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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季度报告

2014-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董事肖文因公在外,委托董事郭满金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洪冬英因公在外,委托独立董事董云庭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其余董事均全部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满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圳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彭锦秀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4,675,009,885.134,375,890,755.466.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516,290,004.512,170,307,032.9415.94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7,103,105.48235,680,927.420.6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3,129,604,098.112,522,533,106.6124.0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9,814,124.78239,262,334.9746.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27,005,379.84222,459,755.984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9219.34减少4.42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660.503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660.5032

注:公司于2014年1月完成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由476,639,237股增至531,972,537股,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46.21%,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32%。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12,616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全称)

报告期内增减期末持股数量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股东性质
股份状态数量
厦门有格投资有限公司0182,581,44934.32182,581,449质押73,600,000境内非国有法人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15,000,00083,519,08915.7014,850,361质押45,457,550境内非国有法人
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051,794,9279.7451,794,927质押51,000,000境内非国有法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729,58111,333,1652.13  境内非国有法人
中国农业银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989,8468,749,8091.64  境内非国有法人
中国农业银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682,1927,553,2321.42  境内非国有法人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564,8847,022,9241.32  境内非国有法人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绩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000,0001.327,000,000 境内非国有法人
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福建)有限合伙企业06,300,0001.186,300,000 境内非国有法人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05,800,0001.095,800,000 境内非国有法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5,800,0001.095,800,000 境内非国有法人
宿迁人合安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5,800,0001.095,800,000 境内非国有法人
兴业全球基金-上海银行-兴全定增29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05,800,0001.095,800,000 境内非国有法人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股份种类及数量
种类数量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68,668,728人民币普通股68,668,72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1,333,165人民币普通股11,333,165
中国农业银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8,749,809人民币普通股8,749,809
中国农业银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7,553,232人民币普通股7,553,232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7,022,924人民币普通股7,022,924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4,999,809人民币普通股4,999,809
中国建设银行-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4,409,701人民币普通股4,409,701
景顺长城基金-建设银行-中国人寿-中国人寿委托景顺长城基金公司股票型组合资产4,224,793人民币普通股4,224,793
中国工商银行-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4,113,802人民币普通股4,113,802
中国农业银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000,000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公司未知其他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本报告期公司无优先股事项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项目2014-9-302013-12-31增长额增幅说明
货币资金834,962,637.611,236,434,140.67-401,471,503.06-32.47%报告期内募投项目投资用款所致
应收票据434,140,766.48317,136,582.16117,004,184.3236.89%报告期内票据贴现量减少
预付款项79,618,192.4342,266,111.2337,352,081.2088.37%报告期内预付材料款增加
其他应收款39,995,822.7530,392,319.019,603,503.7431.60%开模押金等增大
在建工程101,650,294.0826,252,564.5375,397,729.55287.20%募投项目投入及基建项目增加
短期借款209,034,182.46403,844,689.04-194,810,506.58-48.24%归还银行借款
应付票据13,000,000.0033,000,000.00-20,000,000.00-60.61%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应付票据减少;
应付账款539,429,225.55403,147,013.65136,282,211.9033.80%生产规模扩大,应付材料款增加
应付利息528,160.46820,635.77-292,475.31-35.64%借款减少,预提利息减少
专项应付款490,000.00890,000.00-400,000.00-44.94%项目验收完成
      
项目2014-9-302013-9-30增长额增幅说明
管理费用382,903,316.12278,572,505.93104,330,810.1937.45%工资性费用及技术开发费增长
营业外收入38,984,525.5227,541,453.0711,443,072.4541.55%补贴收入增加
营业外支出1,592,084.87888,814.62703,270.2579.12%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同比增长
所得税费用80,637,070.8056,532,476.9324,104,593.8742.64%应纳税所得额较同比增加所致

利润总额

560,898,303.87409,829,890.98151,068,412.8936.86%报告期内公司收入规模及销售利润率的增长所致

净利润

480,261,233.07353,297,414.05126,963,819.0235.94%报告期内公司收入规模及销售利润率的增长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 诉讼、仲裁或媒体普遍质疑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

事项概述及类型查询索引
2013年11月30日曾披露原告李红艳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案件。诉讼具体内容2013年11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1、起诉(申请)方:魏民安;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濮阳公司自2011年9月8日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8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息。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286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魏民安损失225万元及利息(其中18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原、被告其他诉求本院不予确认。

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29800元,原告魏民安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就上述法院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目前尚未接到法院二审开庭通知。

2、起诉(申请)方:魏民安;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濮阳公司2011年9月23日、2011年10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息。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25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魏民安损失257.4万元及利息(其中9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67.4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原、被告其他诉求本院不予确认。

案件受理费29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32392元,原告魏民安承担2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就上述法院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目前尚未接到法院二审开庭通知。

3、起诉(申请)方:濮阳瑞穗小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濮阳公司2011年8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授权明立恩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本息。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司接到原受理该案件的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因当事人之间诉争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将案件移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案件已移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4、起诉(申请)方:马秀丽;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2011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利息并偿还借款。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1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马秀丽借款损失135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马秀丽对被告力诺集团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21950元,原告马秀丽承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就上述法院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目前尚未接到法院二审开庭通知。

5、起诉(申请)方:王贵贤;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2011年4月21日,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2011年9月13日,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2-1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2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王贵贤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王贵贤借款损失9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上述条款限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驳回原告王贵贤对被告力诺集团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26900元,原告王贵贤承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就上述法院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目前尚未接到法院二审开庭通知。

6、起诉(申请)方: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

应诉(被申请)方: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中原公司自2011年5月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被告中原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2012年2月15日借款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中原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本公司应当对中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力诺集团作为被告中原公司借款的保证人,应对上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9,848,451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7,877,016.67元。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目前,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支付564万元。另外,原告已经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得法院准许。

7、起诉(申请)方:彭青格;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中原公司自2011年9月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被告中原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2012年2月15日借款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2,835,393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本公司曾于2012年8月10日披露原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中原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9,848,451元的诉讼案件。又于2013年3月21日披露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力诺集团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力诺集团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7,877,016.67元。力诺集团已经实际支付564万元,还剩余2,237,016.67元。根据力诺集团与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的调解协议书,上述借款中的2,237,016.67元由力诺集团支付彭青格借款本息进一起支付,彭青格收到该款项后视为与本公司下属中原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偿完毕。

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披露,力诺集团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力诺集团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4,268,454.17元(以上彭青格案件,最初调解协议金额为2,031,437.50元,加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转到彭青格余款2,237,016.67元,共计4,268,454.1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关于本案的其它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截至披露日期,力诺集团已经实际支付150万元。

8、起诉(申请)方:王广凤;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11年9月22日向王浩借款800万元、10月2日向王浩借款100万元、10月10日向王浩借款40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五厘。2011年12月29日,王浩与中原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签订后,中原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止于2012年7月11日中原公司陆续偿还王浩借款本息共计1300万元整。至今下欠借款本息4,829,642.29元未付。2013年3月12日,债权人王浩与王广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王浩将其对中原公司的4,829,642.29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王广凤。借款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829,642.29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力诺集团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力诺集团于2013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借款本息772,718.50元,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目前,力诺集团已经支付王广凤委托代理人772,718.50元。

9、起诉(申请)方:商付山;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11年7月20日向商付山借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中原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仅支付到2011年10月18日。后经多次催要,2011年12月29日,中原公司、力诺集团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及违约金如何计算。协议签订后,2012年7月23日还清本金300万,未支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利息168,666元、违约金181,148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2012)濮民初字第2274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力诺集团需偿还商付山借款利息345,359元。并下达(2013)濮法执字第574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力诺集团按(2012)濮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经执行完毕。

10、起诉(申请)方:孔文其;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11年9月5日向孔文其借款7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中原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仅支付一个月利息。后经多次催要,2011年12月29日,中原公司、力诺集团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及违约金如何计算。协议签订后,2012年7月23日还清本金700万,未支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利息464,166元、违约金439,127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2012)濮民初字第2297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力诺集团需偿还商付山借款利息892,872元。并下达(2013)濮法执字第573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力诺集团按(2012)濮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经执行完毕。

11、起诉(申请)方:商付山;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2011年8月16日,濮阳公司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濮阳公司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下余利息和本金未还。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计248.2235万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296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商付山借款损失17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就上述法院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目前尚未接到法院二审开庭通知。

二、 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三、 资产交易、企业合并事项

(一)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情况

1、 收购资产情况

1、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宁波赛特勒电子有限公司32%股权,鉴于目前在涉及宁波赛特勒今后经营战略等重大问题上厦门宏发与宁波赛特勒其他股东存在重大分歧,且各方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为维护厦门宏发合法权益,厦门宏发经与宁波赛特勒及成至投资充分协商,同意取消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并于2014年7月2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关于宁波赛特勒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谅解备忘录》,公司董事会已经于2014年7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收购宁波赛特勒电子有限公司32%股权的议案》,并于当日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收购宁波赛特勒电子有限公司32%股权的公告》,具体内容2014年7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厦门宏远达电器有限公司100%股权,2014年7月1日完成工商营业执照变更。

四、 公司股权激励情况及其影响

√ 不适用

五、 重大关联交易

(一)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披露公司201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事项,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业务性质2014年1-9月实际发生(万元)2014年预估发生往来金额(万元)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宁波赛特勒电子有限公司采购货物11,857 
宁波赛特勒电子有限公司零件销售50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109.98股东的子公司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105.58139股东
联发集团有限公司销售货物80股东
合计 115.5812,135.98 

说明: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向宁波赛特勒电子有限公司采购货物总额为人民币6996.3万元,向其销售零部件总额为人民币6993.03万元。2014年7月25日,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取消受让宁波赛特勒电子有限公司32%股权,因此公司本年度与宁波赛特勒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 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一) 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 不适用

(二) 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方担保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类型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担保是否逾期担保逾期金额是否存在反担保是否为关联方担保关联关系
宁波金海电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汉博贵金属合金有限公司3,0002014年1月12日2014年1月12日2016年1月11日连带责任担保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2,250.00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2,250.00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49,50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13,932.31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16,182.31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4.85
其中: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6,652.31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6,652.31

(三) 其他重大合同或交易

本报告期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或交易。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1、承诺类型:盈利预测及补偿

承诺方: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

承诺内容:承诺置入资产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宏发")75.01%股权对应的2012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4,030.82万元,2012年与2013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50,624.29万元,2012年至2014年累计实现净利润金额不低于80,019.28万元。若厦门宏发75.01%的股权2012年、2013年、2014年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相关年度的净利润预测数,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将于宏发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月内,按其各自拟认购的股份数按比例补足该差额,补偿方式为股份回购。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2012年至2014年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2)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1、承诺类型:盈利预测及补偿

承诺方: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

承诺内容:承诺置入资产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宏发")75.01%股权对应的2012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4,030.82万元,2012年与2013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50,624.29万元,2012年至2014年累计实现净利润金额不低于80,019.28万元。若厦门宏发75.01%的股权2012年、2013年、2014年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相关年度的净利润预测数,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将于宏发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月内,按其各自拟认购的股份数按比例补足该差额,补偿方式为股份回购。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2012年至2014年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2、承诺类型: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有格投资针对同业竞争事项,做出如下承诺:本人/本公司将避免与本次重组之后的上市公司在继电器及相关的电子元器件和组件方面的同业竞争;若发展或投资新的继电器及相关的电子元器件和组件等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对此拥有优先发展或者投资的权利。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3、承诺类型:解决关联交易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有格投资针对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如下承诺:①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与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②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③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④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⑤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公司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4、承诺类型:债务剥离

承诺方:力诺集团、力诺玻璃

承诺内容:①自评估基准日至本次资产置出交割日的期间,宏发股份的新增债务由力诺玻璃承担;②力诺玻璃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本次资产置出债务转移安排工作。如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宏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宏发股份仍存在尚未清偿或尚未取得债权人关于本次资产置出债务转移安排同意函的债务,由力诺玻璃在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偿还完毕;③未来若发现宏发股份还存在未向重组各方披露的债务,由力诺玻璃负责清偿;该等债务对重组后的上市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由力诺玻璃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④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力诺玻璃就上述债务转移事项及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5、承诺类型:股份限售

承诺方: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

承诺内容:①有格投资、江西省电子集团通过本次发行获得宏发股份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②联发集团以2011年9月增资厦门宏发所取得的厦门宏发420万股股份认购的宏发股份4,850,361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联发集团认购的宏发股份本次发行的其余83,668,728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12个月限售期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认购其余股份的80%;③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承诺,如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利润补偿义务产生时,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所持宏发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盈利专项审核意见所确定净利润差额时,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将在补偿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从证券交易市场购买相应数额的宏发股份弥补不足部分,并由宏发股份依照本协议进行回购;④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均承诺,如有格投资、联发集团、江西省电子集团发生有重大到期债务不能偿还导致可能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情况出现,将及时通知宏发股份。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三年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6、承诺类型:独立性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本次交易完成后,有格投资的持股比例将达到38.3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高元坤先生变更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为了维护ST力阳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宏发股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有格投资将保证做到宏发股份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7、承诺类型:关于就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员工通过工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可能导致的潜在纠纷问题的承诺

承诺方:有格投资及其股东

承诺内容:关于就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员工通过工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可能导致的潜在纠纷问题的承诺。如在任何时候上述持股员工由于其在持股期间的任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退出、分红、转让)而向公司主张权利,将由有格投资及22名自然人自担费用解决该等权利主张及纠纷,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且放弃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追索权,保证不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8、承诺类型:关于担保承诺

承诺方: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在由有格投资及其他公司对公司完成重组后,将促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的章程等规定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并在上述对外担保获得股东大会审批后继续履行;如果股东大会否决上述议案,则将促使下属公司和有关金融机构协商,解除上述对外担保。如由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导致厦门宏发或其下属公司产生任何损失,则有格投资将全额承担上述损失,保证不使公司或厦门宏发及其下属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9、承诺类型:关于明立恩诈骗案件承诺

承诺方:力诺集团

承诺内容:在任何期间如因力诺太阳的员工明立恩涉嫌诈骗事件或其他事件(如有)导致力诺太阳除已确认4,960.23万元负债外被其他债权人追索所发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清偿责任,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厦门宏发及其下属公司、力诺太阳的追索权,保证不使力诺太阳、厦门宏发及其下属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3)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1、承诺类型:股份限售

承诺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人合安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福建)有限合伙企业、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宏发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50号)核准,公司于2014年1月3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55,333,300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9家,分别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人合安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福建)有限合伙企业、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股东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股份做出承诺如下: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4年1月;承诺期限为2015年1月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2、承诺类型:关于发行人房屋所有权

承诺方: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发行人电镀车间辅助楼位于厦门宏发所有的面积为18,389.16平方米与41,137.9平方米的两块土地上,由于两块土地的出让时间不同,若电镀车间辅助楼办理产权证,将两块土地合并成一块,且现有的房产权属证书也将重新办理。目前,发行人暂时未能取得该处房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有格投资承诺:如若厦门宏发因未取得权属证书而不能使用上述厂房或上述厂房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本公司愿意承担发行人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并弥补其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4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3、承诺类型: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等)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宏发股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同类或类似业务。(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若与宏发股份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立即通知宏发股份,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宏发股份。(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若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一项承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补偿宏发股份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4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4、承诺类型:解决关联交易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及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1)尽量避免或减少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2)不利用实际控制和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3)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4)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若与宏发股份发生交易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5)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宏发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督促该等交易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宏发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4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5、承诺类型:关于明立恩诈骗引致借贷纠纷案件承诺

承诺方:力诺集团

承诺内容:就明立恩涉嫌诈骗引致借贷纠纷案件,若法院判决发行人承担相应责任,则力诺集团将根据法院判决的内容,主动承担发行人应承担的责任,保证不使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保证不使该法院判决因发行人未履行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9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6、承诺类型:力诺集团关于资金监管账户的说明与承诺

承诺方:力诺集团

承诺内容:为避免过多的流动资金闲置于监管账户,本公司未完全按照《百易安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将债权人的清偿请求超出监管账户中对应清偿准备金的部分补足。本公司认为,未获取债权人同意函且未清偿的应付款项较为分散,部分账龄较长,债权人集中向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发股份")主张债权的可能性较小,目前监管账户中的款项可以保证宏发股份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债务。本公司承诺,如债权人主张的债权额超过965.98万元或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因被冻结而无法支付时,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提交具体明细,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明细及时无条件增加不足部分。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3年9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满金

日期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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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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