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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国远洋 公告编号:临2014-046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涉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公司于2014 年10 月30 日以现场及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投票形式召开了公司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会议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 年10 月30 日(星期四)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 号远洋大厦会议中心、香港皇后大道中183 号中远大厦47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马泽华董事长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呈股东大会的预案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中远太平洋与中远财务公司签署《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及年度上限金额之预案。
注:本预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投票票数及比例计算均仅针对非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 上述预案为普通决议案,且已获得出席会议全体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境内外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代表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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