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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下投资者如何合理维权

2014-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志强
吴比较/制图

  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由于大多数内地投资者对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缺乏了解,笔者就“沪港通”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法定监管机构:中国

  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沪港通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监管合作安排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对等的原则,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可知,沪港通业务的法定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0月17日与香港证监会共同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在该备忘录签署后,内地与香港关于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安排已完成,将为沪港通的投资者保驾护航。

  可向香港证监会投诉  

  沪港通是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香港施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管治机制,与内地相比在监管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应的投资者投诉问题涉及一币两面,如境外投资者向内地监管机关投诉,适用内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内地投资者向香港监管机构投诉,则适用香港的法律和规则。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SPV),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此业务称为港股通。在业务开通初期,港股通的投资者对于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缺乏了解,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遇到不知向什么机构投诉、用什么方式投诉的尴尬局面。  

  正如前文所说,香港证监会负责监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也是接受投资者投诉的机构,但香港证监会的职权也是有限的,当投诉超越其职权范围时便无权处理。  

  香港证监会受理投诉的范围具体表现在:市场失当行为,例如市场操控、内幕交易;有关证监会持牌人士的行为,例如不当销售、挪用客户资产、未授权交易、申请牌照时提供误导资料;向香港公众销售未经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未能根据法例披露大股东于上市公司的权益;企业披露;上市公司提供虚假及误导资料;违反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以下各种投诉则超越了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范围:黄金买卖;由银行提供的非投资相关服务;保险从业人士就投资保险产品的销售及服务;服务素质,例如服务态度恶劣;经纪行商业决定,例如经纪行取消客户户口;私人纠纷,例如追收私人合约欠款。  

  香港证监会在审理投诉时,着眼于投诉对象是否遵守香港证监会执行的法规,如果是涉及香港证监会职权范围的投诉,由香港证监会投诉监控委员会作初步审议及分派投诉于相关部门再做处理。因此,港股通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致电、传真或网上填写投诉表格等方式,向香港证监会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赔偿基金

  支付投资者赔偿  

  虽然《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和《沪港通试点办法》对于港股通投资者的赔偿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上述两项规章的主旨可推定,在港股通的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得到相应赔偿。

  《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是对之前用以监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十项条例的整合及革新,旨在综合和修订关于金融产品、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的法律、关于监管与金融产品、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有关联的活动及其他事宜的法律、关于保障投资者的法律,以及关于附带或相关事宜的法律,并就有关联的目的订立条文。  

  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十二部分的规定,香港证监会必须设立及维持 “投资者赔偿基金”,其目的在于一旦“持牌中介人”或“认可财务机构”因为违责事项而导致任何国籍的投资者蒙受金钱损失,而这些违责事项是涉及香港交易所买卖的产品的话,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会从赔偿基金中支付于投资者获准申索的赔偿。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为管理赔偿基金运作及处理有关申索的机构。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需要就“持牌中介人”或“认可财务机构”在2003年4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违责事项,负责有关的接收、裁定及支付赔偿。

  赔偿基金旨在为散户投资者提供某程度的保障,如果港股通的投资者是违责中介人的客户,并且因为中介人的违责事项而导致港股通投资者的投资蒙受金钱损失,其都可以向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提出申索。  

  “违责”在《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申索)规则》中的定义为:违责中介人,其雇员或其相联者破产、清盘、或无偿债能力,或违反信托、亏空、欺诈或犯有不当行为。  

  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可向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提出赔偿申索,但以下的投资者不得提出申索:持牌法团;认可财务机构;认可交易所、认可控制人或认可结算所;获认可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获授权的保险人;获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经理人或营办人;违责中介人法团的相联者,而该相联者是法团;违责中介人法团中违反信托、亏空、欺诈或犯有不当行为的雇员;特区政府或海外政府;上述人、计划或安排的受托人或保管人。

  信息披露

  由香港证监会监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沪股通股票、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等行为监管,由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适用股票上市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可知,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由香港证监会监管,且港股通投资者可依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依法维护自身的知情权。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B条,如有以下情况,上市法团(上市公司)有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的义务:该法团的高级人员在以该法团的高级人员的身份执行职能时,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消息;一名合理的人,如以该法团的高级人员的身份行事,会认为该消息属关乎该法团的内幕消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C条规定,做出第307B条所指的披露的方式,须使公众能平等、适时及有效地取得所披露的内幕消息。上市法团如已透过由某认可交易所营运的、用以向公众散发消息的电子登载系统,散发根据第307B条的规定而需披露的内幕消息,即属遵守该款。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强制披露义务的规定,同时也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港股通投资者既可以通过登录联交所“易披露”网站,也可以通过公告板、咨询供应商处和上市公司自设的网站等途径获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依法维护自身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关于投资者权利保护,我们一方面呼吁监管机构搭建更完善的保护机制;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投资者能努力提升跨境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作者单位: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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