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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14-059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黄冠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国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红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根据中国财务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具体准则,公司对相关会计项目和金额进行追溯调整后, 公司2013年期初和2014年期初及三季度末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总额分别增加1,102,641.28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负债总额不产生影响,同时对2013年度和2014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变动说明:
2、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变动说明: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4年6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参与顺德农商行定向募集法人股的关联交易议案》,根据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农商行”)公布的关于定向募集法人股的预案,公司拟参与顺德农商行定向募股,该议案已通过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4年10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公司关于参与顺德农商行定向募集法人股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接到顺德农商行的通知,本次定向募股价格为其 2014 年 3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的 1.1 倍,即 5.68 元/股;该募股价格在公司意向认购价格上限之下。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作为顺德农商行 2014 年定向募股对象,公司认购顺德农商行新股数额为 1,666 万股,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5.68 元/股,入股资金总额为 9,462.88 万元。 截至10月30日,公司持有顺德农商行 1834.27 万股股份;如公司此次完成认购,将持有顺德农商行股份总额为 3500.27 万股,持股比例为顺德农商行增资后总股本的 1%。本次公司参与顺德农商行定向募集法人股事宜还需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29)、《公司关于参与顺德农商行定向募集法人股的关联交易公告》(2014-031)刊登于 2014 年6月 11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34)刊登于 2014 年6月 28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参与顺德农商行定向募集法人股事项的进展公告》(2014-056)刊登于 2014 年10月 28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201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受托经营中炜化工的关联交易议案》以及《公司关于向中炜化工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受托经营濮阳市中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炜化工”) 53.92%的股权,并全面负责中炜化工的生产、经营和管理;2014年9月1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4年9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对中炜化工会计处理方法说明的公告》和《关于公司在托管期间将濮阳市中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说明》。鉴于公司在托管期间已对中炜化工形成了实质性控制,在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中炜化工会计处理方法的专项意见下,公司自 9 月起将中炜化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公司与中炜化工发生的交易行为,将视同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交易行为,按照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交易行为的标准履行审批程序、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43)、《关于受托经营中炜化工的关联交易公告》(2014-044)、《公司关于向中炜化工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2014-045)刊登于 2014 年 8月15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4)刊登于2014 年9月2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对中炜化工会计处理方法说明的公告》(2014-055)刊登于 2014 年9月 16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在托管期间将濮阳市中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说明》刊登于 2014 年9月 1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及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具体准则,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八项新修订和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本次准则修订未涉及部分,公司仍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长期股权投资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规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范围。公司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期初和2014年期初及三季度末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不产生影响,同时对2013年度和2014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因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4月和2010年5月上市增发新股,公司未同比例增持,导致公司持股比例被稀释。根据与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5期)的解释将稀释的股份视同处置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计入了当期损益。现根据新准则相关规定将其调整至资本公积项下。同时对其后期发生的减持事项所涉股份比例相关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附表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一) 单位:人民币元
附表2: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二) 单位:人民币元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有关项目和金额后,除2013年期初和2014年期初及三季度末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总额分别增加1,102,641.28元外,对负债总额不产生影响,同时对2013年度和2014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2、离职后福利计划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定义、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引入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公司不存在设定受益计划;该准则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合并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公司重新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该准则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4、合营安排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规定,规范了对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的认定、分类及核算。该准则要求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共同经营则确认其资产(包括其对任何共同持有资产应享有的份额)、其负债(包括其对任何共同产生负债应承担的分额)、其收入(包括其对共同经营因出售产生所产生的收入应享有的份额)及其费用(包括其对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应承担的份额)。 公司暂无该准则所涉的经济业务; 该准则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准则其他变动的影响 公司暂无准则其他变动的影响。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冠雄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14-057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3日以通讯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星期二)以书面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本次董事会为临时董事会会议。 本次会议经过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全体与会董事在充分了解议案内容的前提下,以书面及通讯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2014-059)、《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58)刊登于2014年10月3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2014-060)全文刊登于2014年10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4-06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58)刊登于 2014 年 10月 30 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于 2014 年10月 30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中国银行顺德分行及其下属支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 为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促进业务发展,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及其下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顺德分行及其下属支行”)申请授信融资额度,具体如下: 1、公司向中国银行顺德分行及其下属支行申请不超过 20,000 万元的授信融资额度,其中,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14,300万元,授信综合额度5,700万元。 2、公司以拥有的部份合法房产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 3、公司董事会授权黄冠雄先生代表本公司与中国银行顺德分行及其下属支行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4、公司与中国银行顺德分行及其下属支行无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14-058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3日以通讯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为临时监事会议。 本次会议经过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全体与会监事在充分了解议案内容的前提下,以书面及通讯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2014-059)、《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决议公告》(2014-057)刊登于2014年10月3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2014-060)全文刊登于2014年10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4-06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决议公告》(2014-057)刊登于 2014 年 10月 30 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14-061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 年 10 月 28 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及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具体准则,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八项新修订和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本次准则修订未涉及部分,公司仍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4年7月1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规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范围。公司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期初和2014年期初及三季度末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不产生影响,同时对2013年度和2014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因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4月和2010年5月上市增发新股,公司未同比例增持,导致公司持股比例被稀释。根据与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5期)的解释将稀释的股份视同处置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计入了当期损益。现根据新准则相关规定将其调整至资本公积项下。同时对其后期发生的减持事项所涉股份比例相关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附表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一) 单位:人民币元
附表2: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二) 单位:人民币元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有关项目和金额后,除2013年期初和2014年期初及三季度末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总额分别增加1,102,641.28元外,对负债总额不产生影响,同时对2013年度和2014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定义、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引入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将“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作为强制性披露内容,包括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两类列报:(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该准则建立了判断控制存在与否的单一模型,规定对被投资方形成控制需要具备的三个要素为:(1)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2)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3)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7、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根据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了具体要求。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8、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规定,规范了对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的认定、分类及核算。该准则要求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共同经营则确认其资产(包括其对任何共同持有资产应享有的份额)、其负债(包括其对任何共同产生负债应承担的分额)、其收入(包括其对共同经营因出售产生所产生的收入应享有的份额)及其费用(包括其对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应承担的份额)。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9、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规定,规范了企业对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所享有的权益的相关披露要求。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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