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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金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崔志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兴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281,856,601.82元,期初为626,348,432.46元,降低55%,主要原因系本期增加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减少货币资金所致。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311,535,273.99元,期初168,200,246.57 元,增长85.22%,主要原因系报告期末未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3.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0元,期初为40,451,259.00元,降低100%,主要原因系以收到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来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情形增加所致。 4.应收利息期末余额为7,942,349.32元,期初为3,935,239.45元,增长101.83%,主要原因系报告期末未到期的理财产品计提的利息增加所致。 5.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32,313,223.64元,期初为15,917,821.84元,增长103.00%,主要原因系投标保证金增加所致。 6.存货期末余额为209,421,581.13元,期初为87,005,191.59元,增长140.70%,主要原因系本期采购材料增加所致。 7.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326,487,305.28元,期初为187,860,817.20元,增长73.79%,主要原因系本期募投项目和调整结构、提质扩模项目均有大幅增加所致。 8.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为-23,916,747.59元,期初为-9,123,759.47元,降低-162.14%,主要原因系留抵的进项增值税较多所致。 9.其他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为40,625,000.00元,期初为20,000,000.00元,增长103.13%,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的财政补助增加递延收益所致。 利润表 1.报告期内营业成本为161,842,223.89元,同比降低32.94%,主要原因系销售产品减少导致成本降低所致。 2.报告期内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81,532,57元,同比降低78.71%,主要原因系本期缴纳增值税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报告期内财务费用为-5,868,672.02元,同比增长70.71%,主要原因系上年同期的财务费用为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本期减少了定期存款的比例,增加的理财产品的收益计入了投资收益。 4.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为1,198,684.27元,同比降低51.88%,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回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较多所致。 5.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为16,938,286.20元,同比增长53.55%,主要原因系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6.报告期内所得税为7,324,948.38元,同比增长45.64%,主要原因系本期利润总额增加所致。 现金流量表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778,946.29元,同比降低146.82%,主要原因系采购的原材料较多,致使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89,715,078.84元,同比下降62.28%,主要原因系购买理财产品所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600,000.00元,同比增长50%,主要原因系本期分配股利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 鑫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4-050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4年10月20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以通讯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意见: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4-049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4年10月20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以通讯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经公司总经理崔志忠先生提名,与会董事协商,董事会拟聘任仇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期满为止。(仇钢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28日 附件: 仇钢先生简历 仇钢先生,198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学士,法律职业资格。 仇钢先生2007年~2010年在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10年~2014年9月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高级业务总监职务,在任职期间仇钢先生曾负责多家公司的改制上市工作,并参与多家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等工作。 仇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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