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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4-057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4-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24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10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 2014年11月1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0日 至 2014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下午3:00 至2014年11月11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9:30-11:30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龙发路65号 信隆实业办公大楼3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张锡海律师、李家伟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186,310,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615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186,300,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61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28%。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86,310,16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271,8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独立董事候选人魏天慧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了陈述。 会议表决通过了选举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魏天慧女士任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已经2014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并已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公告已于2014年10月24日刊登于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86,310,16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271,8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2014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并已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公告已于2014年10月24日刊登于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186,310,163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271,87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会议表决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2014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依此费用金额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公告已于2014年10月24日刊登于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律师、李家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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