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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中退市地雷怎么办 2014-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陈喻
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引来投资者一片点赞。从战略角度看,其有利于建立“能上更能下”的A股市场,对资本市场整体利好。但问题是,假如新政之后第一家退市公司的股票被您买到了,该怎么办? 主动退市: 中小股东掌握话语权 这里应该考虑两种可能,一种是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一种是强制被退市。 在当前市场,要想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谁都知道,一旦公司过五关斩六将上了市,就等于身价百倍,可以增发融资,可以二级市场套现,实在举步维艰,还可以出售壳资源,谁会主动要退市呢? 证监会列出了7种情形,包括涉及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交易,要约收购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等等。坦率地说,这7类情形都是手段,而非动机,真正想退市的公司大概只有一类,就是退市对大股东有利,比如亏损三年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因为在暂停交易期间,公司当年不能扭亏要被强制退市,要么奋发向上利用各种手段扭亏,要么就是寻求重组。现在还多了一种可能:要求主动退市。这样既能避免为“赶时间”匆忙下嫁,又能享受重新上市的诸多优惠。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凡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主动退市公司,均可随时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同时,在审核时效方面给予大幅提速,相比强制退市公司压缩了一半的时限,在重新上市申报材料方面的要求也有所简化。如主动退市公司认为相关申请文件不适用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免于提供;审核程序方面,交易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的时间,由常规的六十个交易日缩短为三十个交易日。 如果主动退市对上市公司有利,那么其会制定有利政策,使得中小股东同意其退市。因为根据规定,主动退市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且要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机制,需在公司章程中“对主动退市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以及对决议持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等作出专门安排”。 此规定的亮点在于“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并非全体股东,这意味着是否退市,不再是大股东说了算,其不可能凭借持有的多数股份操纵事态进程,从而赋予中小股东更多话语权。真正棘手的是另外一种退市措施:强制退市。 被动退市: 民事赔偿令人遗憾 《若干意见》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这一条的积极意义在于,加大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以前的万福生科也好,绿大地也好,尽管影响恶劣,但丝毫不影响其在A股市场的生存。相对于民事赔偿,此举意在“治本”而非“治标”,维护的是整体利益。对于不幸踩中地雷买到此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来说,还要靠新规中的民事赔偿部分来索赔。 《若干意见》也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从条文上看,此说法无懈可击,但实际操作却颇有难度。因为《证券法》的民事赔偿部分本来就是薄弱环节,对于有哪些情况涉及赔偿、该如何赔偿、该参照什么股价来回购股票等都尚未明确。就算是《若干意见》规定可以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但从常识看,一旦有上市公司涉及强制退市丑闻,其股价一泻千里是必然结果,会引发资金链断裂乃至破产等一系列后果。届时其是否有资金、有实力进行股权回购,还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此时投资者的损失又该找谁来索赔。 但换个角度看,《若干意见》对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其他方面都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独独对矛盾最为尖锐的民事赔偿部分如此轻描淡写,背后也有深意。不排除是正在修改的《证券法》涉及相关内容,而先出台的《若干意见》不可能凌驾于其上,只能是大而化之。 实际上,受制于司法体制,A股市场的民事赔偿向来是进展缓慢,波澜不惊,此次《若干意见》并没有在实质上有所推进。投资者打官司、找索赔还是要依赖原有的一套程序,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但就像前文提到的“治标不治本”,投资者购买股票最终目的是赚取差价,民事赔偿只不过是最后保障。从源头抓起,杜绝上市公司造假行为,才是《若干意见》的真正意义所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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