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4年10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杨从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基础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洁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国家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本公司采用的会计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进行变更,不需要对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

  2、华峰重庆建设6万吨差别化氨纶项目一期工程预计2014年10月底投料试生产,年底完工投产。

  3、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14年9月完成,具体详见《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等相关公告,刊登于2014年9月23日巨潮咨询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4、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30kt/a苯深加工项目一期工程2014年8月底已完成工程建设,目前尚等待园区配套公用工程具备条件,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刊登于2014年9月27日巨潮咨询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5、公司铁路聚氨酯固化道床项目仍处在产品试验阶段。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4-050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由公司董事长杨从登先生召集并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2014年10月2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安排,预计公司在未来六个月将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90,837万元的9.91%)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的核查意见。

  《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全文详见2014年10月2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公司采用的会计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进行变更,不需要对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于2014年10月2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4-051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永快先生召集并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2014年10月2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90,837万元的9.91%)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不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可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2014年10月2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进行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2014年10月2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4-052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峰氨纶”) 于2014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是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90,837万元的9.91%)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80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年9月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16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91,6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计人民币76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837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542,995,994.73元(具体详见2014年10月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期投入的公告》),截至2014年10月2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包含子公司)余额为31,255.11万元(其中包含利息收入21.85万元)。

  三、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14年10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安排,预计公司在未来六个月将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90,837万元的9.91%)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将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减少公司向银行借款,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252万元(按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差计算)。公司承诺:

  (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如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三)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就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90,837万元的9.91%)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监事会就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90,837万元的9.91%)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不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可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 保荐机构就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发表了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华峰氨纶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华峰氨纶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承诺募集资金在需要投入募资项目时,及时归还,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华峰氨纶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华峰氨纶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华峰氨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14-053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此次变更不需对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日期: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原因: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是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基本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公司自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按照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照具体情况修订了原有公司内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不需对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对本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说明及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采用的会计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进行变更,不需要对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会计准则下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进行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4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27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悦 读
   第A004版:热 线
   第A005版:百姓头条
   第A006版:调 查
   第A007版:财苑社区
   第A008版:财 技
   第A009版:股 吧
   第A010版:故 事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25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