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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光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乔志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乔志东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2,499,252,517.13 | 2,090,718,848.11 | 19.5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1,216,763,581.93 | 1,167,563,085.86 | 4.21% |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212,984,848.67 | 1.81% | 700,937,975.46 | 14.0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5,663,367.95 | 0.48% | 73,782,154.86 | 15.37%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24,597,251.36 | 65.30% | 68,805,609.60 | 37.33%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50,730,021.81 | 159.1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8 | 0.00% | 0.24 | 14.29%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8 | 0.00% | 0.24 | 14.29%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13% | -0.13% | 6.20% | 0.49%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87,520.64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5,676,558.60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6,755.01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870,778.97 | | | 合计 | 4,976,545.26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6,727 | |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4.15% | 104,940,545 | | | | | 李光太 | 境内自然人 | 17.10% | 52,542,409 | 39,406,807 | | | |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境外自然人 | 3.25% | 10,000,000 | | | | | 烟台国际机场集团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2.55% | 7,836,566 | | | |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 | 其他 | 2.11% | 6,487,200 | | | |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五组合 | 其他 | 0.98% | 3,011,590 | | |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93% | 2,865,839 | | | | | 郭少平 | 境内自然人 | 0.93% | 2,846,738 | 2,135,053 | | | | 孟岩 | 境内自然人 | 0.90% | 2,754,000 | 2,065,500 | | | | 中国工商银行-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89% | 2,732,336 | | |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104,940,545 | 人民币普通股 | 104,940,545 | | 李光太 | 13,135,602 | 人民币普通股 | 13,135,602 | |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0,000,000 |
| 烟台国际机场集团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 7,836,566 | 人民币普通股 | 7,836,566 |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 | 6,487,200 | 人民币普通股 | 6,487,200 |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五组合 | 3,011,590 | 人民币普通股 | 3,011,590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65,839 | 人民币普通股 | 2,865,839 | | 中国工商银行-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732,336 | 人民币普通股 | 2,732,336 | |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 2,696,502 | 人民币普通股 | 2,696,502 | | 中国农业银行-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248,832 | 人民币普通股 | 2,248,832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1、李光太先生持有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40.15%的股份,同时持有威海广泰17.10%的股份。李光太先生与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为一致行动人。2、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不适用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 项目 | 2014年9月30日 | 2013年12月31日 | 增减幅度 | 说明 | | 货币资金 | 249,983,922.30 | 161,044,676.99 | 55.23% | 货款回笼增加 | | 应收股利 | | 100,000.00 | -100.00% | 股利已收回 | | 其他流动资产 | 130,000,000.00 | 51,000,000.00 | 154.90% | 银行理财申购 | | 短期借款 | 508,229,817.09 | 239,115,941.68 | 112.55% | 主要为资金需求增加 | | 应付票据 | 204,725,843.67 | 69,681,787.99 | 193.80% | 主要为资金需求增加 | | 应付账款 | 194,200,206.32 | 152,471,086.98 | 27.37% | 采购暂未付款项目增加 | | 应交税费 | 21,842,319.78 | 9,099,602.38 | 140.04% | 主要系本期末应交增值税、所得税增加较多 | | 应付利息 | 2,354,992.09 | 6,601,958.78 | -64.33% | 已支付部分到期借款及融资利息 | | 其他应付款 | 45,015,304.86 | 27,537,595.36 | 63.47% | 其他应付项目往来款增加 | | 其他流动负债 | 4,560,143.69 | 155,071,310.36 | -97.06% | 1.5亿到期短期融资券已归还 |
2、利润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 项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1-9月 | 增减幅度 | 说明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5,132,611.82 | 3,852,973.68 | 33.21% | 城建税等附加增加较多 | | 财务费用 | 17,493,205.15 | 13,507,726.83 | 29.51% | 主要系银行借款大幅增加 | | 营业外收入 | 6,038,656.86 | 16,403,781.96 | -63.19% | 主要系上年同期有土地清理收益1067.37万元 |
3、现金流量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 项目 | 2014年1-9月 | 2013年1-9月 | 增减幅度 | 说明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0,730,021.81 | -85,733,275.35 | 159.17% | 货款回笼增加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4,384,707.36 | -76,640,476.72 | 42.09% | 本期募投项目资金支付较少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4,342,389.31 | 36,970,027.92 | 317.48% | 主要受银行借款大幅增加影响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拟向四个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53,082,190股,发行价格为11.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2,000万元,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 | 收购营口新山鹰80%股权 | 52,000万元 | 52,000万元 | | 补充流动资金 | -- | 7,500万元 | | 合计 | -- | 59,500万元 |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5月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因存在与发行相关的部分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该项目现在处于中止审核状态,待该事项落实完毕后,将向证监会申请该项目恢复审核。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无 | | | |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无 | | | |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无 | |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在公司上市前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2007年01月26日 | 长期 | 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坚守承诺,报告期内未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况。 | | 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本企业认购的威海广泰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即不得通过证券市场公开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的期限,为本企业认购的威海广泰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014年05月07日 | 36个月 | 该事项尚需证监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李光太 | 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先生,针对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广泰空港设备香港有限公司、威海广大空港设备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开元鸿业咨询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合资组建广泰空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事宜,承诺如下:一、承诺避免同业竞争:为使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服务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上市公司"),满足上市公司客户的新需求,扩大上市公司销售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坚决避免融资租赁公司与上市公司出现同业竞争,郑重承诺:1、凡是上市公司能够生产、制造的产品,融资租赁公司只能购买上市公司的产品租赁给客户,不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从第三方购买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产品租赁给客户。2、融资租赁公司的每一笔业务,在与客户签订正式合约之前,必须经过威海广泰审核认可方可签约。对任何一笔业务,威海广泰认为该笔业务与威海广泰有同业竞争嫌疑的,威海广泰可以提出否决意见或其他任何处置意见,融资租赁公司无条件按照威海广泰提出的处置意见执行。二、承诺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为保证融资租赁公司与威海广泰之间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允,郑重承诺:1、威海广泰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的产品,将按照威海广泰销售给第三方的市场公允价格实施定价,并严格按照威海广泰关联交易相关程序执行;2、承诺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年度审计范围,在年度审计时,将聘请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与威海广泰发生的每笔关联交易都进行严格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公正公平。聘请财务审计机构的额外费用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三、承诺销售真实性:为保证威海广泰对融资租赁公司产品销售的真实性,杜绝出现上市公司对融资租赁公司虚假销售的问题,郑重承诺:1、融资租赁公司采购上市公司产品将严格按照与客户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执行,客户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将不采购上市公司的产品。2、在聘请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将融资租赁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每笔销售业务进行审计,确定销售的真实性,从而严格杜绝虚假销售。四、承诺在未来上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实现的销售收入达到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30%时,由上市公司收购新疆广泰所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至少11%的股权。收购的价格将以收购时融资租赁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审计评估,按照审计、评估值孰低的原则最终确认收购价格。五、以上承诺内容,已经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各出资方协商确认,将体现到各出资方共同签署的《广泰空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中。 | 2012年08月27日 | 长期 |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 | 10.00% | 至 | 40.00% | | 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 | 10,296.8 | 至 | 13,105.02 | |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9,360.73 |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预计2014年空港地面设备市场将稳定增长;消防车销售收入仍将较大幅度增长;国际市场业务和军品业务有新的突破,总体上争取2014年净利润比2013年增长10-40%。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产生重要影响。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太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14-076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10月2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4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光太先生召集,会议应参加董事8名,实际参加董事8名。公司三名监事收悉全套会议资料,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董事会认真审核,认为《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第三季度报告摘要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三季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4-077)。 二、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海兵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海兵先生为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王海兵先生简历,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海兵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王海兵的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 办公电话:0631-3953335 传真:0631-3953451-3335 电子邮箱:whb7289@126.com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王海兵,男,1973年8月出生,大学专科学历,经济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013年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2014年7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王海兵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关联关系。王海兵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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