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14-045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斯金控股”)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罗普斯金控股于2014年11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3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本次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罗普斯金控股预计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合计将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但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5%。截至本公告日,罗普斯金控股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为1.19%。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罗普斯金控股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77%。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2、罗普斯金控股未做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3、罗普斯金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和其家属曾作出了股份锁定及其他相关承诺如下: (1)在公司首发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间接控股股东铭富控股、实际控制人吴明福及其女儿吴如珮、吴庭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为2010年1月12日至2011年1月11日。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已履行完毕。 (2)罗普斯金控股于2014年1月28日及2014年3月24日分别减持了公司部分股份,并承诺自上述减持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罗普斯金控股本次减持不违反上述承诺。 4、罗普斯金控股本次减持严格遵守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将督促罗普斯金控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罗普斯金控股关于减持罗普斯金股票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5日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罗普斯金 股票代码:002333 信息披露义务人: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西印度群岛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市2804号邮箱史高帝亚中心四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4年11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斯金”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罗普斯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印度群岛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市2804号邮箱史高帝亚中心四楼 法人代表:吴明福 注册资本:50,000美元 企业类型:外资 经营范围 :无。该公司为投资型公司,不从事具体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主要股东持股情况:铭富控股、吴如珮、吴庭嘉分别持有罗普斯金控股52%、 25%、23%的股权。 其中吴明福持有铭富控股100%股权,吴如珮、吴庭嘉为吴明福女儿。吴明福为罗普斯金控股实际控制人。 通讯地址:西印度群岛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市2804号邮箱史高帝亚中心四楼 二、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罗普斯金控股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罗普斯金控股减持公司股份的目的系为满足自身对资金及财务上的安排需求、以及优化罗普斯金股权结构,促进公司向公众型上市公司转型。 二、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罗普斯金在2014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披露罗普斯金控股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总数预计将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5%。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罗普斯金控股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市场情况计划继续减少其拥有本公司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罗普斯金控股持有罗普斯金股份17,649.4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0.23%,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罗普斯金控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7%,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罗普斯金控股持有公司16,449.408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65.46%。 三、其他情况 罗普斯金控股实际控制人吴明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吴明福先生本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罗普斯金控股持有的罗普斯金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四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6个月内,罗普斯金控股于2014年11月4日通过深圳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罗普斯金股份3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9%,出售均价13.5元/股。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与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吴明福 签署日期:2014年11月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字: 日期:2014年11月4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