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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4-013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在巨潮网上刊登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现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中"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中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中的'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的内容更新如下: 1、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146,670,000"改为"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59,138"。 除上述更正外,《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4-012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55号文核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67.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7元,共计募集资金29,592.69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12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7,472.6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053.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6,419.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0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乐清市柳市支行 账户名称: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270501040081432 银行地址:乐清市柳市镇惠丰路1号 金额(人民币元):142,580,000.00 用途:生产及辅助非生产用房建设项目(救生舱等井下安全避险设备) 2、银行名称:乐清市交行柳市支行 账户名称: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3037311018010038977 银行地址:柳市镇柳青南路1508号 金额(人民币元):121,610,000.00 用途:生产及辅助非生产用房建设项目(高低压防爆开关等系列产品) 公司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另行存放,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转存的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斌辉、许金洋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财通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2014〕208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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