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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内幕交易风险突围 券业扎紧信息隔离篱笆 2014-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张欣然
证券时报记者 张欣然 券业沿用了三年多的信息隔离制度即将迎来新一轮修订。 据知情人士透露,近期中证协合规专业委员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为了优化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体系,防范内部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促进券业创新业务的发展。 “此次修订总体框架并没有改变,只是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一条,修改三条。”某证券公司知情人士透露,《指引》当中的部分规定已不太适应证券公司新业务的发展,的确需要进一步完善。 强化业务创新隔离墙 据了解,此次《指引》的修订在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制度框架下,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解决行业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最需要迫切解决的重大问题,增强《指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不断提升行业创新发展形势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水平。 其中,《指引(征求意见稿)》就证券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进行业务协同及业务创新时应遵守的相关原则作出规定。将原《指引》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之间协同开展业务合作时,应当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分支机构”,进一步明确可以开展业务合作的主体,仍然坚持业务协同应遵守信息隔离墙的规定。 同时,《指引(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一条内容,即证券公司在进行业务创新时,应事先评估创新中是否可能存在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利益冲突、内幕交易风险,将信息隔离墙管理措施嵌入业务制度和流程,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创新。 扩大限制名单范围 此外,《指引(征求意见稿)》将投资银行业务中再融资项目纳入限制名单的范围。明确规定,“担任并购重组项目财务顾问,股权类再融资项目或者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可转股或具有股票衍生品性质的债券等再融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在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列入限制名单。” 而原《指引》只将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并规定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被列入限制名单。 在此基础上,《指引(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明确投资银行业务限制名单相关业务限制的豁免情形。拟对证券公司通过自营账户进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具有被动投资、事先约定及其他相同性质的交易,给予豁免,从而支持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 而据原《指引》的此条规定显示,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指引(征求意见稿)》还取消违规报送事项。原《指引》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而此次修订则取消了“需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的规定。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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