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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投资者诉莲花味精案本月开庭 2014-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近日,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莲花味精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在郑州中院正式立案。 据了解,此次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花味精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9.8万余元,涉案股票30000股。 厉健律师称,2014年10月,其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14郑民四初字第593号《传票》,法院定于2014年11月13日上午开庭,这标志着首例投资者诉莲花味精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进入实质性审判阶段。 因财务造假 与信披违规受罚 2010年4月27日,莲花味精发布《关于被立案调查的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4年后,即2014年6月14日,莲花味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收到证监会201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莲花味精信披违法事实主要包括:2006年3月6日公司收到项城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8月30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但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96亿元的诉讼事项;2007年,公司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1.944亿元,导致当年利润亏转盈;2008年,公司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虚增2008年利润3亿元,导致当年利润亏转盈,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7亿元的诉讼事项;2009年,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5万元至30万元罚款等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首批案件索赔近10万元 根据起诉状显示,该投资者在2008年3月6日起多次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买入单价最高达8.26元,并在2010年4月27日后继续持有30000股,持股成本为8.18元。根据司法解释计算,该投资者可以索赔差额损失96600元、佣金289.8元、印花税96.6元、利息损失1098.74元,合计98085.14元。 该投资者称,2008年其买莲花味精的股票时,对公司业绩深信不疑,直到证监会查出莲花味精虚增利润4.9亿元、未披露重大诉讼金额合计5.66亿元时,这才恍然大悟。希望法院能为股民主持公道,依法判决,让违法者付出足够的代价。 厉健律师认为,被告莲花味精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其信息披露违规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因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莲花味精股价下跌,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莲花味精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符合索赔条件 投资者范围 “莲花味精连续四年信息披露违法,虚增利润合计4.9亿元,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金额合计5.66亿元。根据同期股价跌幅、当时股东人数,莲花味精或将面临投资者巨额索赔。”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06年3月6日到2010年4月26日期间买入莲花味精股票,并在2010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起诉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厉健律师还表示,莲花味精案是郑州中院首次审理因证监会处罚上市公司引发的虚假陈述案件。鉴于被告违法事实已被证监会认定,并有明确司法解释依据,参考近十年来司法实践及胜诉判例来看,投资者胜诉获赔前景相对乐观。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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