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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4-38TitlePh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0-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0月2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投资者。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28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27日-2014 年10 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27 日下午15:00 至2014年10月28日下午15:00 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本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候选人施驰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347,635,0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31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347,613,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626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3%。

  4、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55,360,7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888%。

  5、本公司部分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成都)师事务所赵永祥、曾家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共设董事九名,其中非独立董事六名。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杨东文先生、施驰先生、刘小榕先生、张知先生、应一鸣先生、郭祥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至2017年10月27日任期届满。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杨东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杨东文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施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施驰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刘小榕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刘小榕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张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张知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应一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应一鸣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郭祥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郭祥明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共设董事九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在经深交所对拟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议无异议后,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王兴军先生、鞠新华先生、尹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至2017年10月27日任期届满。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王兴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王兴军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鞠新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鞠新华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尹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尹田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共设监事三名,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郭利民先生、贾宏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陈飞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至2017年10月27日任期届满。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郭利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郭利民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贾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

  表决结果:贾宏伟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投票同意,获得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47,6634,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47,613,4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2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339,187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成都)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永祥、曾家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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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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