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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2014—034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在华强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已于2014年11月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投票结果均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将持有的华强吉佳全部72%股权转让给沈阳新城市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4-035号)。

  董事胡新安、张泽宏、牛自波因在股权受让方的控股股东方任职,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投票结果为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程一木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李连和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程一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进行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提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程一木先生简历见本公告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14-036号)、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2014-037号)见同日披露的公告。

  投票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见本公告附件二。

  投票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出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见本公告附件三。

  投票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038号)。

  投票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一:

  程一木简历

  程一木先生,男,1962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雷达工业管理局团委书记、直属机关党委科长,机械电子工业部政策法规司科长,深圳赛格信息有限公司副部长,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董秘,深圳中高新盛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电子商会秘书长,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强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深圳市电子商会执行会长等。程一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附件二:

  ■

  附件三:

  ■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2014—035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

  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持股72%的长春华强吉佳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强吉佳”)成立近三年多来,项目推进速度缓慢、获取项目的前景不明朗,公司决定退出该项目的运营,拟将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回收资金。

  3、本次交易采取账面净资产与评估价值孰高的定价原则,以账面净资产为定价依据,确认华强吉佳72%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322.29万元。

  4、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出售股权暨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我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世界发展”)持有华强吉佳72%的股权。华强吉佳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及房屋出租等。鉴于华强吉佳成立时间较长且一直无实际经营,项目推进速度缓慢,能否最终获得项目的前景不明朗且无时间表。经公司董事会研究,于2014年11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将持有的华强吉佳全部72%股权转让给沈阳新城市的议案》,同意将所持华强吉佳72%股权以3,322.29万元转让给沈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新城市”)。上述股权的转让价格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以2014年7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4,614.29万元为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完成后,我司将不再持有华强吉佳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沈阳新城市是我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本次转让股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签署。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沈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76-22B号

  法定代表人:练斌

  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19日

  股东情况:深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历史沿革:沈阳新城市于2009年11月19日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浦河新城分局登记注册成立,是由深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主要业务情况:沈阳地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销售。

  财务数据:截止2013年12月31日,沈阳新城市营业收入为7.41亿元,净利润1.15亿元;2014年9月末净资产总额1.27亿元。

  三、华强吉佳基本情况

  1、历史沿革:华强吉佳成立于2011年9月20日,注册地为长春市,由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其中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出资3,600万元,持有72%的权益;吉林省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出资1,400万元,持有28%的权益。

  华强吉佳目前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如下:

  ■

  2、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以上各项均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房屋出租。

  3、华强吉佳自2009年成立至今一直处于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尚未获得开发项目,且能否最终获得项目的前景不明朗。

  4、华强吉佳历史上未出现过股权交易情况。公司合法、独立、完整的持有华强吉佳72%股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标的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本次交易中,有优先受让权的吉林省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已承诺放弃优先受让权。

  5、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

  6、主要资产状况:截至2014年7月31日,华强吉佳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实物类资产,暨华强吉佳于 2011年取得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经管院”)红旗校区的部分地上建筑物,该地上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尚未取得。

  具体情况如下:

  ■

  注:学生公寓未过户至华强吉佳

  7、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子电子世界发展将不再持有华强吉佳股权。截止目前,我公司不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四、审计情况

  1、瑞华以201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类型的瑞华审字【2014】48030120号。该审计机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与上一期(2013年12月31日)审计情况比较,华强吉佳净资产减少8万元,资产总额增加3,368.74万元,负债总额增加3,376.57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取得经管院的部分地上建筑物产权结转固定资产所致,该地上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

  五、评估情况

  1、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信”)以201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出具了德正信综评报字【2014】第059号《资产评估报告》,该评估机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本次评估对象为华强吉佳的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华强吉佳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等资产及相应负债。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7月31日。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结论如下: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华强吉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7月31日的评估值为:4613.09万元。其中,资产总额账面值7,993.11万元,评估值7,991.91万元,评估增值-1.20万元,增值率-0.02%;负债总额账面值3,378.82万元,评估值3,378.82万元,评估增值0.00万元,增值率0.00%;净资产账面值4,614.29万元,评估值4,613.09万元,评估增值-1.20万元,增值率-0.03%。

  具体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

  特别说明:根据2011年12月27日经管院与华强吉佳签订的红旗校区整体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由经管院将位于长春市工农大路869号红旗校区公有部分土地及建筑物(以下简称“标的房地产”)整体转让给华强吉佳,转让价格为6,752万元人民币(含税价格)。合同约定转让价款分两期付款,在经管院向华强吉佳交付与标的房地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证书的同时,华强吉佳支付给经管院第一期转让款3,376万元人民币;在经管院办理完毕相关税费及经管院和华强吉佳共同办理标的房地产更名过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华强吉佳支付给经管院第二期转让款3,376万元人民币。

  截至评估基准日,华强吉佳已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并已完成地上建筑物(除占总面积约23%的学生公寓外)更名过户手续,但与标的房地产相关的土地更名过户手续未能完成,华强吉佳未支付第二期转让款,项目开发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3、董事会对评估相关事项的意见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德正信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不存在现实的或可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惯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价值公允、恰当。公司董事会同意德正信出具的评估报告。

  4、独立董事对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出售股权涉及评估事项中所选聘的德正信具有独立性和胜任能力,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瑞华出具的以201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瑞华审字【2014】48030120号《审计报告》,华强吉佳账面净资产为4,614.29万元;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德正信出具的以201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的德正信综评报字【2014】第059号《资产评估报告》,华强吉佳评估价值为4,613.09万元。本次交易采取账面净资产与评估价值孰高的定价原则,以审计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为定价依据,确认华强吉佳72%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322.29万元。

  七、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系华强吉佳72%股权。

  2、电子世界发展向沈阳新城市转让华强吉佳72%股权,转让价格为3,322.29万元。本次交易以审计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为定价依据。

  3、股权转让标的自审计基准日起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损益由沈阳新城市享受或承担。

  4、股权转让价款于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10日内支付完毕。

  5、双方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递交工商变更登记申请。

  6、协议生效条件

  (1)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由各方签章;

  (2)我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股权收购;

  (3)我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电子世界发展将不再持有华强吉佳股权,公司不再参与华强吉佳的运营管理。

  九、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华强吉佳成立时间较长且一直无实际经营,项目推进速度缓慢,能否最终获得项目的前景不明朗且无时间表。公司决定退出该项目的运营,拟将持有华强吉佳的全部72%股权进行转让,回收资金。

  本次出售华强吉佳72%股权,相对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报表,预付账款将减少,货币资金将增加,对上市公司之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其他项目无影响。

  十、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华强吉佳以201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华强吉佳账面净资产为4,614.29万元、评估价值为4,613.09万元。本次交易采用账面净资产与评估价值孰高的定价原则,以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定价依据,确定以上72%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322.29万元。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公司出售所持全部华强吉佳72%股权不会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意见

  1、鉴于华强吉佳成立至今未获得开发项目且无实际经营,且获取项目的前景不明朗,转让该公司股权不会损害深圳华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价格采取账面净资产值与评估值孰高的定价原则,以截止至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准,我们认为该股权转让的定价合理、公允。沈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该价格受让股权,未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公司出售该公司股权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我公司2014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与华强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5,997.92元。

  十二、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

  4、审计报告。

  5、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2014—036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程一木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或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本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34次,未出席 0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公司董事会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公司董事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公司董事会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2014—037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程一木,作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__34__次,未出席会议____0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程一木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程一木

  二○一四年十一月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2014—038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召集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A座6楼会议室

  5、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

  6、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下午15:00 至2014年12月1日下午15:00 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11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授权委托书附后);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公司将持有的华强吉佳全部72%股权转让给沈阳新城市的议案》

  2、审议《关于聘任程一木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第1、3、4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2014-035号)、《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2014-034)之附件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附件三《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其中第2项议案为选举独立董事,由于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选只有一名,不使用累积投票制。程一木先生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四、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帐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2、登记时间:2014年11月27日-2014年11月28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A座5楼

  五、 投票规则

  敬请公司股东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六、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操作。

  2、网络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申报一笔买入委托即可对议案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证券代码:360062 投票简称:华强投票

  证券“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3、股东投票的具体流程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证券代码 360062;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写议案序号。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

  注:100代表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所有议案进行表决;1.00元代表对议案1进行表决。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1项议案,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5)确认委托投票完成。

  4、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投票不能撤单;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3)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 18:00 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 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3、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业务咨询电话0755-83239016/25918485/25918486,业务咨询电子邮件地址 cai@cninfo.com.cn。亦可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证书服务”栏目。

  4、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5、股东进行投票的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下午15:00 至2014年12月1日下午15:00 间的任意时间。

  七、 股东大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瑛 (0755-83216296),王瑜(0755-83030136)

  邮编:518031 传真:0755-83217376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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