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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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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罗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森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森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250,009,987.72331,961,148.07-24.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1,472,392.19141,159,797.24-13.95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642,233.07-33,714,619.91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15,714,324.6528,543,849.78-44.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245,292.24-13,765,961.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9,155,100.69-13,703,491.6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63-6.1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0-0.0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0-0.07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21,415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全称)

报告期内增减期末持股数量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股东性质
股份状态数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07,900,0003.950未知 国有法人
乐源控股有限公司05,803,8002.900质押5,000,000境内非国有法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05,496,2002.750未知 国有法人
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05,041,2002.520未知 境内非国有法人
陈献明-26,7003,922,6151.960未知 境内自然人
徐仁奎-203,6103,250,1861.630未知 境内自然人
汤敏瑜-8,2303,192,1781.600未知 境内自然人
唐志明02,752,1851.380未知 境内自然人
上海楚华热电有限公司02,730,1601.370未知 境内自然人
陈犟525,4012,217,3651.110未知 境内自然人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股份种类及数量
种类数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7,900,000人民币普通股7,900,000
乐源控股有限公司5,803,800人民币普通股5,803,80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5,496,200人民币普通股5,496,200
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5,041,200人民币普通股5,041,200
陈献明3,922,615人民币普通股3,922,615
徐仁奎3,250,186人民币普通股3,250,186
汤敏瑜3,192,178人民币普通股3,192,178
唐志明2,752,185人民币普通股2,752,185
上海楚华热电有限公司2,730,160人民币普通股2,730,160
陈犟2,217,365人民币普通股2,217,365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军,两者系一致行动人。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与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说明 (单位:股)

参与交易的原股东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数量交易时间购回时间
达孜县正道咨询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900,0002014年6月16日2015年6月16日
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46,2002014年5月7日2015年5月7日
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2014年5月15日2015年5月15日
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50,0002014年5月20日2015年5月20日

公司控股股东乐源控股持有公司11,300,000股股票,其中5,496,200股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约定购回式交易。待购回期间,该部分股份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东北证券按照乐源控股的意见行使;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归属于乐源控股。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主要会计报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项目名称报告期(1-9月)年初数(或上年同期数)增减变动变动百分比变动说明
货币资金4407684.8628888193.13-24480508.27-84.74本报告期合并范围变化及现金净流出增加
应收账款015439677.08-15439677.08-100.00子公司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预付款项7439323.7620449913.96-13010590.2-63.62子公司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其他应收款30295528.01961053520684993.01215.23子公司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存货8004430.0323529540.1-15525110.07-65.98子公司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固定资产30435644.1964651561.35-34215917.16-52.92子公司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短期借款 35642289.84-35642289.84-100.00子公司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应付职工薪酬4439755.181151871.333287883.85285.44本报告期员工变动应付补偿金增加
其他应付款7994190.7716627175.39-8632984.62-51.92子公司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营业收入15714324.6528543849.78-12829525.13-44.95子公司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营业成本15030787.2825048174.28-10017387-39.99子公司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资产减值损失2547388.45468374.412079014.04443.88计提应收帐款坏账准备
投资收益441125.11 441125.11 子公司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642233.07-33714619.9114072386.84 子公司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1、2014年7月17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 75 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就其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搬迁的损失60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减半承担。

2、公司与赵晓东关于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回购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6月20日一审判决后,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2014年10月28日二审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尚未判决。

二、其他重要事项

1、2014年6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烨歆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申润(香港)有限公司,拟开展国际国内贸易业务。截至目前,两家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相关贸易业务正在开展中。

2、2014年10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议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环球星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星光”)的95%股权、环球星光品牌推广项目、环球星光美国物流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但截至目前,公司因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还需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兴中宝”)股东嘉兴宝盈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嘉兴中宝40%股份)及上海依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嘉兴中宝19%股份)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嘉兴中宝59%股份。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的有关规定,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已失去对嘉兴中宝的控制权,嘉兴中宝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因嘉兴中宝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且公司子公司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已停产,公司存在2015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第三款“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之规定,若公司2015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公司股票可能在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贸易业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时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背景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及期限是否有履行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如未能及时履行应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如未能及时履行应说明下一步计划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乐源控股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保证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不进行任何有关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安排。承诺时间:2014年5月6日;承诺期限:2014年5月6日至乐源控股为大元股份第一大股东期间。  
解决同业竞争乐源控股乐源控股及其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活动。承诺时间:2014年5月6日;承诺期限:2014年5月6日至乐源控股为大元股份第一大股东期间。  
解决关联交易乐源控股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期间,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乐源控股有限公司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时间:2014年5月6日;承诺期限:2014年5月6日至乐源控股为大元股份第一大股东期间。  
其他其他乐源控股上海泓泽就赵晓东与大元股份股权回购纠纷一事承诺如下:1、如上市公司与赵晓东就上述回购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或经司法判决,进而导致上市公司需要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且上市公司不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是否同意继续履行事项进行决策时,我公司及我公司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将回避表决),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向赵晓东支付相应回购款项,如上市公司因司法判决等原因先行承担上述款项,我公司亦将及时予以补足;2、如上市公司经协商或判决,不再需要履行回购义务,但需要向赵晓东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如上市公司因司法判决等原因先行承担上述款项,我公司亦将及时予以补足;3、如上市公司因本次回购事项遭受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承担或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014年5月6日,上海泓泽与乐源控股经协商,承诺:1、若大元股份与赵晓东股权回购纠纷一案终审判决结果触发了承诺中的任一条件,上海泓泽将在终审判决后6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损失。2、若大元股份回购赵晓东所持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则大元股份只需支付以世峰黄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计算依据的该20%股权对应的价款,差额部分由上海泓泽以现金方式补足。3、若上海泓泽在终审判决后6个月期满未履行承诺义务,乐源控股愿意代上海泓泽向大元股份履行相应的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在承责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承诺时间:2014年5月6日;承诺期限:2014年5月6日至相关案件判决执行完毕。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截至2014年9月,公司累计净利润为-19,245,292.24元,公司2014年度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主要原因如下:

1、子公司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停产;

2、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持续亏损,且自2014年7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3.4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没有涉及准则变动需要进行会计调整的事项,因此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期

财务报表无影响。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98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2014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出席的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书面和传真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公告》(编号:临-2014-100)。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100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一、概述

根据财政部2014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会计准则,根据相关要求,公司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三、决策情况

201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201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执行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监事会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4-099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2014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监事林钧先生、卜峰平先生及童向阳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反馈意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规定。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监事会在审核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后认为:

1、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监事会在提出本审核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公司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会计准则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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