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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4-049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70,089,9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1月3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路桥”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29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00万股,并于2011年1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67,000,000股。 经2012年3月20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总股本167,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334,000,00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49号”文核准,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675,675股,增发后公司总股本增至409,675,675股。 经2013年9月16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总股本409,675,67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737,416,215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737,416,21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270,914,501股(含高管锁定股824,56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66,501,714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股东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公司章程》,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郑渝力、周维刚、王继伟、邱小玲、王建勇、徐基伟、冯梅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法人股东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4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70,089,9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0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持有成都路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成都路桥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4-050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承诺到期解除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一致行动承诺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罗宣正、廖开明、赵亚平、王雨功等48名自然人于2008年签署了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渝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 《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同意并承诺在公司今后的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包括历次的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中)在与郑渝力先生事前协商一致并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上的一致性,涉及与郑渝力先生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事项时的回避表决)的基础上,行使持有股份的表决权。 2、本承诺函不可撤销,自签署之日起至股份公司上市后36个月届满之日止持续有效。 上述48名自然人股东还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不由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二、一致行动承诺到期情况 鉴于公司将于2014年11月3日上市满36个月,上述48名自然人股东一致行动承诺将于2014年11月3日到期,其所持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3日上市流通。 截止本公告日,无上述48名自然人股东向实际控制人郑渝力先生或公司表示一致行动承诺期满后将延长或追加相关承诺。 三、一致行动承诺到期后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承诺于2014年11月3日到期后,实际控制人郑渝力先生将与罗宣正、廖开明、赵亚平、王雨功等48名自然人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一致行动承诺到期后,郑渝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2.03%的股份,通过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制公司7.81%的股份表决权。郑渝力先生直接和间接共实际控制公司19.84%的股份表决权,远高于公司其他股东控制的股份表决权。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一致行动承诺到期前后未发生变化,均为郑渝力先生。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实际控制权归属出具了法律意见,详见2014年10月29日巨潮资讯网《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四、律师的法律意见 1、2014年11月3日起,《承诺函》失效,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2、《承诺函》失效及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3、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郑渝力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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