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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504 股票简称:东光微电 公告编号:2014-085TitlePh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开披露。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4年11月3日(星期一)上午09: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2日-2014年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日15:00 至2014年11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建平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7号楼六层。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30,6976,827股,占公司股份总股数的74.3764%。 其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5人,代表股份306,734,27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股数的74.3711%;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42,5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股数的0.0588%。

  2、本次参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68,61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558% 。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在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同意选举何宁先生、甄建涛女士、李强先生、沈建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1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何宁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306,734,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1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6,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3.4845%;

  1.2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甄建涛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306,734,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1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6,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3.4845%;

  1.3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306,734,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1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6,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3.4845%;

  1.4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沈建平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306,734,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1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6,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3.4845%;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在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同意选举朱征夫先生、刘晓一先生、李秉仁先生、宋长发先生、王焱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1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征夫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306,734,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1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6,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3.4845%;

  2.2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晓一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306,734,2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1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6,0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3.4844%;

  2.3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秉仁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306,734,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1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6,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3.4845%;

  2.4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宋长发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306,734,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1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6,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3.4845%;

  2.5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焱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306,734,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1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6,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3.4845%;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在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同意选举徐勇先生、宋暘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甄秋影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1 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徐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306,734,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1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6,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3.4845%;

  3.2 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宋暘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306,734,2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1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26,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3.4845%;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762,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9%。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4,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397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4,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22%。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6,915,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7,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32%;反对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27%;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41%。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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