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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1 112014 证券简称:烯碳新材 09银基债 公告编号:2014-037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9银基债”2014年付息公告 2014-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9年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已更名为: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1月5日,凡在2014年11月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11月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银基债 3、债券代码:112014 4、发行总额:人民币5.5亿元 5、债券期限:6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8.5%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09年起每年的11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银基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期“09银基债”的票面利率为8.5%。每手“09银基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6.5元)。 三、债权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1月5日; 2、除息日:2014年11月6日; 3、兑息日:2014年11月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1月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银基债”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人:孙家庆、戴子凡 咨询电话:024-22903598 传 真:024-22921377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联 系 人:李茂文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 真:021-68765289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22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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