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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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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孙建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裘森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1,966,438,050.552,013,804,040.65-2.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797,372,506.71828,806,627.28-3.79%
 本报告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年初至报告期末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151,935,401.70-39.85%712,196,872.1615.7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45,980,363.33-97.09%-33,150,227.7956.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46,954,879.90-62.22%-35,998,209.1357.6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2,288,288.45-775.1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0-100.00%-0.0758.8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0-100.00%-0.0758.8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73%-3.30%-4.43%3.3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210,099.01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4,529,370.4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538,010.34 
减:所得税影响额1,341,466.16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12,011.57 
合计2,847,981.34--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42,867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30.00%136,540,587 质押109,480,000
冻结17,000,000
孙建江境内自然人5.38%24,508,17018,381,126质押6,000,000
邵志明境内自然人2.34%10,665,000   
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浙江省技术交易中心)国有法人1.65%7,500,000   
上海循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1.17%5,314,300   
王梅香境内自然人0.84%3,812,838   
陆丹红境内自然人0.81%3,665,000   
袁琴美境内自然人0.79%3,610,098   
王萍境内自然人0.77%3,500,000   
董丽亚境内自然人0.77%3,500,0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136,540,587人民币普通股136,540,587
邵志明10,665,000人民币普通股10,665,000
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浙江省技术交易中心)7,500,000人民币普通股7,500,000
孙建江6,127,044人民币普通股6,127,044
上海循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14,300人民币普通股5,314,300
王梅香3,812,838人民币普通股3,812,838
陆丹红3,665,000人民币普通股3,665,000
袁琴美3,610,098人民币普通股3,610,098
王萍3,500,000人民币普通股3,500,000
董丽亚3,500,000人民币普通股3,500,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上述股东中,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孙建江、邵志明存在关联关系,其中,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先生与股东孙建江先生系表兄弟关系且孙建江先生在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局副主席。股东邵志明先生在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常务副总裁。公司未知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日进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1,700万股股份已于2014年7月3日全部购回,并过户到精功集团的证券账户(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7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编号为2014-041号的公司公告)。除上述事项外,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事项。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1、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比上年度末增长44.50%,主要是公司收到较多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货款所致;

2、报告期末在建工程比上年度末增长44.14%,主要是公司实施年产500台(套)太阳能光伏装备制造扩建项目之实验楼工程所致;

3、报告期末长期待摊费用比上年末下降38.28%,主要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设备改造投入增加长期待摊费用所致;

4、报告期末应付票据比上年末增加40.25%,主要是公司增加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所致;

5、报告期末应付税费比上年末增加33.99%,主要是公司根据营业收入计提相关税费所致;

6、报告期末应付利息比上年末增加31.35%,主要是公司根据借款情况正常计提利息所致;

7、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比上年末增加64.46%,主要是暂收客户保证金所致;

8、报告期末专项储备比上年末增加50.88%,主要是报告期计提安全费所致;

9、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比上年末下降93.01%,主要是报告期净利润亏损所致。

二、利润表

1、报告期资产减值损失比去年同期增长1063.34%,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增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所致;

2、报告期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64.46%,主要是报告期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导致营业利润增加所致;

3、报告期营业外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46.01%,主要是报告期所获得的政府各类补贴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所致;

4、报告期营业外支出比去年同期增长39.97%,主要是公司向“五水共治”工程捐赠支出所致;

5、报告期所得税费用比去年同期增长1385.56%,主要是母公司报告期利润相应计算所得税费用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

1、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下降775.11%,主要是报告期收到客户设备款同比去年下降所致;

2、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长97.15%,主要是上年同期公司对外投资四川欣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致;

3、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下降197.67%,主要是报告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下降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宜

201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和《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让上述股权,上述股权出让价格以参照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母公司)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母公司)经评估的2014年7月31日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按照1:1的定价原则,分别协商确定为人民币119,992,660.19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玖拾玖万贰仟陆佰陆拾元壹角玖分)和65,053,642.64元(大写:陆仟伍佰零伍万叁仟陆佰肆拾贰元陆角肆分),合计成交金额为185,046,302.83元(大写:壹亿捌仟伍佰零肆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捌角叁分)。股权出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4年9月2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56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编号为2014-058的《关于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4年10月15日,上述事项获得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截止到本报告公告日,公司已与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二、重大经营合同进展事宜

1、与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光伏装备产品租赁事项

2013年9月10日,公司与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苏徐州签署了合同编号为XXACL-SCCL-2013-0729号《设备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精功科技将94台JJL800C多晶硅铸锭炉出租给江苏协鑫,租期5年,五年总租金为人民币9,400.00万元。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3年9月12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56的公司公告。

2013年11月1日,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苏协鑫软控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上述租赁合同期满后该租赁合同项下的公司出租给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铸锭炉产品按二手设备予以购买,每台设备单价为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百万圆整,含税)。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3年11月2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60的公司公告。

截止本报告公告日,相关租赁合同正在履行中。

2、与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光伏装备产品销售事项

2013年12月7日,公司与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签署了编号为新能源20131207001的《多晶硅铸锭炉销售合同》,约定精功科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总金额为11,880万元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3年12月10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3-065的公司公告。

截止本报告公告日,上述产品均已交付。

3、与商南中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光伏装备产品销售事项

2014年3月26日,公司与商南中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绍兴签署了编号为JGGF20140326的《光伏装备销售合同》,约定精功科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商南中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总金额为10,721万元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及线剖方机等光伏装备。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4年3月29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11的公司公告。

截止到本报告公告日,上述销售合同已收到样机定金,样机已交付。

4、与徐州中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装备产品销售事项

2014年4月9日,公司与徐州中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徐州市签署了编号为JGGF20140409的《光伏装备销售合同》,约定精功科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徐州中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金额为12,240万元的太阳能多晶硅铸锭炉及剖锭机等光伏装备。上述事项详见刊登于2014年4月12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13的公司公告。

截止到本报告公告日,上述销售合同尚未收到定金并因约定期限届满而自动失效。

重要事项概述披露日期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2000年12月05日无期限履行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2014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万元)1,2002,000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9,805.86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上述预测包含了公司报告期内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让所持有的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所相应确认的资产处置收益。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ST精功 公告编号:2014-069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4年10月28日以现场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董事逐项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二○一四年第三季度报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71的公司公告。

2、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的议案》,本议案须提请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集团”)续签《互保协议书》,《互保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互保范围: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在向银行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信用证、银行保函等融资(以下简称“贷款”)时,银行提出需要有担保单位的,日月集团为公司及公司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日月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向银行贷款时,银行提出需要有担保单位的,公司为日月集团及其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未列明的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及日月集团其它控股子公司须经对方书面认可方可纳入本协议互保范围。

2、互保方式: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方式。

3、互保金额:本协议项下公司、日月集团相互贷款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含贰亿元)。

4、上述相互提供担保的总额可循环使用,即提供担保后即自总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额度,贷款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5、互保协议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担保期限之内,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有权向日月集团要求提供担保,日月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公司要求提供担保。本协议所规定的互保额度与互保期限是总则性的,总金额范围与期限内的每一笔担保的具体金额、保证期限、保证责任及生效条件等由相应的具体保证合同约定。

在与日月集团签署的《互保协议书》约定额度内发生的具体互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72的公司公告。

3、以6票赞成(3名关联董事孙建江先生、孙卫江先生、金越顺先生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现有6,200万元银行借款的担保期限延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同时承诺: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以其持有的精功新能源全部股权对精功科技为精功新能源提供担保的银行借款事项做反担保,并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作连带担保。如精功新能源到期未能全额偿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时,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上述事项发生的一个月内代为偿清余款。在未偿清所有款项之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对所持有的精功新能源股权不转让、不质押。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73的公司公告。

4、以6票赞成(3名关联董事孙建江先生、孙卫江先生、金越顺先生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专汽”)现有5,000万元银行借款的担保期限延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同时承诺: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以其持有的杭州专汽全部股权对精功科技为杭州专汽提供担保的银行借款事项做反担保,并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作连带担保。如杭州专汽到期未能全额偿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时,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上述事项发生的一个月内代为偿清余款。在未偿清所有款项之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对所持有的杭州专汽股权不转让、不质押。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73的公司公告。

5、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对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资产进行初步审计、评估,待确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将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公告。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6、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74的公司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五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ST精功 公告编号:2014-070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召开的通知,并于2014年10月28日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杜新英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监事逐项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二○一四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二○一四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71的公司公告。

2、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的议案》,本议案须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集团”)续签《互保协议书》,《互保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互保范围: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在向银行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信用证、银行保函等融资(以下简称“贷款”)时,银行提出需要有担保单位的,日月集团为公司及公司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日月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向银行贷款时,银行提出需要有担保单位的,公司为日月集团及其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未列明的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及日月集团其它控股子公司须经对方书面认可方可纳入本协议互保范围。

2、互保方式: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方式。

3、互保金额:本协议项下公司、日月集团相互贷款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含贰亿元)。

4、上述相互提供担保的总额可循环使用,即提供担保后即自总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额度,贷款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5、互保协议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担保期限之内,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有权向日月集团要求提供担保,日月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公司要求提供担保。本协议所规定的互保额度与互保期限是总则性的,总金额范围与期限内的每一笔担保的具体金额、保证期限、保证责任及生效条件等由相应的具体保证合同约定。

在与日月集团签署的《互保协议书》约定额度内发生的具体互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72的公司公告。

3、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本议案须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现有6,200万元银行借款的担保期限延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同时承诺: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以其持有的精功新能源全部股权对精功科技为精功新能源提供担保的银行借款事项做反担保,并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作连带担保。如精功新能源到期未能全额偿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时,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上述事项发生的一个月内代为偿清余款。在未偿清所有款项之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对所持有的精功新能源股权不转让、不质押。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73的公司公告。

4、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本议案须以董事会名义提请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专汽”)现有5,000万元银行借款的担保期限延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同时承诺:精功机电汽车集团以其持有的杭州专汽全部股权对精功科技为杭州专汽提供担保的银行借款事项做反担保,并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作连带担保。如杭州专汽到期未能全额偿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时,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上述事项发生的一个月内代为偿清余款。在未偿清所有款项之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对所持有的杭州专汽股权不转让、不质押。

上述事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73的公司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公司五届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ST精功 公告编号:2014-072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日月首饰

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鉴于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集团”)签署的《互保协议书》即将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为使公司今后向有关银行申请融资时,具备银行所要求的融资保证条件,确保筹资效率,公司与日月集团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拟续签《互保协议书》,拟继续在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含贰亿元)的额度内,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方式在向银行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信用证、银行保函等融资(以下简称“贷款)时双方做相互担保,互保协议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担保期限之内,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有权向日月集团要求提供担保,日月集团及日月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公司要求提供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201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获全票通过。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该项交易涉及方分别为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主要情况分别如下:

1、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7月14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109110),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住所:绍兴县福全镇;法定代表人:虞阿五。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批发、零售:纺织品及原料、服装、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建材(除危险化学品外);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由4个股东投资,其中:虞兔良出资3,377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48.24%;虞阿五出资2,885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41.21%;绍兴县日月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25.4237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8.93%;绍兴县携程贸易有限公司出资112.5763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61%。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日月集团合并总资产697,696.01万元,合并负债总额308,603.8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18,883.47万元,流动负债208,833.05万元),合并净资产389,092.14万元,2013年度实现合并主营业务收入845,124.05万元,合并利润总额33,072.34万元,合并净利润25,452.44万元。截止2014年9月30日,日月集团合并总资产754,832.01万元,合并负债总额347,528.6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30,341.43万元,流动负债248,053.34万元),合并净资产407,303.40万元,2014年1-9月实现合并主营业务收入601,100.94万元,合并利润总额22,761.40万元,合并净利润17,295.66万元。截止到目前,日月集团对外担保总额51,475.20万元(其中为精功科技担保14,975.20万元,为精功科技全资子公司担保5,000万元),占其2013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的13.23%。(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0月 8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4957),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15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注册资本为52,800万元,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虞兔良。经营范围:黄金饰品、铂金饰品、钻石、珠宝饰品、银饰品、贵金属工艺礼品、工艺美术品(文物法规定的除外)、旅游工艺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明牌珠宝,股票代码:002574。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14〕1678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12月31日,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486,350.51万元,合并负债总额199,439.8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4,015.36万元,流动负债99,913.52万元),合并净资产286,910.63万元,2013年度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855,780.38万元,合并利润总额11,902.33万元,合并净利润8,344.34万元。截止2014年9月30日,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总资产537,875.88万元,合并负债总额234,353.5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9733.04万元,流动负债125,391.70万元),合并净资产303,522.30万元,2014年1-9月实现合并营业总收入576,100.01万元,合并利润总额25,819.42万元,合并净利润19,002.91万元。截止到目前,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无对外担保。(以上2014年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3、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8月8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29496),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6日,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11,500万元,住所: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福全镇;法定代表人:虞阿五。经营范围:批发、零售:袜子、服装、纺织面料、化纤织品、纺织品、塑料薄膜、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业投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成果转让。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由5个股东投资,其中: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705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67%;虞阿五出资1,84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6%;虞兔良出资575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5%;尹阿素出资69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6%;尹美娟出资69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6%。

根据绍兴天源会计师事务所绍天源会审 [2014]第528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12月31日,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48,222.35万元,负债总额73,827.3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70,400.00万元,流动负债73,827.39万元),净资产74,394.96万元,2013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5,019.97万元,利润总额3,800.61万元,净利润3,353.71万元。截止2014年9月30日,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56,542.81万元,负债总额78,821.33万元(其中银行贷款75,895.00万元,流动负债78,821.33万元),净资产77,721.48万元,2014年1-9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4,051.39万元,净利润4,012.20万元,净利润3,326.53万元。截止到目前,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500万元,占其2013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3.36%。(以上2014年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系拟续签《互保协议书》,该《互保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本互保协议书签署方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2、互保范围

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在向银行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信用证、银行保函等融资(以下简称“贷款”)时,银行提出需要有担保单位的,日月集团为公司及公司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日月集团及日月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向银行贷款时,银行提出需要有担保单位的,公司为日月集团及日月集团之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未列明的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及日月集团其它控股子公司须经对方书面认可方可纳入本协议互保范围。

3、互保方式

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方式。

4、互保金额

在协议项下公司、日月集团相互贷款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含贰亿元)。

上述相互提供担保的总额可循环使用,即提供担保后即自总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额度,贷款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5、互保协议有效期限

互保协议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担保期限之内,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有权向日月集团要求提供担保,日月集团及日月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公司要求提供担保。本协议所规定的互保额度与互保期限是总则性的,总金额范围与期限内的每一笔担保的具体金额、保证期限、保证责任及生效条件等由相应的具体保证合同约定。

6、其他

在与日月集团签署的《互保协议书》约定额度内发生的具体互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继续保持互保关系,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发展的正常需求。互保行为不会对本公司在担保期内的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且有利于本公司巩固并提高其现有的融资能力。

目前,日月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良好,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实际债务承担能力,与其建立互保关系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另外,公司按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将密切关注日月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与日月集团签署《互保协议书》,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外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关于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建立互保关系,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资金需求,为使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融资时,具备银行所要求的融资保证条件,确保筹资效率。

2、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良好,均具有实际债务承担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公司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生效后,公司按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继续密切关注被担保方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数额

截止到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1,198.81万元,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5.58%;截止到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32,398.81万元(其中,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0万元,为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6,200万元),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9.09%。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的独立意见;

3、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的《互保协议书》(草案)。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ST精功 公告编号:2014-073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和《关于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持有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出让上述股权,合计成交金额为185,046,302.83元(大写:壹亿捌仟伍佰零肆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捌角叁分)。同时,公司对已经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借款担保和按揭担保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完结,后续,精功科技不再为杭州专汽和精功新能源提供新的银行借款担保或按揭担保。(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27日登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56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编号为2014-058的《关于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4年10月15日,上述事项获得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由于上述银行借款担保的撤销尚需时日,为推进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和《关于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现有6,200万元银行借款和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专汽”) 现有5,000万元银行借款的担保期限均延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

因精功机电汽车集团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孙国飞先生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的监事,其持有精功集团有限公司570万元股份(持股比例为2%),故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有关的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规定已作了回避,6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 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注册资本为35,000万元,全部由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公司注册地址为:绍兴市柯桥区柯西工业区鉴湖路1809号;公司经营范围为:多晶硅太阳能产品的科研、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服务;屋顶光伏发电;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生产、经营)。公司向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出让所持有的精功新能源100%股权后,精功新能源将不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14]6341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7月31日,精功新能源合并总资产31,205.37万元,合并负债总额26,905.63万元(其中银行借款11,200万元,流动负债22,379.1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6,247.56万元;2013年度实现合并营业收入10,436.86万元,利润总额-5,744.6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474.69万元;2014年1-7月实现合并营业收入10,287.49万元,利润总额-4,318.4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4,281.77万元。截至目前,精功新能源无对外担保事项。

2、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全部由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20-15-1地块;公司经营范围为:改装:专用车改装;生产:化学危险品汽车专用槽、罐(按《定点证书》核定内容经营);批发、零售;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及修理工具;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公司向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出让所持有的杭州专汽100%股权后,杭州专汽将不再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14]6338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7月31日,杭州专汽合并总资产20,771.53万元,合并负债总额16,732.64万元(其中银行借款11,010万元,流动负债16,726.6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4,038.89万元;2013年度实现合并营业收入13,271.15万元,利润总额-2,568.1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568.13万元;2014年1-7月实现合并营业收入9,727.31万元,利润总额-669.5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669.52万元。截至目前,杭州专汽对外担保余额为704.53万元,均为对客户通过融资租赁或按揭购买设备提供的担保。

三、担保权限及担保协议的签署

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了以下意见:同意将《关于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和《关于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关于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关于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发出会议通知,2014年10月28日现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董事会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现有银行借款担保延期至2015年10月31日,主要是鉴于上述银行借款担保的撤销尚需时日,为推进公司将所持有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之事项的顺利进行而实施,有利于公司2014年度“扭亏为盈”的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3、公司担保行为均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分别以其持有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做反担保,并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作连带担保,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现有6,200万元银行借款、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现有5,000万元银行借款的担保延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2005年修订)、《证券法》(2005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此次公司为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现有银行借款担保延期,有利于公司将所持有的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之事项的顺利实施。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同时承诺: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分别以其持有的精功新能源、杭州专汽全部股权对精功科技为精功新能源、杭州专汽提供担保的银行借款事项做反担保,并对未支付的所有款项作连带担保。如精功新能源或杭州专汽到期未能全额偿还上述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时,则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在上述事项发生的一个月内代为偿清余款。在未偿清所有款项之前,精功机电汽车集团对所持有的精功新能源或杭州专汽股权不转让、不质押。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精功新能源现有6,200万元银行借款和杭州专汽现有5,000万元银行借款的担保期限均延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到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1,198.81万元,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5.58%;截止到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32,398.81万元(其中,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0万元,为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6,200万元),占公司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9.09%。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06 股票简称:*ST精功 公告编号:2014-074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3日-2014 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下午15:00 时至2014年11月14日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的议案》;

2、审议《关于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

3、审议《关于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登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编号为2014-072的《关于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的公告》及编号为2014-073的《关于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3、登记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号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2030)

4、登记要求: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要求为原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须于表决前补交完整。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06。

2、投票简称:精功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精功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委托价格
总议案所有议案100元
议案1审议《关于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的议案》1.00
议案2审议《关于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2.00
议案3审议《关于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3.00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种类委托数量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4)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1)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当日下午1: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次日方可使用。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伟明 夏青华

电话: 0575-84138692

传真: 0575-84886600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号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2030)

2、会议费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是( ) 否( )

分别对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序号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
审议《关于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的议案》   
审议《关于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   
审议《关于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   

如果股东不做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委托书有效期限: 天

注: 1、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其余两栏打“X”;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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