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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4-077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3 名自然人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钱忠良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上述协议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到期自动终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确保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巩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控制地位,钱忠良与汪建军、雷斌、卜文海、尹显庸、王海滨、杨燎、李远恩、王定英、王浩、张曹、张军、姚兵、冯嫔、李成静、田琳、龚崇明、盛科、杨勇、贾云刚、叶娟、黄文勇、蓝灵于2009年2月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就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保持“一致行动”以巩固钱忠良先生在公司的控制地位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各方的一致行动期间为自2009年2月8日至公司上市后届满3年止。 2010年9月8日,睢迎春出具《自愿加入<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承诺书》,承诺自愿加入一致行动人,并履行钱忠良先生与22名自然人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的全部条款。 二、《一致行动协议》履行情况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自 2009 年 2 月 8 日至公司上市后届满3年止。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336号”文批准,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1年11月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 2014 年 11 月 3 日,《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已届满,各签署方以及睢迎春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 上述24名自然人股东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和《自愿加入<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承诺书》后,严格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一致行动人不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且未作其他一致行动的安排 鉴于公司原 24 名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14 年 11 月 3 日到期自动终止,公司向实际控制人钱忠良的原其余23名一致行动人征询了意见。公司实际控制人钱忠良的原其余23名一致行动人均确认: 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后,不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成员再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现不存在与原一致行动人全体或部分成员作其他一致行动安排的行为或事实;现不存在与其他任何人为巩固和扩大公司股份表决权而一致行动的行为或事实。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原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原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 截至2014年10月31日,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在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前,钱忠良先生直接持有仁智油服13.57%的股权,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共计控制公司29.26%股份的表决权。根据《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关资料,在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前,钱忠良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后,钱忠良先生仍为仁智油服的实际控制人,主要依据如下: 1. 公司设立至今,钱忠良先生个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一直高于其他股东,其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从未发生过变化。截至2014年9月30日,钱忠良先生持有公司37,276,08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57%,其余股东持股均不超过5%,股权结构分散。公司前五大股东中其余四位股东的持股情况分别为:第二大股东中国建设银行-华夏红利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公司10,0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64%;第三大股东汪建军持有公司5,064,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84%;第四大股东雷斌持有公司4,584,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67%;第四大股东卜文海持有公司4,584,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67%。除钱忠良先生外,公司其他股东均不能对公司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亦不能形成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2. 公司设立以来,钱忠良先生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自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来,钱忠良先生一直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其对公司的重要战略规划、经营方针、业务管理及拓展、企业文化发展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并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依据公司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钱忠良先生投赞成票的议案均能够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 3. 钱忠良先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起到了重要作用。自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来,钱忠良先生一直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有着重要影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均由钱忠良先生提名并已经董事会同意聘任。依据公司总裁张军先生的说明,其在提名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人选前,均向钱忠良先生征询了人选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自动终止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钱忠良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自动终止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的法律意见 本次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自动终止事项,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的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1. 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和《自愿加入<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承诺书》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一致行动期限届满而导致协议的签署方以及睢迎春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 相关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已于2014年11月3日自动终止; 3.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钱忠良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1月3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二)、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钱忠良先生签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1月3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七、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及《自愿加入<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承诺书》; 2、《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3、《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4-078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确保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巩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控制地位,钱忠良与汪建军、雷斌、卜文海、尹显庸、王海滨、杨燎、李远恩、王定英、王浩、张曹、张军、姚兵、冯嫔、李成静、田琳、龚崇明、盛科、杨勇、贾云刚、叶娟、黄文勇、蓝灵于2009年2月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就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保持“一致行动”以巩固钱忠良先生在公司的控制地位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各方的一致行动期间为自2009年2月8日至公司上市后届满3年止。 2010年9月8日,睢迎春出具《自愿加入<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承诺书》,承诺自愿加入一致行动人,并履行钱忠良先生与22名自然人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的全部条款。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336号”文批准,仁智油服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1年11月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截至2014年11月3日,《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已届满,《一致行动协议》的各签署方以及睢迎春并未达成新的一致行动安排,各签署方以及睢迎春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 在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前,钱忠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7,276,08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57%,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共计控制公司80,358,974 股股份、持股比例29.26%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后,钱忠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7,276,08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57%,仍为仁智油服的实际控制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律师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的法律意见书》。 二、其他事项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全文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3日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仁智油服 股票代码: 002629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忠良 通讯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116号 签署日期: 2014年11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规编制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 名:钱忠良 性 别:男 国 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116号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导致其控制的股份权益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性质:自然人 其 他: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曾因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而接受过处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钱忠良先生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11年11月3日自2014年11月3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承诺已履行完毕。 2、根据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钱忠良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期间,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份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严格履行,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上述承诺事项。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确保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巩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控制地位,钱忠良与汪建军、雷斌、卜文海、尹显庸、王海滨、杨燎、李远恩、王定英、王浩、张曹、张军、姚兵、冯嫔、李成静、田琳、龚崇明、盛科、杨勇、贾云刚、叶娟、黄文勇、蓝灵于2009年2月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就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保持“一致行动”以巩固钱忠良先生在公司的控制地位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各方的一致行动期间为自2009年2月8日至公司上市后届满3年止。 2010年9月8日,睢迎春出具《自愿加入<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承诺书》,承诺自愿加入一致行动人,并履行钱忠良先生与22名自然人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的全部条款。 根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有效期为自 2009 年 2 月 8 日至公司上市后届满3年止。截至 2014 年 11 月 3 日,《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已届满,各签署方以及睢迎春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 由于目前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8日披露的相关信息),钱忠良先生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根据钱忠良先生于2014年7月4日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的权益的股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和结果 2009年2月8日,钱忠良与其他23名自然人股东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确保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巩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控制地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的一致行动期间为自2009年2月8日至公司上市后届满3年止。截至2014年11月3日,《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已届满,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 在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前,钱忠良先生直接持有仁智油服13.57%的股权,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共计控制仁智油服29.26%股份的表决权,钱忠良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钱忠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7,276,0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57%,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钱忠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7,276,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7%,其中27,957,060股为高管锁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8%。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钱忠良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36,8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8.72%,占公司总股本的13.40%。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方框图如下: ■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仁智油服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一致行动协议》; 3、仁智油服《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可在仁智油服董事会办公室查阅。 联系人:田琳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116号 联系电话:0816-2211551 联系传真:0816-2211551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忠良 2014年11月3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忠良 日 期: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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