收账款质押(布)字2013年第0061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为京信通提供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5%,借款期限一年。京信通已于2013年11月1日取得该笔借款。

(5)2014年6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号为:40000223-2014年(布吉)字005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为京信通提供人民币900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5%,以6个月为一期,分段调整,期限一年,京信通已于2014年6月30日取得该笔贷款。

D、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

(1)2014年1月1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委托字(2014)第001A《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子公司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人民币357万元委托贷款,委托费用按委托贷款金额的0.8%收取,贷款期限:2014年1月16日-2015年1月16日。

2014年1月16日,深圳丽琦另一自然人股东唐林先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字(2014)第001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人民币343万元委托贷款,贷款期限:2014年1月16日-2015年1月16日。

(2)2014年1月1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委借字(2014)第001A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经公司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人民币357万元贷款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执行年利率6%。期限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16日。

2014年1月16日,深圳丽琦另一自然人股东唐林先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字(2014)第001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经唐林先生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人民币343万元委托贷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执行年利率6%。期限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17日。

4、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1)2014年6月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兴业银行企业金融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书》,出资6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兴业银行企业金融客户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理财天数为61天,该产品已于2014年8月5日到期,理财本金6000万元和理财收益人民币483,287.67元已如期到账。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11日《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号)。

(2)2014年6月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签署了《人民币“按期开放”产品认购委托书》,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中国银行《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理财天数为95天,该产品已于2014年9月9日到期,理财本金4000万元及理财收益为421,643.84元已如期到账。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11日《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号)。

(3)2014年6月1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总协议》、《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购买了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4143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理财天数为91天,该产品已于2014年9月12日到期,理财本金5000万元及理财收益人民币560,958.90元已如期到账。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14日《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9号)

(4)2014年8月15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兴业银行企业金融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书》,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购买了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理财天数为61天,该产品将于2014年10月15日到期,预计理财收益为人民币406,109.59 元,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8月19日《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号)

(5)2014年9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通产丽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续签了《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总协议》、《中信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购买了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4176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理财天数91天,该产品将于2014年12月30日到期,预计理财收益人民币560,958.90元,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0月8日《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号)

重要事项概述披露日期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2014年06月1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2014年06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2014年08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2014年10月0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通产集团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现时及将来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权益)从事与通产丽星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007年09月18日长期有效严格履行,未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通产集团通产集团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2012年05月18日自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于2013年5月3日上市,截止目前,通产集团遵守了承诺,没有违反承诺的情况发生。

 公司通产丽星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3、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2013年05月03日长期有效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通产集团在将来通产丽星上市的前提下,如果出现法院执行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通产丽星应分得的1998年度前7,831,266.45元红利的情况,将给予通产丽星等额补偿。2008年05月08日长期有效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通产集团在将来通产丽星上市的前提下,如果出现法院判决并执行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通产丽星1999年、2000年、2001年1-11月的红利的情况,将给与通产丽星等额补偿。2008年05月08日长期有效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通产集团在通产丽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如果通产丽星分别于2005年、2006年获得的高新企业所得税财政补贴436,100元、491,400元今后被有关部门追缴,将给予通产丽星等额补偿。2008年05月08日长期有效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通产集团在通产丽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如果通产丽星于2004年、2005、2006年获得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款项23,088元、945,424元、101,570元今后被有关部门追缴,将给予通产丽星等额补偿。2008年05月08日长期有效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通产集团1、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2、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3、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4、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5、本单位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3)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牟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 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 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之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并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6、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公开声明与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7、本单位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8、本单位同意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 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单位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 副本,并委派法定代表人出席本单位被要求出席的会议。9、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 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或采取的监管措施。10、本单位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2010年09月27日长期有效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深圳市投资控投有限公司1、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2、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3、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4、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5、本单位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3)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牟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 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 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之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并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6、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公开声明与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7、本单位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8、本单位同意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 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单位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 副本,并委派法定代表人出席本单位被要求出席的会议。9、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 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或采取的监管措施。10、本单位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2010年09月26日长期有效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不适用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

2014年度净利润(万元)-1,832.14610.71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6,107.13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1、公司主要客户群订单大幅减少,新增民族品牌客户的订单增量部分缓解了主要客户订单的下降,但无法弥补主要客户群的订单损失;预计公司第四季度包材和灌装订单数量无明显提升,影响公司产出和销售计划的实现;

2、预计公司第四季度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原材料单价仍在高位运行等因素继续影响,固定成本分摊困难,公司包材和灌装销售毛利率下降。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曹海成

日期:2014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4-047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2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2014年10月2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截止201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关于公司截止201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4-049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2日上午11:00在公司坪地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A座一楼一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丹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与会监事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2014年10月2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截止201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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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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