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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4-06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8.45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84,5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83,136万元 注:根据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500万股,但由于公司认为公司股价较内在投资价值有低估,为维护新老股东权益,公司主动将发行数量缩小为10,000万股。 ●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限售期 ■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家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发行人于2013年12月18日召开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所载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限售期及上市安排、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等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批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3、发行人于2014年4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监管部门批准程序 1、2014 年5 月16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精工钢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无条件通过。 2、2014 年6 月5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68 号),核准精工钢构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500万股新股,有效期6 个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数量:10,000万股 3、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4、发行价格:8.45元/股 5、募集资金总额:84,500万元 6、发行费用:1,364万元 7、募集资金净额:83,136万元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验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14年10月20日,精工钢构和瑞银证券向上述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股款。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10月2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6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0月23日止,保荐机构累计已收到各认购对象缴纳的保证金及补缴款合计人民币84,500万元。 截至2014年10月24日,瑞银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14年10月2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6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0月24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656.6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4,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6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136万元,其中计入股本10,000万元,计入资本溢价人民币73,136万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10,000万股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14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程参与了本次发行工作,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经过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和决策程序,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净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股票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均依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发行对象、询价及配售过程方式及其结果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过程合法有效,结果公平、公正。 本次发行获配的发行对象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境内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符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合法合规。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家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 ■ (二)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10,000万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16,500万股;发行对象为4名,不超过10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各发行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7月08日)。一般经营项目:无 注册资本:610,000万元 认购数量:1,000万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2、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公司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2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战龙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0万元整 认购数量:2,000万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认购数量:5,500万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4、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认购数量:1,500万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之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交易,且没有关于未来交易的相关安排。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4年10月17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列表如下: ■ 注1:前述股东中,“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系中信建投-百年人寿-飞翔1号资产管理计划所开立证券账户之名称。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前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均为精工控股,实际控制人均为金良顺,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管理层就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进行具体的讨论与分析,包括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的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后续经营的影响等。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总额相应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得以优化,偿债能力明显改善,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稳定性和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绿色集成建筑科技产业园项目、重型异型钢结构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绿色集成建筑科技产业园项目是公司积极响应绿色建筑的政策号召、结合钢结构业务优势、基于充分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实践后向产业链下游的有力延伸,能够有效地推进公司的战略升级。袍江重型异型钢结构生产基地(二期)项目能够进一步扩充公司重型异型钢结构的生产能力,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增强公司对客户需求的响应能力,提升业务规模和生产效率,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在行业中的龙头地位,对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公司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独立的业务体系。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和同业竞争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状况产生影响。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保荐代表人:沈奕、吴灵犀 项目协办人:陈斯伟 经办人员:陈剑芬、徐喆燕、董伊、王文蓓、杨矛 电 话:010-5832 8888 传 真:010-5832 8954 (二)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明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经办律师:丁启伟、谢静、杨晖 电 话:021-61059000 传 真:021-61059100 (三)承销商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99 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17 层 经办律师:张明远、龚牧龙 电 话:021- 24126000 传 真:021- 24126350 (四)审计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 1-1 号西子联合大厦 19-20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宪明、张建新、陈科举 电 话:021-63391166 传 真:0571 - 85800465 七、上网公告附件 1、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审核报告;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9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4-06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68 号)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4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8.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4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64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1,360,000.00元。2014年10月2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61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以下统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奕、吴灵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4-06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29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159号莲花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严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496 证券简称:精工钢构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 600496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10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曙光1号、富春99号、富春101号、富春定增分级30号、富春定增19号、富春定增21号、野风成长3号、富春定增50号、富春海捷定增52号、元普定增3号、顺金财富定向增发6号、顺金财富定向增发7号、富春定增27号、富春定增朝阳1号、紫金1号、曙光2号、富春定增5号、金睿和定增1号(以下简称“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在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568号核准。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财通基金目前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除持有精工钢构已发行5%以上股份外,信息披露人还持有四川路桥(股票代码:600039)、龙泉股份(股票代码:002671)、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现代制药(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420)、北京城建(股票代码:600266)、迪马股份(股票代码:600565)、同达创业(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647)、云南城投(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239)已发行的5%以上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精工钢构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为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精工钢构的计划。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精工钢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精工钢构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精工钢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14年5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5日出具《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68号),核准精工钢构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500万股新股,有效期6 个月。 (一)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认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精工钢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8.45元/股。精工钢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精工钢构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精工钢构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应不低于精工钢构第五届董事会2013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精工钢构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20元/股;根据精工钢构2013 年利润分配实施情况,其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精工钢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6.15 元/股。 该次认购,信息披露义务人获配55,000,000股,认购金额464,750,000.00元。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精工钢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二)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人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精工钢构非公开发行股份已履行必要批准程序。 (四)转让限制或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认购的精工钢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与精工钢构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与精工钢构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重大交易,亦无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四、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精工钢构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买卖精工钢构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精工钢构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阮琪 日期:2014年10月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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