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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14-059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高利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佩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佩芬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本报告期,股东高雪坤将其名下的股份730万股质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凌支行,质押金额 30,500,000元并与2014年7月18日办理完质押手续,期限1年。 本报告期,股东高雪坤将其名下的股份 630万股以每股7.31元的价格与中信证券签订了股票质押回购协议书,并约定于2015年7月21日从中信证券回购海利得股票。该约定购回协议正在履行中。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3年1月22日,公司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地博矿业”)、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鑫鑫投资”)、孙文忠(为地博矿业实际控制人)及施琴芳(为地博矿业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签署了增资地博矿业的相关协议(简称“协议”)。公司该项投资经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2月28日向地博矿业支付了股份认购款人民币9,828万元,认购地博矿业新增股份1,300万股,占总股本的11.3%,每股认购价格为7.56元。 然而在公司实际缴纳股份认购款后,地博矿业经营发生亏损,地博矿业、鑫鑫投资、孙文忠、施琴芳在协议中所作承诺与保证根本无法实现。鉴于此,公司认为须尽早采取措施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2014年7月10日公司与地博矿业、鑫鑫投资、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为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了《确认书》,其中地博矿业、鑫鑫投资、孙文忠及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先行签署确认,施琴芳于2014年8月13日书面确认同意孙文忠代表其签署的《确认书》。详见公司2014年8月15日的相关公告。 2014年8月13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申请人”)人民币13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8月1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8) 2014年9月11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天受理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向公司发出了(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9月12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57) 目前因案件尚未进行审理,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预计,因此公司尚未计提投资跌价准备。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日期: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原因: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是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基本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公司自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新修改的会计准则。按照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照具体情况修订了原有公司内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规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处理。本公司根据该准则要求,修订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政策,同时本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1)合并报表 单位:人民币元
(2)母公司报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由于上述情况,公司调整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应报表项目,具体详见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职工薪酬: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披露。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3、财务报表列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列报,划分为两类:(1)后续不会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2)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公司已按此准则进行列报。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4、合并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公司管理层在确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权时,必须且合理运用重大判断。 公司以前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均满足该修订后准则所规定的控制权判断标准。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5、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修订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在财务报表中对公允价值信息进行更广泛的披露。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6、合营安排: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执行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7、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的通知》(财会[2014]16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司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将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利民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14-058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2日以直接发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高利民先生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13-059)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4年10月28日的《证券时报》。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改的会计准则。按照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决定对长期股权投资、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范围、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据此调整公司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1)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4年10月28日的《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14-060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2日以直接发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上午10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熊初珍女士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监事会成员在全面了解《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后, 对其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一致认为: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2014年第三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14-059)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4年10月28日的《证券时报》。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仔细核查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使财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14-061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日期: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原因: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是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基本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公司自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新修改的会计准则。按照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照具体情况修订了原有公司内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规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处理。本公司根据该准则要求,修订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政策,同时本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1)合并报表 单位:人民币元
(2)母公司报表 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3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由于上述情况,公司调整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应报表项目,具体详见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职工薪酬: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披露。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3、财务报表列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列报,划分为两类:(1)后续不会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2)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公司已按此准则进行列报。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4、合并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公司管理层在确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权时,必须且合理运用重大判断。 公司以前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均满足该修订后准则所规定的控制权判断标准。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5、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修订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在财务报表中对公允价值信息进行更广泛的披露。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6、合营安排: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执行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7、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的通知》(财会[2014]16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司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将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说明及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 1、公司对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 2、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仔细核查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使财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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