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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春晖股份 股票代码: 000976 ■ 签署日期:2014年11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开平市工业材料公司和开平市工业实业开发公司将所持有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给信息披露人。本次股权交易尚需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准或同意。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危潮忠 注册资本:83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10417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6号首层D102房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计,室内水电、空调安装;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研;自有场地出租。销售:建筑材料。 成立日期:2001年3月23日 税务登记证号:粤国税字440102726807145;粤地税字440103726807145 通讯地址:广州市恒福路27号6楼 联系电话:020-83586818 传真:020-835866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锋实业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鸿锋实业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江逢坤持有鸿锋实业80%的股权,为鸿锋实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江逢坤先生,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简要财务状况 鸿锋实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装饰设计等业务。根据鸿锋实业提供的2011年-2014年上半年财务报告,鸿锋实业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逢坤先生未持有春晖股份的股份,江逢坤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鸿锋实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逢坤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锋实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及以上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权益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鸿锋实业系胡文初、张达强于2001年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年2月起至今,鸿锋实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江逢坤先生。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锋实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第二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鸿锋实业未持有上市公司股权。通过本次股权转让,鸿锋实业将持有上市公司12.61%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江逢坤先生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实现对春晖股份的经营战略调整,提高其经营决策效率,改善其资产质量和资金状况,强化其管理水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时间内尽快完成春晖股份的重组,扭转春晖股份目前的经营困难局面,最大限度的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14年6月3日,股权出让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开平市资产办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出让其授权管理的春晖股份股权; 2014年9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公开发布开平工业材料公司等转让春晖股份12.61%股权信息的批复》(粤国资函[2014]748号),原则同意开平材料、开平工业公开征集协议转让春晖股份12.61%股权的受让方; 2014 年 9月3日,春晖股份发布《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对本次公开征集对拟受让方的要求和具体程序进行了披露; 2014年9月11日,鸿锋实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春晖股份股份的议案; 2014年9月16日,股权出让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已履行完毕公开征集受让方的程序并确定股权受让方为鸿锋实业; 2014年9月26日,鸿锋实业与股权出让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已获得开平市政府的批复。 本次股权交易尚需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批准或同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锋实业尚无继续增持春晖股份或者处置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股份出让方开平材料和开平实业共持有上市公司12.79%股份,持股情况如下图所示: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鸿锋实业与开平材料和开平实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鸿锋实业协议受让开平材料、开平实业合计持有的春晖股份7,394.388万股股份(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12.61%)。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主体 股份出让方:开平材料、开平实业 股份受让方:鸿锋实业 (二)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开平材料、开平实业将其持有的春晖股份7,5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中的7,394.388万股转让给鸿锋实业,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12.61%。 (三)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3.6626元/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27,082.6855万元。 (四)付款安排 鸿锋实业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股份出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协议签订时间 2014年9月26日 (六)合同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由当事人正式签署后,自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之各项交易获得所有必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同意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鸿锋实业未持有或控制春晖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股权出让方相关情况 (一)本次股权转让后,股权出让方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股权转让前,春晖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开平材料(联席股东:开平实业等),实际控制人为开平市资产办(持有开平材料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后,春晖股份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鸿锋实业,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江逢坤。 (二)本次转让控制权前,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本次股权转让前,开平材料、开平实业已组织专人对鸿锋实业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三)股权出让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开平材料、开平实业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第四章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转让涉及的资金总额为27,082.6855万元,均拟以现金支付。鸿锋实业已就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收购所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其资金来源合法;本次收购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来源于相关资金借贷协议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春晖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与春晖股份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收购资金的情况。”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截至2014年10月8 日,鸿锋实业已经向转让方支付总转让款的30%,共计11,125万元。根据鸿锋实业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鸿锋实业现金超过6,500万元、一年以内“其他应收款”超过25,000万元,可收回部份用于支付本次收购的转让款。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次转让款。 资金支付方式请见本报告第三章“本次权益变动方式”项下相关条款的描述。 第五章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鸿锋实业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时间和程序内启动春晖股份的资产重组,改变春晖股份现有的主营业务——化纤行业,同时,在适当时机剥离春晖股份现有资产和负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鸿锋实业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时间和程序内启动春晖股份的资产重组,在适当时机剥离春晖股份现有资产和负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鸿锋公司拟与一家在国内运输设备制造业位于前列的公司对春晖股份进行资产重组。目前,各方处于进行互相了解、考察、协商的阶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锋实业尚无未披露的对春晖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鸿锋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推荐董事人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锋实业没有在本次权益变更完成后对可能阻碍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鸿锋实业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剥离春晖股份现有资产和负债工作启动之前,春晖公司暂无改变原有员工的聘任,即使将来有变动,鸿锋实业将严格履行在《受让意向书》对此所作的全部承诺,即:“将在受让的春晖股份12.61%股权交割完成的15天内提供一家在开平市注册登记,并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公司(“承接公司”),启动承接春晖股份现有资产、负债的相关工作,督促春晖股份按照春晖股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依法对职工进行补偿,并促使春晖股份或承接公司与原春晖股份职工签订合同年限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职工薪酬不低于春晖股份员工上一年的薪酬水平。”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锋实业尚无对春晖股份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和安排。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锋实业尚无对春晖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本次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剥离、人员分流安置之前,鸿锋公司将建议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主要修改部份为将公司目前的主营义务从目前的化纤生产、销售等变更为资产重组后的公司主营行业。 八、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锋实业尚无继续增持春晖股份或者处置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依法不转让已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 若今后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鸿锋实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鸿锋实业将依法行使其作为春晖股东的权利,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春晖股份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春晖股份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鸿锋实业及江逢坤先生已经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鸿锋实业作为春晖股份第一大股东、江逢坤先生作为春晖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保证与春晖股份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及机构独立。 二、同业竞争情况 鸿锋实业及江逢坤先生所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春晖股份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鸿锋实业及江逢坤先生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鸿锋实业作为春晖股份第一大股东、江逢坤先生作为春晖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利用控股地位损害春晖股份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所控制的企业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春晖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在本次交易前,鸿锋实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为了保护春晖股份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鸿锋实业及江逢坤先生已经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在鸿锋实业作为春晖股份第一大股东、江逢坤先生作为春晖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春晖股份的关联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春晖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其控制的除春晖股份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春晖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春晖股份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其控制的除春晖股份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春晖股份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鸿锋实业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没有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一、与春晖股份、春晖股份的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春晖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春晖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春晖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鸿锋实业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春晖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权益变动的鸿锋实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春晖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鸿锋实业2013年、2014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京永专字(2014)第31110号],认为:“鸿锋实业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鸿锋实业2013年12月31日、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2014年1-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鸿锋实业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口径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章 有关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危潮忠 2014年11月3日
二、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主办人: 李凯 黄增鸿 航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宋卫东 2014年11月3日 第十二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定; 4、开平材料、开平实业与鸿锋实业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5、本次权益变动参与方自查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权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声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调整计划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1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8、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2011年-2012年财务报告及2013年、2014年1-6月审计报告); 19、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人:陈伟奇、关卓文 联系电话:0750-2276949;0750-2228111 转286 联系地址:开平市三埠区港口路10号19幢。 备查网址: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zse.cn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危潮忠 签署日期: 2014年11月3日 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危潮忠 2014年11月3日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春晖股份 股票代码:000976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开平市工业材料公司 住所: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36号西座之一 通讯地址: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36号西座之一 2、开平市工业实业开发公司 住所:开平市三埠曙光东路136号西座 通讯地址:开平市三埠曙光东路136号西座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14年11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7,394.388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占其股份总股本的12.61%,本次转让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开平市工业材料公司 公司名称:开平市工业材料公司 公司住所: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36号西座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俊雄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3000001251 注册资本:人民币66.90万元 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成立日期:1986年2月26日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钢材、化纤原(辅)材料;水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440783194270219 通讯地址: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36号西座之一 (二)开平市工业实业开发公司 公司名称:开平市工业实业开发公司 公司住所:开平市三埠曙光东路136号西座 法定代表人:罗永逵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3000001000 注册资本:人民币292.80万元 公司类型:集体所有制企业 成立日期:1986年2月26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有效的《资质证书》经营);租售商品房;工业设备更新;批发、零售: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改造所需机械原(辅)材料及附属配件;资产管理、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440783194270083 通讯地址:开平市三埠曙光东路136号西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开平市工业材料公司 ■ 上述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开平市工业实业开发公司 ■ 上述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春晖股份以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2007年8月1日,开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开平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签署《公有资产授权经营书》,授权工业资产对开平市工业材料公司、开平市工业实业开发公司、开平市国康明胶公司、开平市装饰工程开发公司统一行使授权范围内公有资产出资者权利。据此工业资产、工业材料和工业实业及上述其他二家公司成为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即春晖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竞争机制引入合适的受让方,减持春晖股份,可促进春晖股份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二、未来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持有春晖股份数量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春晖股份7,500万股,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12.79%。其中,工业材料所持春晖股份4,140万股(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7.06%);工业实业所持春晖股份3,360万股(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5.73%)。 2014年9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工业材料和工业实业与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工业材料和工业实业拟向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春晖股份7,394.388万股,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12.61%。其中,工业材料公司转让所持春晖股份4,140万股(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7.06%);工业实业公司转让所持春晖股份3,254.388万股(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5.55%)。本次股份转让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生效。 在本次权益变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并实施完毕后,工业材料未持有春晖股份;工业实业持有的春晖股份股数105.612万股,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0.18%。 本次权益变动后,鸿锋实业持有春晖股份7,394.388万股,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12.61%,将成为春晖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江逢坤先生将成为春晖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4年9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转让方:开平市工业材料公司、开平市工业实业开发公司 2、 受让方: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3、 标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为开平市工业材料公司、开平市工业实业开发公司合计所持春晖股份的7,394.388万股股份,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12.61%,其中工业材料持有春晖股份4,140万股股份,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7.06%,工业实业持有春晖股份3,254.388万股股份,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5.55%。 4、股份转让价款:每股人民币3.6626元,总价款人民币270,826,855 元。 5、定价原则:协商确定。 6、支付方式:货币形式。(1)在签署协议书之日后的5 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8125万元;(2)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于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7、股份过户:协议生效后,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完毕有关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8、协议生效条件: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之各项交易获得所有必要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同意。 (二)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以下情况 1、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所有权形式受到限制的情况。 2、转让双方就本次权益变动单独附加特殊条件。 3、转让双方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补充协议。 4、转让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春晖股份的负债,未解除春晖股份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春晖股份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春晖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权转让协议》。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2014年11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2014年11月5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4年11月5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4年11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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