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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4-052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届次: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3次会议 召开时间:2014年10月30日 召开地点:大连港集团109会议室 表决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会议通知和材料发出时间及方式:2014年10月15日,电子邮件发出。 应出席董事人数:9人; 实际出席董事人数:8人;郭禹董事因事缺席。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惠凯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关于审议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批准公司2014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向交易所报送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按规定及时组织完成各项公告的发布。 本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审议批准《关于调整2014年资本性投资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审议批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 2014年1至3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6项会计准则,该6项准则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但鼓励在境外上市企业提前执行。公司作为境外上市公司,在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已经执行了上述6项会计准则,并按照相关的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有关追溯调整事项也已在2013年度财务报表中全面披露。 因执行上述会计准则所进行的追溯调整仅对本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四个报表项目的金额产生重分类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和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4、审议批准《关于设立原油期货交割库的议案》 同意油品码头公司向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原油期货交割库,原油期货交割库的设立,可以进一步完善港口功能,聚集货源,延伸物流渠道,提升港口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4-051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召开时间:2014年10月30日上午9:00; 召开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大连港集团109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426,000,000股,为有权出席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38,322,754股,约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9642%。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出席情况如下表: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惠凯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实际出席8人,郭禹董事因事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5人,实际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桂玉婵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列席会议的高管:公司总经理徐颂先生(同时亦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苏春华女士(同时亦为公司董事)以及联席公司秘书李健儒先生。 二、提案审议情况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共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461,745,000股(包括H股),已就上述普通决议案1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该项决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鉴于上述两项普通决议案的赞成票均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两项决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委托,委派包敬欣律师和白天侠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表: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股东(低于5%)表决结果统计表。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30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有关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A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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