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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7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1月6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书面等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4年11月10日上午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吴培服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流动资金账户。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在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结合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决定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具体金额、期限和利率如下:

开户行金额(美元)期限利率(美元结算)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98,037,613.762014年11月3日-2015年5月3日1.12790%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八项新准则,公司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会计准则变更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8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11月6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14年11月10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叶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根据公司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同时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购买设备大部分为进口设备,因此,同意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9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决定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流动资金账户。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

1、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在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

2、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按月编制募集资金支付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按资金计划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填制用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再根据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4、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帐,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并根据“先垫付银行承兑,后等额置换募集资金”的原则,定期将垫付的银行承兑统计制成置换申请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5、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应付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意见

1、双星新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是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不违反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

2、公司以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3、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双星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双星新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50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根据公司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同时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购买设备大部分为进口设备,公司对资金使用进行了精心规划,决定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在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结合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决定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具体金额、期限和利率如下:

开户行金额(美元)期限利率(美元结算)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98,037,613.762014年11月3日-2015年5月3日1.12790%

二、公司对上述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管理

1、公司在将上述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时,已通知保荐机构。上述存单到期后,公司将及时将资金转入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

2、公司不得对上述存单设定质押。

3、公司不得从上述定期存款账户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本存单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必须将上述定期存款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4年11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监事会决议情况

2014年11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海通证券对双星新材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情况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51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准则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

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八项具体准则,要求自2014年07月0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二、变更会计政策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4年7月1日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是按照财政部自2006年02月15日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自2014年0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八项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执行财政部自2006年02月15日起发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8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4、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0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1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投资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7、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8、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23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表》。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实施不会对公司2013 年度和2014年已披露的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其他说明

本次调整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修订的相关准则进行的初步调整,年度最终调整将经过审计后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0日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廖家河 陈强 吕忆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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