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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1TitlePh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被委托人姓名
陈有西独立董事因公出差朱民儒

公司负责人茅惠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树琴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2,642,764,466.642,551,842,040.213.5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046,276,235.02982,473,267.556.49%
 本报告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年初至报告期末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642,253,275.7325.31%1,910,493,474.5959.7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1,289,001.00574.60%66,645,716.271,813.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20,051,151.69735.00%65,234,655.802,877.2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87,613,367.90470.8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9800.00%0.282,70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9800.00%0.282,70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6%1.73%6.57%6.21%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823,948.93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727,145.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09,765.79 
减:所得税影响额218,672.78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57,304.89 
合计1,411,060.47--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项目涉及金额(元)原因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2,115,743.67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18,081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37.30%88,845,380 质押56,260,000
佳源有限公司境外法人29.58%70,447,000 质押20,000,000
湖州太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68%6,380,000   
湖州玉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99%4,735,082 质押360,000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安进13期壹心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境内非国有法人0.43%1,031,952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境内非国有法人0.42%1,000,000   
湖州易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41%969,975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二组合境内非国有法人0.37%891,480   
湖州联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31%749,500   
杨文宗境内自然人0.29%688,802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88,845,380人民币普通股88,845,380
佳源有限公司70,447,000人民币普通股70,447,000
湖州太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6,380,000人民币普通股6,380,000
湖州玉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735,082人民币普通股4,735,082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安进13期壹心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31,952人民币普通股1,031,952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1,000,000人民币普通股1,000,000
湖州易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969,975人民币普通股969,975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二组合891,480人民币普通股891,480
湖州联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49,500人民币普通股749,500
杨文宗688,802人民币普通股688,802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前10名股东中,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佳源有限公司、湖州玉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不适用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于2013年度二次累计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0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2014 年6月26日,尤夫控股按约定购回了其中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赎回约定购回式交易股份的情况

交易时间参与交易的股东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赎回股份数量(股)赎回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014-6-26尤夫控股浙商证券4,500,0001.89

(二)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尤夫控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7,785,38032.6682,285,38034.55

2014年8月14日,尤夫控股按约定赎回了其余的6,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赎回约定购回式交易股份的情况

交易时间参与交易的股东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赎回股份数量(股)赎回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014-8-14尤夫控股国信证券6,560,0002.75

(二)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尤夫控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2,285,38034.5588,845,38037.30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期末数期初数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货币资金203,680,593.39150,927,058.0434.95%本期公司银行存款增加所致
交易性金融资产 428,998.00-100.00%本期远期锁汇浮亏所致
预付款项29,103,014.244,998,453.47482.24%本期公司预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应收利息697,834.131,929,082.22-63.83%本期公司定期存款利息减少所致
在建工程191,046,043.73145,321,279.5331.46%本期公司项目投入增加所致
工程物资287,943.5936,389.93691.27%本期公司工程物资期末库存增加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69,820,639.4626,748,711.19161.02%本期公司预付设备款增加所致
应付票据188,920,000.00131,000,000.0044.21%本期通过票据结算的原材料采购增加所致
应付账款286,277,399.74203,392,466.4840.75%本期赊购原材料增加所致
预收款项19,292,543.5010,422,615.9685.10%本期公司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11,845,336.987,274,803.1862.83%本期公司及子公司职工增加所致
应交税费2,713,669.575,068,049.76-46.46%本期公司缴纳税款增加所致
应付利息3,309,388.946,936,825.14-52.29%本期子公司香港展宇借款减少所致
长期借款210,160,000.00149,660,000.0040.42%本期“年产20万吨差别化涤纶工业丝项目”项目贷款增加所致
利润表项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营业收入1,910,493,474.591,195,610,640.6259.79%本期公司生产规模扩大,销量上升所致
营业成本1,622,965,414.791,057,277,451.5353.50%同上
营业税金及附加450,607.140.014506071300%本期子公司尤夫包材、尤夫工业应交增值税增加,导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应增加所致
销售费用45,909,783.5429,299,355.7356.69%本期公司销量上升,销售费用相应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54,425,368.6616,236,108.09235.21%(1)本期较上年同期贷款增加,相应利息增加;(2)资本化利息减少;(3)汇兑损失增加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2,760,112.145,302,568.17-47.95%主要为本期应收账款增加幅度比上年同期减少,导致本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减少
营业外支出2,553,941.401,710,228.9949.33%本期公司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对外捐赠增加所致
所得税费用12,107,964.443,929,202.52208.15%本期公司利润总额增加所致
现金流量项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7,613,367.90-77,566,209.54470.80%本期公司利润增加,存货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0,305,906.48-76,695,427.9934.4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减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3,667,152.46212,432,908.26-186.46%本期公司归还贷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4年8月25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为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绿色公司”)制造了6台以上涉嫌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生产设备一案,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法院”)提起诉讼,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2014-037公告)。目前该诉讼进展情况:古纤道绿色公司首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疑议,法院驳回了其管辖疑议的申请;古纤道绿色公司接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我司专利无效申请,目前我司正在积极准备答辩材料提交过程中。

重要事项概述披露日期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实际控制人茅惠新及其控制的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佳源有限公司,茅惠新的近亲属茅惠忠、茅惠根,茅惠忠控制的湖州玉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湖州太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恒祥投资有限公司、湖州易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威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州联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3)公司董事茅惠新、陈彦、李军、冯小英、钱毅,监事王锋,高级管理人员茅惠新、陈彦、李军、冯小英、张金德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10年06月08日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分别为36个月、12个月、12个月严格履行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吴敏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敏燕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010年07月02日股份锁定承诺期限为任期内严格履行承诺
高先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先超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010年10月19日股份锁定承诺期限为任期内严格履行承诺
宋明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宋明根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010年10月28日股份锁定承诺期限为任期内严格履行承诺
孟祥功、徐云飞、丁健、胡运丽、高赟公司董事孟祥功、徐云飞、丁健,监事胡运丽、高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011年11月14日股份锁定承诺期限为任期内严格履行承诺
徐鸣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鸣岐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012年04月24日股份锁定承诺期限为任期内严格履行承诺
江先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江先健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012年09月25日股份锁定承诺期限为任期内严格履行承诺
王锋公司董事王锋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013年11月11日股份锁定承诺期限为任期内严格履行承诺
潘清华公司监事潘清华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013年09月04日股份锁定承诺期限为任期内严格履行承诺
陈晓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晓龙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2013年11月23日股份锁定承诺期限为任期内严格履行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不适用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375.41%425.41%
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8,143.529,000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712.96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2、本期尤夫科技订单增加,产能得到释放,销售良好,业绩相应增加。

本次有关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14年年度报告为准。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4年11月18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下午15:00 至2014年11月18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4、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12日 (星期三)

5、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7、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

具体规则为: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公司拟选举下列人员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茅惠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 选举冯小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 选举陈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 选举尹世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5 选举王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6 选举高先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公司拟选举下列人员任公司独立董事

1.2.1 选举邬崇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 选举陈康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 选举王华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胡运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2 选举潘清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 年10月 30日刊 登 在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议案1、议案2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但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上述议案1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对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的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2014年11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313017

联系传真:0572-2833555

4、受托人在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个人股东亲自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在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的情况下,委托人或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买卖方向买入价格
362427尤夫投票买入对应申报价格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具体情况如下:

A、议案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和议案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对应“委托价格”情况:

序号议案内容对应申报价
议案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公司拟选举下列人员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累计投票制
1.1.1选举茅惠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1
1.1.2选举冯小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2
1.1.3选举陈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3
1.1.4选举尹世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4
1.1.5选举王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5
1.1.6选举高先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1.06
1.2公司拟选举下列人员任公司独立董事累计投票制
1.2.1选举邬崇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
1.2.2选举陈康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
1.2.3选举王华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3
议案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计投票制
2.1选举胡运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3.01
2.2选举潘清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3.02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具体如下:

议案1.1 拟选举非独立董事6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6;

议案1.2 拟选举独立董事3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3;

议案2 拟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

例如:在选举非独立董事中,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6的乘积数,该票数可任意组合投给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累计投票数不能超过其表决票总数,否则视为废票。

B、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议案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对应“委托价格”情况:

序号议案内容对应申报价
总议案除累计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1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00
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00

备注:100元代表对总议案,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进行表决;4.00元代表议案3,5.00元代表议案4。

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申报股数
同意1 股
反对2 股
弃权3 股

④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投票不能撤单;

2、采用互联网投票操作具体流程: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①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②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服务密码可在申报五分钟后成功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①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②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③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④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8日下午15:00。

(4)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5)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①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②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③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即股份数与应选人数之积)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④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 以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五、其他

1、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李建英

联系部门: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2-3961786

传真号码:0572-2833555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

邮编: 313017

2、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其他备查文件

附:授权委托书

股东登记表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 (个人),出席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持有股份数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6)
公司拟选举下列人员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表决票数(股)
1.1.1选举茅惠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选举冯小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选举陈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选举尹世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5选举王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6选举高先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持有股份数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3)
公司拟选举下列人员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表决票数(股)
1.2.1选举邬崇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选举陈康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选举王华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持有股份数表决票总数(持有股份数*2)
公司拟选举下列人员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表决票数(股)
2.1选举胡运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2选举潘清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投票说明:

1、议案1、议案2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6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3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2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某一位或某几位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某一位或某几位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在候选人后面对应的空格内打“√”,则视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平均分配给相应的候选人。

2、对于其他议案,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在表决时只需在议案右边的“同意”、 “反对”和 “弃权”中任选一项,选择方式应以在选项下方对应的空格中打“√”为准,不符合此规定的表决均视为弃权。

3、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附件二: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深圳交易所收市后,本公司(或个人)持有“尤夫股份”(股票代码:002427)股票 股,现登记参加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户号:

持有股数:

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其中独立董事陈有西先生因公出差,故委托独立董事朱民儒先生代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茅惠新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将于2014年11月14日任期届满,需换届选举,董事会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如下:

  提名茅惠新先生、冯小英女士、陈彦先生、尹世君先生、王锋先生、高先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邬崇国先生、陈康华先生、王华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提名董事中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者为4人,符合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原独立董事朱民儒先生、陈有西先生自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朱民儒先生、陈有西先生在担任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2014年1月起,财政部陆续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共四项准则,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共三项会计准则。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于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度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上述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施行日开始执行该准则。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进行的,不属于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行为,亦未对公司本报告期末及以前年度报告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议案》;

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原有的职能部制组织机构已不能满足经营发展需要,为适应公司发展趋势,进一步优化管理机构,拟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调整为事业部制。调整后公司设19个职能部门,分别为:装备部、单证部、销售内勤、内贸部、外贸部、仓储物流部、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研发中心、工业丝东厂事业部、工业丝西厂事业部、线绳事业部、兴湖事业部、品保部、督察部、采购部、标准化计量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

备注:《公司章程修正案》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会议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出相应修订。

备注: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通过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14年11月18日下午14:30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茅惠新先生:1965年出生,毕业于湖州广播电视大学,大专学历。1982年起先后在湖州新溪绸厂任职、1996年创办湖州新兴印花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州尤夫纺织有限公司),1997年至2005年期间在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2003年创办本公司前身尤夫有限,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茅惠新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138,158,2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茅惠新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除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尹世君先生存在关联关系(系尹世君先生之岳父)外,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冯小英女士:1963年出生,毕业于菱湖中学,高中学历。先后就职于湖州新溪绸厂、湖州新溪丝厂、菱湖区丝绸厂等。2004年起就职于尤夫有限,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冯小英女士间接持有本公司157,293股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陈彦先生:1972年出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先后就职于湖州市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2004年起就职于尤夫有限,现任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陈彦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366,900股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尹世君先生:1989年出生,毕业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行,2013年3月起就职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尹世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尹世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茅惠新先生之女婿;与公司其他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王锋先生:1982年出生,大专学历,曾就职于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现任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锋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41,044股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高先超女士:1981年出生,毕业于江南大学,大专学历。曾任职于湖州市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06年起就职于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高先超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邬崇国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

邬崇国先生已于2012年5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1998年7月至2002年3月担任浙江天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02年4月至2007年12月担任浙江中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担任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董事长,自2010年12月起担任浙江中联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至今。

截至本公告日,邬崇国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陈康华先生: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3年至今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任教,现兼任同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松江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曾独立主编出版《商法》、《商法概论》,发表的论文有《论自然人薄产制度》、《论股东大会召开障碍的排除》、《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之法律问题研究》等文章。

陈康华先生于2009年7月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十一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班的学习,成绩合格,获得编号为02966号的独立董事证书。

截至本公告日,陈康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王华平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东华大学材料学博士,教授、博导。1989年1月至1992年3月任中国纺织大学化纤所实习研究员;1992年3月至2002年9月历任东华大学化纤工程研究中心工艺研究室主任、助理研究员、副主任、主任、材料学院副研究员;2002年10月至今任东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导;2004年11月至2010年4月兼任东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2009年至2010年任东华大学材料学院常务副院长;2010年至今任东华大学研究院副院长。

2006年至今兼任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化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0年至今兼任产业用纺织品教育部工程中心副主任;2008年至今兼任合成纤维工业编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化纤工业协会高新技术纤维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高性能纤维教育部重点实验室(B)主任;2012年至今兼任中国化纤工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至今兼任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至今兼任东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华平先生于2013年6月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二十六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班的学习,成绩合格,获得编号为260229号的独立董事证书。

截至本公告日,王华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五次监事会于2014年10月28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会议应到监事 3名,实到监事3名,分别是胡运丽、陈永火、潘清华。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运丽女士主持,经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同意上述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14年11月14日届满,公司监事会决定提名胡运丽女士、潘清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职工代表监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胡运丽女士:1976年出生,毕业于青岛化工学院,本科学历。曾就职于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起就职于尤夫有限,现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胡运丽女士间接持有本公司34,906股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潘清华女士:1981年出生,毕业于浙江科技学院,本科学历。2005年毕业后就职于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2007年就职于浙江湖州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7月起就职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潘清华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14年11月14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须选举职工代表监事一名。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到职工代表56人,实到56人。会议由公司工会主席冯小英女士主持。经与会代表充分讨论表决后形成如下决议:

经公司工会提名,全体职工代表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以5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选举陈永火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本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陈永火先生:1980年出生,毕业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义乌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2004年起就职于尤夫有限,现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陈永火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拟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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