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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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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孟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276,405,143.08292,941,169.28-5.6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43,814,489.13139,391,004.263.17%
 本报告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年初至报告期末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1,106,766.72-70.12%4,694,925.25-14.6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432,726.8547.47%4,423,484.871,537.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1,431,772.8546.03%1,926,205.00-0.1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702,688.5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2150.00%0.00651,525.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02150.00%0.00651,525.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2%41.67%1.35%-4.26%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40,888.92 
债务重组损益2,565,633.00报告期内,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与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终结,公司将实际清偿金额与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9,046.00 
减:所得税影响额-1,581.79 
合计2,497,279.87--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65,386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4.64%100,430,24517,670,535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09%7,483,4017,483,401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0.53%3,638,00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0.45%3,108,823  
北京德中润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39%2,682,126  
孟文才境内自然人0.36%2,438,570  
周茜如境内自然人0.31%2,105,785  
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27%1,834,000  
深圳艾韬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26%1,803,496  
傅德毅境内自然人0.24%1,678,2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82,759,710人民币普通股82,759,71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638,000人民币普通股3,638,00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108,823人民币普通股3,108,823
北京德中润投资有限公司2,682,126人民币普通股2,682,126
孟文才2,438,570人民币普通股2,438,570
周茜如2,105,785人民币普通股2,105,785
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834,000人民币普通股1,834,000
深圳艾韬投资有限公司1,803,496人民币普通股1,803,496
傅德毅1,678,200人民币普通股1,678,200
北京兴业源投资有限公司1,660,406人民币普通股1,660,406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不适用。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不适用。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变动金额变动幅度变动原因
应收票据500,000.00860,000.00-360,000.00-41.86%用汇票支付货款
应收账款25,733.7759,324.56-33,590.79-56.62%收回前期欠付的货款
其他应收款3,406,458.3715,591,683.29-12,185,224.92-78.15%上年法院扣划款本期已处理
固定资产6,036,779.241,762,838.604,273,940.64242.45%购置橡木桶及灌装设备
预计负债_17,657,898.00-17,657,898.00-100.00%案件结案,冲减预计负债
利润表项目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变动金额变动幅度变动原因
营业成本1,640,427.812,562,109.80-921,681.99-35.97%销售量减少
营业税金及附加300,209.28109,259.63190,949.65174.77%预缴加工商品代扣代缴消费税
销售费用554,576.40164,725.90389,850.50236.67%销售人员及仓储费用增加
财务费用-4,277,865.61-1,380,959.78-2,896,905.83209.77%存款利息收入增加
资产减值损失120,402.50_120,402.50100.00%计提坏账准备
营业外收入2,566,587.004.002,566,583.0064164575.00%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与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终结,公司将实际清偿金额与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70,888.9211,328.7659,560.16525.74%固定资产报废支出
现金流量表项目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变动金额变动幅度变动原因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4,632,511.962,147,938.802,484,573.16115.67%预收货款增加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706,714.393,125,247.242,581,467.1582.60%存款利息收入增加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948,418.841,527,586.041,420,832.8093.01%购买包装材料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940,442.391,331,161.25609,281.1445.77%增加人员
支付的各项税费2,021,165.44941,661.991,079,503.45114.64%预缴加工商品代扣代缴消费税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131,888.2019,567,640.63-14,435,752.43-73.77%上年法院扣划款本期已处理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7,042,048.7112,231,215.69-5,189,166.98-42.43%购置橡木桶及灌装设备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简称“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诉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创业”)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9年12月1日,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与天津创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天津一中院(2009)一中执裁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追加本公司为此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天津创业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接到天津一中院裁定后立即提起复议。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原告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曾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未予确认。2011年10月,天津高院(2010)津高执复字第000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2012年12月,原告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本公司履行职责,依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其对本公司的合法债权。2013年7月,银川中院(2012)银民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对本公司的债权2,576.07万元为合法债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24日,天津一中院根据原告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申请,裁定冻结公司1,550万元银行存款。2013年7月30日,公司向天津一中院提起执行异议。2014年3月12日,天津一中院作出(2013)一中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公司随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3年8月21日,天津一中院做出(2013)一中执字161号《民事裁定书》将冻结的银行存款1,521.19万元扣划至天津中院账户。2014年4月,鉴于该案的司法判决已生效且已被强制执行,为解除双方讼累,公司与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多次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同意让免债权10万元,公司同意天津一中院将按照重整方案扣划应当偿还给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债权款1,519.23万元执行给该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已将实际清偿金额与“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256.56万元计入债务重组收益。

2、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销售公司”)诉铜陵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铜陵公司”)、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公司(简称"恒盛轨道")买卖合同纠纷案

因葡萄酒销售买卖合同纠纷,2014年1月,销售公司将买方铜陵公司、担保方恒盛轨道诉至金凤区法院。2014年2月27日,金凤区法院做出(2014)金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销售公司与被告铜陵公司签订的葡萄酒销售合同;被告铜陵公司退还原告9,800箱干红、干白葡萄酒;被告铜陵公司支付原告运费48,370元;被告恒盛轨道对请求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041元,减半收取13,52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20元,由被告铜陵公司、恒盛轨道共同负担。

3、李有强诉天津创业借款纠纷案

因李有强与天津创业借款纠纷,2004年5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04)辰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创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有强借款本金69万元及利息205344元(自1999年1月25日至2004年3月24日,利率为年息5.76%);被告天津创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有强借款利息(自2004年3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案件受理费13963元,其他诉讼费4189元,合计18152元由被告天津创业担负。因被执行人天津创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报告期内原告李有强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本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2014年9月22日,天津北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辰执字第111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向申请人李有强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公司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

(二)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

1998年12月,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简称“酿酒公司”)在世行贷款49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03.63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反担保,即公司为此项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还贷承诺和还贷担保,直至酿酒公司清偿全部债务。2014年3月、4月,公司与酿酒公司、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简称“酒业公司”)达成《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回酒业公司名下位于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6212亩土地的使用权,酿酒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酿酒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三)非标意见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201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就该审计意见涉及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公司正在或拟采取的措施是:

1、全力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2013年,公司督促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报批工作,配合中介机构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彻底的改善。

2、积极做好现有葡萄酒业务,使其形成品牌特色。

(1)报告期内,公司已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收回三号葡萄种植基地约6212亩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该土地收回后,可为公司葡萄酒业务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2)强化生产经营管理,以市场为导向,推陈出新,延展葡萄酒产品线,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

(3)加大葡萄酒广告、宣传力度,扩大公司葡萄酒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狠抓销售队伍建设,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建设销售渠道。

报告期内,上述工作在持续推进中。

重要事项概述披露日期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诉天津创业租赁合同纠纷案2009年12月03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董事局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09057号)
2011年10月1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11-077号)
2012年12月05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93号)
2013年07月04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3号)
2013年08月06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0)
2013年08月23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7)
2014年03月2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8)
2014年06月25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1)
销售公司诉铜陵公司、恒盛轨道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年02月13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8)
2014年03月07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4)
李有强诉天津创业借款纠纷案2014年10月10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70)
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2014年04月24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关于葡萄种植基地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6)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1、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宁夏综合投资公司4、广东京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非流通股东承诺事项(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综合投资公司、广东京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承诺:本承诺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在可以与全部或部分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的情况下,代为承担应向该等原告承担的责任;在需要支付追加对价的情况下,代为支付追加对价。代为垫付后,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无论该等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相应非流通股股东偿还因代为垫付所形成的债务,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相应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2、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未按承诺文件的规定履行承诺时,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3、承诺人声明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联实业、深文化、宁夏投资、京中投资和培鑫投资均承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2006年06月22日——5家股东的承诺已履行完毕。截止2013年底尚有部分非流通股东未办理偿还代垫股份及解除限售手续。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承诺人及其全资和控股公司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4、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全资、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2年01月19日——本项承诺正在履行中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宁东铁路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宁东铁路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宁东铁路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宁东铁路和银广夏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2012年01月19日——本项承诺正在履行中
 2、在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宁东铁路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宁东铁路承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3、如上市公司认定宁东铁路或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宁东铁路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宁东铁路应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4、宁东铁路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2年01月19日 本项承诺正在履行中
 四、股份转让限制或承诺 宁东铁路受让管理人重整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后,宁东铁路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的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 宁东铁路承诺,宁东铁路受让的股份自管理人重整专用账户过户给宁东铁路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2012年01月19日宁东铁路受让的股份自管理人重整专用账户过户给宁东铁路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本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类型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2014年07月01日-9月30日本公司电话沟通个人个人投资者2014年7-9月,公司接受投资者电话咨询132人次,咨询内容主要为公司重组进展情况及复牌时间,公司未提供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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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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