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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投资 公告编号:2014- 055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10-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下达的(2014)桂民四终字第65号《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Open Land Holdings Limited(开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域控股公司")、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酒店")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关于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41号一审判决不服,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本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Open Land Holdings Limited(开域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晶 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23楼2302室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东段88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新林 住所地: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 开庭审理日期:2014年11月4 日 二、有关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3年2月5日收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该院决定立案受理本公司诉Open Land Holdings Limited(开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域控股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详情见:2013年2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3-004号。) 2、本次案件涉及到的一审判决情况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41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1、确认2008年12月3日原告本公司与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二期土地处置的协议》于2010年10月9日解除; 2、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1亿元; 3、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本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从2011年1月1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1.1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4、案件受理费共660853元,由原告本公司负担1万元,由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负担650853元。 有关本案判决的详情见本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相关公告的内容,公告编号为2014-035号。 3、本次案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开域控股公司和沃顿酒店的上诉请求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南市民三初第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开域控股公司、沃顿酒店已提出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不能确定二审审理结果,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诉讼进展,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四终字第65号《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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