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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戚金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伟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羽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40,689,271,899.9039,564,823,125.512.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7,700,967,981.577,280,434,066.605.78%
 本报告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年初至报告期末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3,233,250,857.11205.75%7,576,400,652.7824.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18,807,611.23-54.23%569,253,914.97-52.2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117,959,927.89-54.54%570,787,228.00-43.9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656,373,254.67-219.1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9-52.63%0.42-52.2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9-52.63%0.42-52.2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62%-2.12%7.61%-10.65%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175,128.26 
减:所得税影响额-543,782.06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98,033.17 
合计-1,533,313.03--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26,106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53.31%720,720,0000质押329,500,000
戚金兴境内自然人12.73%172,099,200129,074,400  
朱慧明境内自然人3.71%50,130,40037,597,800  
莫建华境内自然人3.71%50,130,40037,597,800  
洪泽君境内自然人1.38%18,701,0000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投08-1单一资金信托境内非国有法人1.24%16,700,0000  
戚加奇境内自然人1.15%15,520,0000  
郭坚强境内自然人0.73%9,896,9200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其他0.37%4,999,9450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其他0.32%4,289,909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720,720,000人民币普通股720,720,000
戚金兴43,024,800人民币普通股43,024,800
洪泽君18,701,000人民币普通股18,701,000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投08-1单一资金信托16,700,000人民币普通股16,700,000
戚加奇15,520,000人民币普通股15,520,000
朱慧明12,532,600人民币普通股12,532,600
莫建华12,532,600人民币普通股12,532,600
郭坚强9,896,920人民币普通股9,896,920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八组合4,999,945人民币普通股4,999,945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4,289,909人民币普通股4,289,909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戚金兴先生与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戚加奇先生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一致行动人。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公司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517970000股外,还通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02750000股,实际合计持有7207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31%。公司股东洪泽君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1000股外,还通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8700000股,实际合计持有1870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公司股东郭坚强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1265600股外,还通过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8631320股,实际合计持有9896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3%。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应收票据较年初上升,系本期武林壹号项目收到承兑汇票所致。

2、预付款项较年初下降,系项目开工,预付土地款转入开发成本所致。

3、在建工程较年初上升,系本期公司购置设备预付定金所致。

4、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下降93.15%,主要系支付上年已计提年终奖等工资薪金所致。

5、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大幅上升,主要系合作开发项目子公司的外部股东同比例投入款增加所致。

6、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主要系未开工的合作开发项目股东投入款计提的计入损益的利息增加,以及经营性物业贷款增加后相应的计入损益的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7、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系上期存在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所形成的收益。

8、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33.54%,主要系本期项目补偿款减少所致。

9、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下降38.61%,主要系本期对外捐赠减少所致。

10、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系本期利润减少所致。

1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系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1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上期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等现金流入较大,以及本期支付合作项目外部股东财务资助款较大所致。

1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与本期相比,上年同期筹资活动现金流出较大,主要系上年同期偿还银行借款以及归还合作方投入款较多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戚金兴先生一、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对其所持滨江控股公司的股权,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滨江控股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滨江控股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滨江控股股份。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1、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滨江控股公司出具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没有从事与滨江房产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滨江房产现有主业相同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滨江房产现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若滨江房产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滨江房产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滨江房产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本公司承诺不以滨江房产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滨江房产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滨江房产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同意向滨江房产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5)本承诺函构成对本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出具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滨江房产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商品房销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潢,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滨江房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本人投资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滨江房产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滨江房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05月29日持续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戚金兴先生均严格履行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不适用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50.00%-30.00%
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70,506.2398,708.72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41,012.45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业,以房产交付、开具发票作为收入确认标准。报告期内凯旋门、曙光之城、城市之星部分、湘湖壹号一期、金华金色蓝庭住宅部分、衢州月亮湾排屋交付,由于部分楼盘毛利率较低,导致公司2014年度业绩较上年同期下降, 201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在-50%~-30%%之间。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实行会计政策变更,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此变更导致公司原先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同时追溯调整比较报表的前期比较数据,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被投资单位交易基本信息股东权益

(+/-)

2013年12月31日
长期股权投资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股东权益

(+/-)

杭州滨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000.0010,000,000.00 
合计-- -10,000,000.0010,000,000.00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戚金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3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7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2014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6亿元贷款提供保证,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具体事宜以保证合同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4-036号公告《关于为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14-037号公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钱自强先生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钱自强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钱自强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曾任浙江海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现任本公司审计法务部经理。钱自强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7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赵军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6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绿公司”) 向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6亿元贷款提供保证,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具体事宜以保证合同为准。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自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5年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前批准公司为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净增加额为60亿元。

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以下情形:

1)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60亿元的担保额度已使用15.9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累计为18.9亿元,占60亿元担保授权额度的31.5%,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5.96%,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并符合担保条件,业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全称:杭州滨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8号蓝天商务中心1202室-12

3、法定代表人:寿柏年

4、注册资本:1,389,140,188元

5、经营范围:对杭政储出[2006]20号地块开发(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类项目)

6、与公司关联关系:滨绿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7、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6,859,850,741.87元,净资产1,307,417,179.11元;2013年度尚未实现营业收入,实现净利润-17,454,338.37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天健所审定)。

三、拟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金额:人民币3亿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滨绿公司提供担保,董事会认为:滨绿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按持有滨绿公司股权比例为其担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担保金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并符合担保条件。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60亿元的担保额度已使用15.9亿元,占授权额度的26.5%,占公司2013年末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1.84%;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累计为18.9亿元,占60亿元担保授权额度的31.5%,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5.96%,仍在授权担保的额度内。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24,500万元。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485,6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71%。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4 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要求,公司将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并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调整内容2013年12月31日
 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公司对杭州滨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10,000,000.0010,000,000.00
合计-10,000,000.0010,000,000.00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 2013 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并对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追溯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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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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