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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4-058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的会议通知于2014年11月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4年11月5日在公司办公楼702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肖奋先生主持,应参加董事7人,实到6人,其中董事汪泽其因出差未参加会议、独立董事吴亚德、沈勇、翁征通过通讯方式参加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有效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该修订案已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4-059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奋达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330万股奋达科技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奋达科技股本总额30000万股的1.10%。 4、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整个计划有效期为4年。自本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锁,具体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中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奋达科技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4.37元/股。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奋达科技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8.75元的50%确定,为每股14.37元。 6、对于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7、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奋达科技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9、奋达科技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次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1、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奋达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3、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了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确定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依据公司董事会通过的《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经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激励对象共计146人,占公司目前员工总数3096人的4.72%,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四、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奋达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330万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330万股奋达科技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奋达科技股本总额30000万股的1.10%。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相关限售规定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整个计划有效期为4年。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锁定期与解锁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12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为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的12个月后为解锁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相关限售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3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奋达科技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奋达科技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8.75元的50%确定,为每股14.37元。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奋达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根据《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奋达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本计划授予部分在2014-2016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每年度考核指标具体目标如下: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如上市公司进行并购交易,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参与净利润计算)。 “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计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 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4、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3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和(或)第4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 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33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日奋达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1522.38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奋达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14年12月初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14年-201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奋达科技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 如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2、如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3、如激励对象退休,在情况发生之日, 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4、如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回购注销。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三、业绩考核指标合理性及激励效果说明 公司选取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激励计划的解锁考核指标,且净利润增长率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设定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系考虑了业绩指标平稳的增长趋势,持续发展的信心。并且计算相关指标时剔除并购交易的偶发影响,两个考核指标的目标设定有较高的挑战性,未来将进一步稳定公司的核心骨干队伍,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行业波动幅度较强的情况下,在与同行业对手的核心人才竞争中,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优势将更加明显,为公司持续的、健康的经营发展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除公司层面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定了股权激励配套的考核管理办法,配合公司原有绩效薪酬考核体系,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考核机制。 本计划授予条件业经公司部分在2014-2016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具有明显的激励效果,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十四、附则 1、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奋达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4-060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沈勇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沈勇作为征集人,保证本征集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Fenda Technology Co., Ltd. (3)设立日期:1993年4月14日 (4)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5)股票上市时间:2012年6月5日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股票简称:奋达科技 (8)股票代码:002681 (9)法定代表人:肖奋 (10)董事会秘书:谢玉平 (11)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12)邮政编码:518108 (13)联系电话:0755-27353923 (14)传真:0755-27486663 (15)互联网地址:www.fenda.com (16)电子信箱:fdkj@fenda.com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1.1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1.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7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1.9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议案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所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沈勇,其基本情况如下: 沈勇先生,196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任职于南京大学声学研究所。沈勇先生已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沈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4年11月5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且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4年11月1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4年11月20日至11月21日期间(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 2 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周桂清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大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518108 联系电话:0755-27353923 公司传真:0755-27486663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沈勇 2014年11月5日 附件: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勇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4-061 关于召开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2014年11月25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4年11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下午15:00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大楼702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1.1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1.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7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1.9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或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4年11月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公告。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11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要求: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在2014年9月24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 362681。 2.投票简称:“奋达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1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具体如下表: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7)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 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8)投票举例 ①对于非累积投票的议案,股权登记日持有“奋达科技”A股股票的投资者,对公司全部议案投同意票的其申报如下:
②对于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如某股东对议案二投弃权票,申报顺序如下: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或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半日后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网络投票需遵守《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联系人:周桂清、罗晓斌 电话:0755-27353923 传真:0755-27486663 电子邮箱:fdkj@fenda.com 邮编:518108 2.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4年11月26日召开的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注: 1.请股东将表决意见用“√”填在对应的空格内。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4-062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以电话、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4年11月5日在公司办公楼702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由监事会主席郭雪松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经过现场有效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与会监事经审议认为: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从而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与会监事同时认为: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证券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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