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朱在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盛晓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盛晓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预付款项较期初增长了90.01%,主要系本期预付原材料款增加所致; 2.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减少了52.44%,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回部分应收款所致; 3.存货较期初增长了30.79%,主要系公司生活用纸生产线在报告期内投产且30万吨瓦楞纸生产线即将进行试生产,报告期内增加采购备料,使得期末原料库存增加所致; 4.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增长了11.96倍,主要系报告期内6.8万吨生活用纸项目及30万吨高强瓦楞原纸项目建设购进设备增加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所致; 5.长期股权投资较期初增加了35.89%,主要系报告期内联营企业莎普爱思上市确认收益增加所致; 6.在建工程较期初增长了1.59倍,主要系报告期内6.8万吨生活用纸项目及30万吨高强瓦楞原纸项目工程投入所致; 7.长期待摊费用较期初增长了2.67倍,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增加所致; 8.应付票据较期初增长了3.64倍,主要系报告期内采用票据结算方式增加所致; 9.应交税费较期初减少了59.74%,主要系年初未缴税费在报告期内缴纳所致; 10.应付利息较期初增长了3.47倍,主要系报告期应付未付公司债券利息增加所致; 11.其他应付款较期初增长了32.73%,主要系报告期内完工技改项目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增加所致; 1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期初减少了70.06%,主要系报告期内到期归还所致; 13.长期借款较期初增长了4.19倍,主要是报告期内30万吨瓦楞纸项目建设投入所需而增加项目借款所致; (2)利润表项目 1.资产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期增长了37.07%,主要系坏账准备变动所致; 2.所得税费用较去年同期下降了 1.47倍,主要系报告期应税利润下降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31倍,主要系报告期内加强对货款回笼的管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了1.18倍,主要系本期6.8万吨生活用纸项目持续建设及30万吨瓦楞纸项目投入等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了3.55倍,主要系本期工程建设需资金量大,借款增加所致; 4.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较上年同期增长了5.21倍,主要系本期汇率变动折算差额增大所致; 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增长了67.76%,主要是报告期内借款增加,在建工程项目支出及支付材料款项等综合影响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项目6.8万吨生活用纸项目在报告期内持续投入建设,至报告期末,其中一条生产线已建成投产。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公司持有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168,证券简称:莎普爱思)股份980万股,占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5%。 2、报告期内,公司未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一)长期股权投资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规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处理。本公司根据该准则要求,修订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政策,同时本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调整明细如下:
[注1]:上海阳普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系子公司上海景兴公司参股的公司持股比例为25%,因上海景兴公司不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公司不形成重大影响; [注2]:云南汉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参股公司,持股比例为20%,因本公司不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公司不形成重大影响; [注3]:系子公司平湖景包公司参股的公司,持股比例为18%,因平湖景包公司对该公司持股18.00%且不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普爱思)980万元股权,由于莎普爱思2014年6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635万股,导致股权比例由20%稀释为15%,公司2014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由于莎普爱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导致股权比例被稀释事项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由此调减投资收益2,651.62万元、调增资本公积2,651.62万元,影响当期利润。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1]:以下简称莎普爱思。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期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列报、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已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本期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朱在龙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4-045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 年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于201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 变更日期:从2014年7月1日起。 (二) 变更原因:2014年1-7月,财政部陆续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企业会计准则。其中,除《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在2014 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外,其余 7 项准则要求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本公司按要求执行上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涉及变更的项目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和追溯调整。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是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基本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4 项具体会计准则(38 项具体准则中,剔除本次被替换的 2、9、30、33 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2014 年财政部发布的 2、9、30、33、39、40、41 号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长期股权投资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规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处理。本公司根据该准则要求,修订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政策,同时本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调整明细如下:
[注1]:上海阳普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系子公司上海景兴公司参股的公司持股比例为25%,因上海景兴公司不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公司不形成重大影响; [注2]:云南汉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参股公司,持股比例为20%,因本公司不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公司不形成重大影响; [注3]:系子公司平湖景包公司参股的公司,持股比例为18%,因平湖景包公司对该公司持股18.00%且不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普爱思)980万元股权,由于莎普爱思2014年6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635万股,导致公司持股比例由20%稀释为15%,公司2014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由于莎普爱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导致股权比例被稀释事项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由此调减投资收益2,651.62万元、调增资本公积2,651.62万元,影响当期利润。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职工薪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定义,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引入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公司按照该准则的要求进行做了适当的修改并在财务报表及附注中进行列示与披露。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修改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并将“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作为强制性披露内容,包括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两类列报:(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四)合并财务报表 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该准则建立了判断控制存在与否的单一模型规定对被投资方形成控制需要具备的三个要素为:(1)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2)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3)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根据该准则,公司已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要素以确认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权及是否应当被合并。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五)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根据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了具体要求。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六)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了对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的认定、分类及核算。合营安排根据合营方在其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该准则要求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共同经营则确认其资产(包括其对任何共同持有资产应享有的份额)、其负债(包括其对任何共同产生负债应承担的份额)、其收入(包括其对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应享有的份额)及其费用(包括其对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应承担的份额)。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规定,规范并修改了企业对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所享有的权益的相关披露要求,公司按披露要求执行。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说明和意见 (一)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属于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财政部于 2014 年陆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对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使财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公司五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公司五届五次监事会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4-043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监事会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五届五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公司五届五次监事会于2014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与会议表决的监事为3人,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全票赞同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三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三季度全文及正文》,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编制过程中,未发现三季报信息和重要财务数据提前泄露的情况。 二、以三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使财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4-042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五届七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公司五届七次董事会于2014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在龙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全票赞同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为临2014-044。《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对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有关本议案的具体内容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为临2014-045《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