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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谭文鋕、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莫尚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彭秧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比上年末降低77.86%,主要是期末尚未到期的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较上年末减少所致; 2. 预付账款比上年末增长71.66%,主要是期末预付信用证贴现借款利息较上年末增加所致; 3. 应收利息比上年末增长35.41%,主要是本年度保证金存款较上年末有所增加,导致利息计提较上年末增加; 4. 存货比上年末增长47.60%,主要是期末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较上年末增加所致; 5. 长期待摊费用比上年末增长37.90%,主要是子公司开发惠州新增装修费用所致; 6. 递延所得税负债较上年末增长54.01%,主要是期末持有的长城电脑股票公允价值较上年末增加,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7. 其他综合收益较上年末增长34.03%,主要是期末持有的长城电脑股票公允价值较上年末增加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增加所致; 8. 资产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期减少9,127.67万元,主要是本期收回了3年以上应收账款3,711.77万元,导致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少;去年同期子公司磁记录计提了固定资产准备4,531.26万元,而本年没有计提该项减值准备; 9.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主要是期末尚未到期的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较上年末减少所致; 10.投资收益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3,366.50万元,主要是本期出售长城电脑的股票产生投资收益4,440.31万元; 11.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118.31%,主要是本期增加了子公司磁记录的废料收入; 12.少数股东损益与去年同期相比减亏3,788.46万元,主要是控股子公司磁记录公司本期亏损较去年同期大幅减少所致; 1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长95.31%,主要是本期收到的利息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降低46.04%,主要是存货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5.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长1.16亿元,主要是本期出售长城电脑的部分股票收回投资款1.11亿元; 16.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长136.42%,主要是本期出售长城电脑的部分股票产生了投资收益4,440.31万元; 17.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长34.47%,主要是本期开发东莞、开发惠州厂房及宿舍基建工程投入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8.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01亿元,主要是上年同期新增了对联营公司捷荣模具、长城科美、开发晶、东莞产业园的投资,而本期没有该项投资支出; 19.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长40.56%,主要是本期信用证贴现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0.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长113.73%,主要是本期信用证到期保证金解活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1.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长93.26%,主要是本期信用证贴现到期偿还的现金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22.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长65.76%,主要是本期支付信用证贴现利息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 公司总部彩田工业园拟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事宜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深福城改函〔2013〕246号)文件,本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的总部彩田工业园拟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更新单元拟拆迁用地面积57,979.40平方米,提供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公益性项目用地总面积不少于8,696平方米。根据福田区政府批复,本公司彩田工业园将更新为研发型科技总部,实行分期拆建,公司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等核心部门将留在福田。目前,彩田园区城市更新计划已获得深圳市政府正式受理,正等待批复。相关公告详见2013年10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 控股股东长城科技私有化事宜 2013年12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长城科技签署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原为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简称长城集团)、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以下简称“《吸收合并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联合长城集团以要约收购方式私有化长城科技,同时吸收合并长城集团和长城科技。本次重组完成后,中国电子承继取得长城科技所持长城开发44.51%的股份,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4年4月8日,中国电子与长城集团、长城科技签署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协议有条件的自动终止日期由原2014年6月30日变更至2014年10月30日。 2014年5月30日,长城科技临时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中国电子与长城集团、长城科技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相关的吸收合并事项。 2014年7月11日,中国电子与长城集团、长城科技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中国电子将适时实施合并长城集团和长城科技,待合并完成后,中国电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相关公告参见2013年9月26日、2013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2日、2014年4月10日、2014年5月31日、2014年7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3.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时间、实施地点与实施主体事宜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十二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时间、实施地点与实施主体的议案》,其中: (1)智能移动通信终端搬迁扩产建设项目:由于2013年下半年受智能手机行业市场需求整体下滑的影响,导致该项目建设期延后(其中搬迁项目已如期完成),随着4G智能手机的全面推广,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购买SMT等相关设备,并预计在2015年1月前完成; (2)国际智能电表计量终端与管理系统项目: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将国际智能电表计量终端与管理系统项目实施地点由惠州变更为东莞,实施主体由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开发惠州”)变更为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开发东莞”)。该项目将于2014年7月开始实施,项目建设期为9个月,根据开发东莞项目整体进度,2015年4月前可完成人员、产线及业务搬迁,预计2015年4月可实现正常生产。 (3)2014年9月11日,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十二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开发惠州、开发东莞、与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国际智能电表计量终端与管理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以上事宜相关公告详见2013年10月9日、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8日及2014年9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 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惠州向开发东莞增资事宜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十二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时间、实施地点与实施主体的议案》,国际智能电表计量终端与管理系统项目实施主体由开发惠州变更为开发东莞,该项目投资总额不变,仍为13,900万元。开发惠州将以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14,164.71万元向开发东莞增资,其中13,90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264.71万元利息列入其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开发东莞注册资本增至4.39亿元,本公司和开发惠州分别持有其68.34%和31.66%股权。开发东莞增资的工商登记仍在办理中。以上事宜相关公告详见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8日2014年9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 关于减持长城电脑股份情况 根据公司2013年11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经营班子择机处置所持长城电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5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出售长城电脑股票2,468.44万股。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21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再次出售长城电脑股票1,102.98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减持长城电脑股票3,571.43万股,至此不再持有长城电脑股票。扣除成本和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得的所得税前投资收益约为7,568.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92%。 以上事宜相关公告详见2014年8月19日、2014年10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6. 关于出售存量零碎股相关事项 公司因实施权益分派等业务产生17,018股的存量零碎股,集中记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的专用账户。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存量零碎股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于2014年7月与登记公司签署了《上市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售零碎股协议》,委托登记公司办理出售事宜。2014年9月出售零碎股净所得人民币108,721.36元,已列入营业外收入。 7. 重大业务合同情况 (1)报告期内,本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表2013年第一批到第五批项目、南方电网公司2013年第一批项目及其他省市招标中累计中标102.23万只,合同总价约1.62亿元人民币。截止目前仍有319.36万元合同在履行中。本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表2014年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项目中累计中标83.34万只,合同总价约1.59亿元人民币,截止目前已履行8,310.83万元人民币。该项目由本公司与本公司参股38%的深圳长城科美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开展,长城科美是本公司国内电表业务拓展的平台。 (2)本公司在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单相智能电表公开招标活动中累计中标3,302万欧元(约折人民币2.58亿元),合同从2013年10月开始执行,截止目前已履行26.65%,剩余部分正按计划执行中。 (3)报告期内,本公司战略合作伙伴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国际商业机器公司,以下简称“IBM”)在荷兰能源网络运营商协会(以下简称“NBNL”)智能电表招标活动中中标,中标合同总价4,050万欧元(折成人民币约3.4亿元)。根据公司与IBM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和《关于NBNL项目的补充协议》,本公司是IBM全球智能电表终端产品供应商,IBM本次中标的NBNL智能电表项目合同将全部由本公司从2014年11月开始执行。 8. 报告期内获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1)2014年5月3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信用方式获得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等值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 (2)2014年6月18日,公司以信用方式获得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15亿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 (3)2014年6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获得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等值6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 (4)2014年8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信用方式获得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等值4.68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 (5)2014年9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信用方式获得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1.7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6月9日; (6)2014年9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信用方式获得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等值2.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 9. 关于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全面金融合作情况 (1)存款情况 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在中电财务办理存款余额为593,791,036.09元人民币,详见下表: 长城开发2014年1-9月通过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 单位: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评估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4年9月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724115号《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认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5号)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根据我们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我们未发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4年9月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中间业务、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10.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2013年9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10号)核准,公司以每股4.55元的发行价格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1,981,582股,募集资金总额691,516,198.10元。上述非公开发行股份于2013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限售期为一年。 2014年10月10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51,981,582股解除限售,成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至此,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增至1,469,814,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9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45,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为高管限售股份。 以上事宜相关公告详见2014年10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 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六、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注:报告期内,昂纳光通信回购股份16,383,000 股并予以注销, 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1,579,000股,总股本从723,870,240股降至709,066,240股,致使本公司持股比例由31.45%增至32.11%。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九、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和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并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如下: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上年同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将原列入资本公积、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等权益项目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单独列示,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资本公积、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其他综合收益三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上年同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3. 公司本期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列报、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已按新的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本期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以上事宜相关公告详见2014年10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证券代码:000021 公告编码:2014-049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经营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房屋租赁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长城科技、长城电脑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公、生产及员工宿舍使用,具体如下: 1、 本公司与长城科技、长城电脑房屋租赁事宜 审议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4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杜和平先生、钟际民先生、朱立锋先生、贾海英女士回避表决。 2、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发铝基片与长城电脑房屋租赁事宜 审议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4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杜和平先生、钟际民先生、朱立锋先生、贾海英女士回避表决。 上述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14-052《关联方房屋租赁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14-053)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2014年9月30日)》。(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审议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2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朱立锋先生、贾海英女士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公告编码:2014-050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2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至全体监事,应参与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1、 公司监事会对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审议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告2014-053)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审议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公告编码:2014-052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房屋租赁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 公 司”:指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指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长城科技”:指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长城电脑”:指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开发铝基片”:指深圳长城开发铝基片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持股57%的深圳开发磁记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关联交易概述 1、 关联方房屋租赁情况简述 由于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分别与关联方长城科技、长城电脑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科技园之长城科技大厦部分楼层、长城电脑大厦部分厂房、石岩基地厂房/宿舍,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公、生产及员工居住,租赁合同简述如下:
2、 关联关系介绍 (1)长城科技与本公司关联关系:长城科技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与长城科技的房屋租赁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2)长城电脑与本公司关联关系:长城电脑是本公司控股股东长城科技的控股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发铝基片与长城电脑的房屋租赁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 2014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杜和平先生、钟际民先生、朱立锋先生、贾海英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 上述关联交易不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烈宏 注册资本:119,774.2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8年3月 主营业务:计算机核心零部件、计算机整机制造、软件和系统集成等。 现有股权结构:中国电子持有长城科技94.66%股权,H股公众持有人尚持有5.34%股权。 近三年财务情况(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万元
2、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计算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和平 注册资本:132,359.388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7年6月 主营业务:电子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及网络系统、电子产品、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电话机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等多类业务。 现有股权结构:长城科技持有53.92%股权,其他社会公众股东持股46.08%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 近三年财务情况(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 长城科技大厦: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长城电脑科技园研发基地,建筑面积8.17万平方米。长城科技大厦为长城科技和长城电脑共有,其中长城科技拥有66%产权,长城电脑拥有34%产权;本公司将按其所拥有的产权分别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全部物业管理费由长城电脑收取。 2、 长城电脑大厦: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长城电脑科技园研发基地,建筑面积5.36万平方米。 3、 长城电脑石岩基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长城电脑石岩生产基地,已建筑面积15.42万平方米。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 关联方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见“关联交易概述”; 2. 交易结算方式:月结; 3. 定价政策:采用市场定价原则。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 上述关联交易可充分利用关联方研发生产基地资源及配套设施,为公司电子装配业务提供生产场地和生产条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效益。 2.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本年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与长城科技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63.09万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含开发铝基片)与长城电脑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781.98万元,开发铝基片与长城电脑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703.03万元。 八、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拟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公告编码:2014-053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公司自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和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此等变更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为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颁布或修订了八项会计准则,其中新增三项会计准则,分别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了五项会计准则,分别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上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八项新会计准则,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原有会计政策及会计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此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为规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 公司根据该准则要求,修订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政策,同时将本公司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上年同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列示内容,以及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内容,其他综合收益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明细项目在报表中列示。 公司根据该准则要求,将原列入资本公积、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等权益项目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单独列示,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资本公积、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其他综合收益三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上年同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期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列报、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已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本期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相关数据的追溯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相关数据的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公告编码:2014-05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房屋租赁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联方房屋租赁事项。 我们认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并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相关数据的追溯调整。 三、关于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每年有大量的原材料进口及成品出口业务,需要对外支付和收取美元,为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以及外币贷款利率波动风险,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降低汇兑损失、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已为操作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签约机构经营稳健、资信良好。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业务主要为锁定汇率、利率,规避汇率、利率波动风险,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鹏 庞大同 谢韩珠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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