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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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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黎立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春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春海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后
总资产(元)8,679,434,203.258,595,968,326.088,602,905,380.080.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2,561,185,071.822,791,747,786.192,597,386,346.81-1.39%
 本报告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年初至报告期末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4,157,138,259.09-11.91%13,317,493,018.36-4.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4,296,253.8138.30%-18,948,436.51-41.1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21,719,400.20-19.94%-22,219,092.39-262.1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183,213,569.66612.9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4536.36%-0.035-4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4536.36%-0.035-4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93%0.29%-0.73%-0.2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31,920.49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3,815,909.96 
减:所得税影响额577,174.57 
合计3,270,655.88--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25,762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70.06%374,605,802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74%14,660,264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20%6,436,350   
刘思齐境内自然人0.58%3,111,703   
厦门市国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47%2,533,433   
福建晋江市福明鑫实业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43%2,300,000 质押2,3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0.37%1,999,592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二组合其他0.36%1,947,229   
东方汇理银行其他0.22%1,193,446   
李德贵境内自然人0.19%1,036,168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74,605,802人民币普通股374,605,802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660,264人民币普通股14,660,264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6,436,350人民币普通股6,436,350
刘思齐3,111,703人民币普通股3,111,703
厦门市国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2,533,433人民币普通股2,533,433
福建晋江市福明鑫实业有限公司2,300,000人民币普通股2,3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诺德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999,592人民币普通股1,999,592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二组合1,947,229人民币普通股1,947,229
东方汇理银行1,193,446人民币普通股1,193,446
李德贵1,036,168人民币普通股1,036,168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前10名股东中的其余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本公司未知其余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股东李德贵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分别持有308股、1,035,860股,合计持有公司1,036,168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的说明:

1、货币资金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58.93%,主要系报告期使用货币资金支付材料采购款较少所致;

2、应收票据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51.17%,主要系报告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支付货款较少所致;

3、应收账款报告期末净额较年初增长15,093.83 %,主要系报告期应收货款增加所致;

4、预付款项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下降74.73%,主要系报告期采购货物款项已经结算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报告期末较年初下降65.12 %,主要系重分类至此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报告期已抵扣所致;

6、在建工程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44.77 %,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新增工程项目所致;

7、应付账款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长39.09 %,主要系报告期应付款项尚未结算所致;

8、预收款项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46.66 %,主要系报告期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9、应付利息报告期末余额较年初下降41.27 %,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公司债券利息所致;

1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报告期末较年初增长100 %,系报告期末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重分类在本项目列示所致。

11、长期应付款报告期末较年初下降43.72 %,系报告期末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重分类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所致;

12、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长36.77 %,主要系报告期应交增值税增加,导致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计提数增加所致;

13、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长325.07 %,主要系报告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4、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62.70 %,主要系报告期按权益法核算的参股单位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5、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下降98.05 %,主要系报告期发生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6、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99.42 %,主要系报告期待弥补的亏损较上年同期减少及上年末提取的工资奖金及社会保险费等已在2014年初结算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

17、净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下降41.12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41.12 %,主要是报告期公司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99.42 %所致;

18、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40.00%,主要系报告期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9、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增长612.90%,主要系报告期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20、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增长56.43%,主要系报告期投资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21、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降低255.04%,主要系报告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2年7月2日,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上海福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业”)签订一份《票据代理贴现合作协议》,委托上海福业作为代理人向平安银行申请商业汇票贴现。2012年7月31日,上海福业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平安银行签订《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同日开出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10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1月3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向平安银行申请贴现。平安银行于2012年8月3日将贴现款1100万元划入本公司的账户。2013年1月31日汇票到期后,上海福业拒绝付款。2013年4月7日,平安银行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告知上海福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主张按合同约定向本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2013年7月12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传票,就平安银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传唤本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3288号西漕第十九调解室开庭。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本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100万元及罚息;2、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2013年8月28日,本公司委托代理人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参加了诉讼。2013年10月11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8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被拒付的汇票金额1100万元、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及案件受理费89848元和财产保全费7000元。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依法再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25日,本公司委托代理人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代理人主张本案诉争1100万元款项系上海福业货款而非贴现款项,本案涉诉《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实质为票据权利转让合同而非金融借款合同,应依法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2014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公司已于2014年2月26日向平安银行支付了汇票本金1100万元、罚息1,003,566.67元、财产保全费7,000元及一审诉讼费用89,848元。

2014年4月22日,公司与上海福业、林建业、黄金华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西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上海福业向本公司支付货款、罚息、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12190262.67元,林建业、黄金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支付的则以12190262.6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利息。2014年5月7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梅调确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2014年7月10日,公司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裁定书》,现该案已正式进入执行程序。但鉴于上海福业、林建业、黄金华的资产已设定抵押权且遭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公司实际获得执行的可能性很小。

2014年8月7日,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88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2014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五(商)申字第60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4年10月16日,公司委托代理人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本案的听证程序。

2、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4年付息公告》。根据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的票面利率为6.88%,确定了2014年4月9日支付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的利息为68.8元(含税)/10张(面值1,00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92元;债券付息期的债券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4月8日,除息日:2014年4月9日,付息资金到帐日:2014年4月9日。公司已于2014年4月9日实施完成了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4年的付息分配,实际兑付债息为27,520,000.00元。

公司于2014年7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11三钢01”2014年付息公告》。根据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三钢01”)的票面利率为6.70%,确定了2014年8月1日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67元(含税)/10张(面值1,00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30元;债券付息期的债券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7月31日,除息日:2014年8月1日,付息资金到帐日:2014年8月1日。公司已于2014年8月1日实施完成了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的付息分配,实际兑付债息为40,200,000.00元。

重要事项概述披露日期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11三钢02”2014年付息公告2014年04月2日2014-017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11三钢01”2014年付息公告2014年07月26日2014-032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月11日,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东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冶金控股公司")作出《关于与三钢闽光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相关条件具备、三钢闽光提出收购三钢集团所持有的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钢铁")的股权和冶金控股公司所持有的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的股权之要求时,冶金控股公司将支持三钢集团及时以市场公允价格将其所持有的三安钢铁全部国有股权优先转让给三钢闽光,并以市场公允价格将冶金控股公司所持有的中钢公司全部国有股权优先转让给三钢闽光;在收购之前,冶金控股公司支持三钢集团将其控股的三安钢铁全部国有股权委托三钢闽光进行管理,并同意在《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冶金控股公司持有的中钢公司全部国有股权委托三钢闽光进行管理。除三安钢铁、中钢公司外,冶金控股公司及下属其他企业与三钢闽光不存在其他同业竞争情形。冶金控股公司及下属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三钢闽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010年01月11日从2010年1月11日至三钢闽光收购三钢集团所持有的三安钢铁的股权和冶金控股公司持有的中钢公司的股权时。报告期承诺履行情况:2011年1月20日公司已和冶金控股公司签订冶金控股公司持有的中钢公司32%的股权由本公司托管的协议,冶金控股公司持有的中钢公司32%的股权已由本公司托管。2014年3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4年4月24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冶金控股公司履行该项承诺中关于转让其所持有的中钢公司全部国有股权给本公司之义务,其他承诺事项仍然有效。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三钢集团作出《对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有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在相关条件具备、三钢闽光提出收购要求时,三钢集团及时以市场公允价格将所持有的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权优先转让并仅转让给三钢闽光;在转让之前,三钢集团将三安钢铁的全部国有股权委托并仅委托给三钢闽光管理,并尽快与三钢闽光办理托管手续。本承诺函在三钢集团作为三钢闽光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2009年12月15日从2009年12月25日至三钢闽光提出收购三安钢铁时。报告期承诺履行情况:根据2010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010年5月13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2013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三钢集团持有的三安钢铁全部股权由本公司托管。2014年3月11日公司披露(公告编号:2014-008):三钢集团承诺,在2019年2月15日之前将根据市场效益情况及本公司自身状况,履行完毕该项承诺。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三钢集团作出《关于避免与三钢闽光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1、在本次资产收购完成后,三钢集团将把从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收购取得的1座1250m3高炉及其配套设施出租给三钢闽光经营使用,三钢集团保证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与三钢闽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确保不损害三钢闽光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2、三钢集团无条件接受三钢闽光提出的有关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合理、可行的措施。3、如果因三钢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三钢闽光造成经济损失的,三钢集团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06月03日三钢集团持有该资产期间报告期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9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三钢集团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三钢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期间内,三钢集团及三钢集团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2003年09月03日从2003年9月3日至控股股东三钢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期间;报告期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三钢集团作出《关于同意转让中板项目及不再新建钢铁项目的承诺函》,承诺:(1)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钢集团同意将所拥有的中板项目相关资产、业务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全部转让给公司。(2)在三钢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除上述中板项目外,三钢集团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含本公司)将不再投资新建、受托经营管理或收购兼并任何从事钢铁产品生产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用于生产钢铁产品的资产;若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公司享有优先权。三钢集团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含本公司)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2006年11月15日从2006年11月15日至三钢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期间。2014年3月11日公司披露(公告编号:2014-008):三钢集团承诺,在2017年2月15日之前将根据市场效益情况及本公司自身状况,履行完毕该项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本公司根据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公司承诺在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2011年05月05日从2011年5月5日至2019年4月9日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其他持续到报告期或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040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2011年5月9日,三钢集团出具了《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保证的担保函》,三钢集团作为本次债券的担保人,同意为公司本次发行的面值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1)若本次债券为一期发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次债券发行首日至本次债券到期日后六个月止;(2)若本次债券为分期发行,担保人就各期债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分别计算,分别为各期债券的发行首日至各期债券的到期日后六个月止。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或其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后未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再行向担保人追偿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2011年05月09日2011年5月9日至各期债券的到期日后六个月止。截至2012年6月30日,本公司已先后发行完成了面值总额为6亿元的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和面值总额为4亿元的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报告期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1、关于冶金控股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中钢公司全部国有股权转让给本公司的承诺事项:由于近几年来钢铁行业处于全行业不景气状况,且今后几年该等状况仍将持续,中钢公司的盈利能力尚不明朗,因此,冶金控股公司履行上述承诺中关于将其所持有的中钢公司全部国有股权转让给本公司之事项将不利于维护本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2014年3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4年4月24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豁免冶金控股公司履行关于转让其所持有的中钢公司全部国有股权给本公司之义务。2、关于三钢集团将其所持有的三安钢铁全部国有股权转让给本公司的承诺事项:三安钢铁由于历史原因存在收购障碍,且该等障碍在短期内难以消除,故三钢集团尚未履行完毕该项承诺。三钢集团已承诺,在2019年2月15日之前将根据市场效益情况及本公司自身状况,履行完毕该项承诺。3、关于三钢集团将所拥有的中板项目相关资产、业务转让给本公司的承诺事项:自公司上市以来,三钢集团中板项目的相关资产、业务因国家对钢铁行业的宏观调控及近几年来市场经济形势等原因,造成该项目市场效益不理想,且中板项目资产规模较大,公司目前以自有资金进行收购具有难度,因此三钢集团中板项目的相关资产尚未转让给公司。三钢集团已承诺,在2017年2月15日之前将根据市场效益情况及本公司自身状况,履行完毕该项承诺。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2014年度净利润(万元)-16,385.08-14,229.15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5,389.83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2014年以来,由于国内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加上经销商资金越来越紧张,导致钢材销售越来越困难。尽管原燃材料价格大幅度下跌,但钢材销售价格下跌幅度大于原燃材料价格下跌幅度,公司的盈利能力下降。预计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降低364%~404%,亏损额在14,229.15万元至16,385.08万元之间。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明确“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受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名称影响金额(元)是否影响资产是否影响净利润
2014年6月30日2013年12月31日
长期股权投资-220,439,615.32-220,439,615.3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20,439,615.32220,439,615.32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1-6月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2、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8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准则规定对公司的辞退福利、离职后福利计划进行预计及确认,并根据规定进行了相应追溯调整,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调减2013年末未分配利润17,492.53万元,调减盈余公积1,943.61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693.71万元,调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20,129.85万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减少19,436.14万元。调减2014年1-6月净利润11.63万元,调减其他综合收益1,131.43万元,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34.49万元,调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1,108.57万元,截止2014年6月30日累积影响:调减未分配利润17,504.15万元, 调减盈余公积1,943.61万元,调减其他综合收益1,131.43万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减少20,579.19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659.22万元,调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21,238.42万元。

3、准则其他变动的影响:无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4-045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立璋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4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发出表决票7张),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收回表决票7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2014年10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2014年1月以来财政部相继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八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4-046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敏建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4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应参加会议监事5人(发出表决票5张),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人(收回有效表决票5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2014年1月以来财政部相继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八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2014年10月3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4-047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因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2014年1月以来财政部修订或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等八项具体会计准则。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其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对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对公司2014年1-6月的损益产生影响,其他会计政策变更未对2013年度及2014年1-6月的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自2014年1月26日以来,财政部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拟根据前述规定和要求,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测。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修订或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八项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变更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明确“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受影响的财务报表

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元)是否影响

资产

是否影响

净利润

2014年6月30日2013年12月31日
长期股权投资-220,439,615.32-220,439,615.3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20,439,615.32220,439,615.32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1-6月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2、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准则规定对公司的辞退福利、离职后福利计划进行预计及确认,并根据规定进行了相应追溯调整,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调减2013年末未分配利润17,492.53万元,调减盈余公积1,943.61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693.71万元,调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20,129.85万元,2014年年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减少19,436.14万元。调减2014年1-6月净利润11.63万元,调减其他综合收益1,131.43万元,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34.49万元,调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1,108.57万元,对截止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累计影响如下:调减未分配利润17,504.15万元,调减盈余公积1,943.61万元,调减其他综合收益1,131.4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减少20,579.19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659.22万元,调增长期应付职工薪酬21,238.42万元。

3、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对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两类列报:

(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4、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来判断某个被投资方是否应被合并。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23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7、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变更了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8、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对公司2013年度与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2014年1月以来财政部相继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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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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