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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14-087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实益达”)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4年10月3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实益达科技园七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陈亚妹女士主持召开了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满足,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10月31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2014年11月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公告》刊登于2014年11月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4-089。 关联董事刘爱民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以六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实益达电子有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以及工程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拟将“建设新厂区(一期)”工程项目发包给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并与之签署施工合同,本工程项目位于无锡新区鸿山镇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面积68762.4M2,总建筑面积约33000M2,含1#厂房、消防水池、泵房、门卫及室外工程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开工令日期为准,工程承包价款为5600万元,定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除非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政府的强制性调整文件、现场签证和相关工作指令、重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以上等情况外,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同意公司将本工程发包给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并与之签署施工合同,并授权董事长全权负责办理施工合同签署、备案,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类文件的决策和签署以及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事项,董事长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将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转授权,授权期限至本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完成之日。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告》刊登于2014年11月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4-090。 表决结果:以七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共七号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变更、调整。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刊登于2014年11月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4-091。 表决结果:以七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14-088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实益达”)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3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实益达科技园七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会主席王丽女士主持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所有监事均亲自参加现场会议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 表决结果: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14-089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日:2014年10月31日 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为31万股,股票期权为28.86万份 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为4.14元/股,股票期权为8.80元/份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实益达”)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14年10月31日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3名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激励计划》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激励对象人数和股份数量调整后的方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6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以核心高管为主,同时适度考虑中层员工骨干、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其他骨干员工。 4、授予价格: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2.00元/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10元/份。 (2)预留部分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该部分股份授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系依据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日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高原则确定。 5、行权/解锁时间安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解锁。预留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行权/解锁期内按50%、50%的比例分两期行权/解锁。 6、行权/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行权/解锁,行权/解锁考核年度为2014年度、2015 年度、2016年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以上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股权激励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指标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依据,考核结果等级须在C级及以上为考核合格。考核结果等级分布如下:
(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均出具了相关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3月11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201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4、201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股东大会授权权限范围内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确定以2014年4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均发表了意见。 5、2014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在股东大会授权权限范围内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均发表了意见。 6、2014年7月2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45,841.06万股变更为46,120.06万股。2014年7月7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详见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3日、7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14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陈华明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0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14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并确定以2014年10月3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工具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均发表了意见。关联董事刘爱民先生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授予预留权益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于2014年10月31日将31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和28.86万份股票期权向3名激励对象授出。 三、公司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差异,不需要重新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及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2014年10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2014年10月31日为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4年10月31日。 2、股票的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实益达股份A股普通股。 3、授予价格:4.14元/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根据董事会会议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确定,即授予价格 =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0%。 4、授予数量: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31万股。 5、本次拟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4年10月31日。 2、股票的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实益达股份A股普通股。 3、授予价格:8.8元/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系依据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日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高原则确定。 4、授予数量:预留股票期权共计28.86万份股。 5、本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五、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刘爱民先生,刘爱民先生除因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于2014年4月29日获授50万股限制性股票外,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10月31日。公司本次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1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经测算授予日公司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总额为113.45万元;公司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8.86万份,行权价格为8.80元,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经测算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52.54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部分权益工具的授予成本,并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2014-2016年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以上为公司初步估计结果,最终影响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权激励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股权激励费用的摊销对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净利润产生影响,从而会对公司2014年至和2016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满足,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10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确定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工具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授予程序及授权日的确定、行权及解锁安排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及《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人员简历: 陶虎成先生:现任公司首席技术官,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业务软件产品总监,港湾网络光网络产品部副总工、总经理等职。陶虎成先生熟悉B2C、O2O、公有云等互联网业务系统的运营维护,熟悉大规模并行处理、高可靠负载均衡、大数据分析处理、HTTP Restful开放集成架构等互联网关键技术。 刘爱民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曾任职TCL集团子公司财务总监、三九集团子公司财务经理。刘爱民先生于2013年3月加入公司,现全面负责公司财务、投资及其他相关事务。 薛桂香女士:现任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实益达照明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历任公司采购部经理、监事会主席、管理中心总监等职务。薛桂香女士于2001年加入公司,现全面负责深圳市实益达照明有限公司的各项业务工作和日常运营事务。 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14-090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工程 施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实益达”)于2014年10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实益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实益达电子”)将位于无锡新区鸿山镇工业集中区的新厂区建设项目(一期)发包给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并与之签署施工合同,据此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与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签署了《无锡实益达建设新厂区(一期)工程施工合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情况 (一)概述 2014年10月31日无锡实益达电子与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系四川华西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于无锡市签署了《无锡实益达建设新厂区(一期)工程施工合同》,无锡实益达电子将“建设新厂区(一期)”工程发包给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本工程项目位于无锡新区鸿山镇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面积68762.4M2,总建筑面积约33000 M2,含1#厂房、消防水池、泵房、门卫及室外工程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开工令日期为准,合同总价款为5600万元,定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4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同意无锡实益达电子与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无锡实益达电子与承包方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签署的《无锡实益达建设新厂区(一期)工程施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无锡市建设局备案后生效。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注册号码: 510000000113910(7-6) 法定代表人:庞道真 注册资本:9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金属门窗的生产;房地产开发。(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线路、管道、锅炉、电梯、空调、门窗、电器、仪表、仪器的安装;建筑设备的租赁;废旧物资回收;(以上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以下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C1、C2。 (二)关联关系 公司及子公司与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交易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与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未发生类似交易。 (四)履约能力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成立于1980年11月,始建于1953年5月,系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项施工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同时分别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多项施工资质,是具有承担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机场、深基础、结构吊装等综合施工能力的国有大型企业,有丰富的承包房屋建筑工程经验,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无锡实益达电子建设新厂区(一期) 工程地点:无锡新区鸿山镇工业集中区,经十一路以西,经十三路以北 工程规模及特征:新建厂区一期工程,建设用地面积68762.4㎡,总建筑面积约33000㎡,含1#厂房、消防水池、泵房、门卫及室外工程等。 资金来源:自筹 合同价款:人民币伍仟陆佰万元整,固定总价包干,除非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政府的强制性调整文件、现场签证和相关工作指令、重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以上等情况外,合同价款不做调整 (二)工程承包范围 除非是本合同中列明的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项目,承包人须按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整个工程所有的施工任务,包括材料设备的采购、施工、保护及保修工程,不论是永久性质的或是临时性质的。承包人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接驳,临时道路及施工期内的维护;场地平整(场地内自然土方的开挖、外运);土石方工程和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防水工程,白蚁防治,室外工程及其他。 (三)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合同生效 协议签署时间:2014年10月31日 订立地点:无锡市 生效时间: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无锡市建设局备案后生效。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五)付款方式 1、在施工合同签署承包人进场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的银行工程预付款保函及发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410万元(肆佰壹拾万元整);扣完预付款后退回预付款保函。材料订金人民币1500万元(壹仟伍佰万元整),在合同签订并收到相应金额发票后二十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2、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的当月已完成工程量估算价值的80%。支付每期工程进度款时,扣回预付工程款的20%,直到预付工程款扣完为止。 3、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完成前,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不含增减的价款)的85%为止。 4、工程竣工且双方工程结算(含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算),并协助发包人办理房产证后,发包人应扣将除3.1.5条之保修金外的剩余工程款(工程结算价 -按3.1.1至3.1.3条已付的工程款 - 保修金)支付给承包人; 5、工程结算款中的205万元(贰佰零伍万元整)为保修金。 (六)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本条以下简称“承包人”)和无锡实益达电子(本条以下简称“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具体如下: (1)承包人应当安全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人身、财产安全,若承包人进场后(时)至退场前(时),在其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与承包人有关的或者承包人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承包人并应按双方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发包人因此为承包人垫付任何费用、赔偿款和/或罚金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自工程款中扣除。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文明施工事故(以被政府有关部门或执法部门确认或网站公示的为准),承包人除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外,还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 (2)若无正当理由承包人不能或不按时完成现场工程师的合理指令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并应承担因延期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停止施工的,每停工一天支付0.5万元违约金,且工期不得顺延。 (4)若承包人将工程项目予以转让、由他人挂靠或未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分包或变相分包的,承包人未能按工程节点要求按期完成相应工作且逾期超过20日的,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重大的质量责任事故的,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外,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在收到终止合同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应当立即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撤离施工现场,逾期10天(含)内,按每日人民币1万元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但在30天(含)之内,按每日人民币2万元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按每日人民币5万元支付违约金。 (5)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删减工程/工程量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等行为的,任何时候一经发现,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且不予结算相应工程的价款外,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发包人的指示补充施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若承包人擅自隐蔽工程、未经通知工程师和发包人而擅自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和/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验收记录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承包人除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给发包人外,发包人还有权选择:(1)要求重新验收或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重新验收或检测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至检测合格,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发包人也可选择不重新验收,但隐蔽工程或中间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变更为5年,在正常保证期(即1年)满后发包人有权扣留质量保证金的70%单独作为隐蔽工程或中间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五年质量保证期满且双方无争议后10天内发包人再一次性不计利息的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不赔偿窝工损失,只顺延延误工期; (2)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三十天宽限期后还不能支付进度款时,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3)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四、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无锡市建设局备案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日历工期300天。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合同项目履行期较长,且施工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存在因施工进度不如预期从而影响竣工日期、承包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的风险,但因无锡实益达电子现有厂房仍在继续使用,且现有产能能满足经营所需,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利风险不会对无锡实益达电子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无锡实益达新厂区(一期)的建设,将对公司提高LED照明产品的产能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公司在LED照明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2、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无锡实益达电子与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签署的《无锡实益达建设新厂区(一期)工程施工合同》。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14-091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实益达”)于2014年10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4年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共七号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变更、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准则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4年1月26日起,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4项具体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中,剔除本次被替换的2、9、30、33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2014年财政部发布的2、9、30、33、39、40、41号新会计准则。 (四)变更日期:从2014年7月1日起。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要求,公司将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并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额如下: 单位: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要求,公司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调整至其他综合收益,并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额如下: 单位: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和其他综合收益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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