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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罗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森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森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说明 (单位:股)
公司控股股东乐源控股持有公司11,300,000股股票,其中5,496,200股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约定购回式交易。待购回期间,该部分股份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东北证券按照乐源控股的意见行使;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归属于乐源控股。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主要会计报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1、2014年7月17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 75 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就其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搬迁的损失60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减半承担。 2、公司与赵晓东关于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回购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6月20日一审判决后,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2014年10月28日二审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尚未判决。 二、其他重要事项 1、2014年6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烨歆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申润(香港)有限公司,拟开展国际国内贸易业务。截至目前,两家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相关贸易业务正在开展中。 2、2014年10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议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环球星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星光”)的95%股权、环球星光品牌推广项目、环球星光美国物流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但截至目前,公司因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还需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兴中宝”)股东嘉兴宝盈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嘉兴中宝40%股份)及上海依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嘉兴中宝19%股份)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嘉兴中宝59%股份。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的有关规定,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已失去对嘉兴中宝的控制权,嘉兴中宝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因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且公司子公司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已停产,公司存在2015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第三款“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之规定,若公司2015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公司股票可能在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贸易业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时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截至2014年9月,公司累计净利润为-19,245,292.24元,公司2014年度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主要原因如下: 1、子公司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停产; 2、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持续亏损,且自2014年7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3.4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没有涉及准则变动需要进行会计调整的事项,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期 财务报表无影响。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98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2014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出席的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书面和传真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公告》(编号:临-2014-100)。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100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一、概述 根据财政部2014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会计准则,根据相关要求,公司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三、决策情况 201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201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执行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监事会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99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2014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监事林钧先生、卜峰平先生及童向阳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反馈意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规定。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监事会在审核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后认为: 1、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监事会在提出本审核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公司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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