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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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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公告

2014-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王子新材”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有关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5月9日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4年5月9日公布)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拟在深交所上市。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条件、网上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初步询价方式、定价及配售方式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王子新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王子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85号文核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中的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王子新材”,股票代码为00273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且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4年11月17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1月21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4年11月20日(T-2日)刊登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T-4日)及11月19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220万股,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2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六、定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缴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T日)8: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2014年11月24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T日或之前已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2014年11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4年11月2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配售原则和方式”。

  15、在本次网下询价过程中,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在本次配售过程中,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3)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出现以上所规定的任意一种行为,将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11月14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szwzxc.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6日

  2014年11月14日(周五)

刊登《招股意向书》、《初步询价公告》等文件

  网下投资者提交询价资格认证材料

T-5日

  2014年11月17日(周一)

网下投资者提交询价资格认证材料(截止时间12:00)
T-4日

  2014年11月18日(周二)

初步询价开始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T-3日

  2014年11月19日(周三)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9:30~15:00)
T-2日

  2014年11月20日(周四)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确定发行价格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T-1日

  2014年11月21日(周五)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网上路演
T日

  2014年11月24日(周一)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T+1日

  2014年11月25日(周二)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网下配售

2014年11月26日

  (周三)

网下申购资金解冻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4年11月27日

  (周四)

刊登《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发行日。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路演推介

  1、网下路演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2、网上路演

  本次发行拟于2014年11月21日(T-1日,周五)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4年11月20日(T-2日,周四)刊登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一)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为: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4年11月17日(T-5日))12:00前按照《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已开通深交所CA证书。

  6、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2014年11月14日(含,T-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7、根据《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根据《业务规范》,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9、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如下规定: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网下投资者已于初步询价前一交易日12:00前向民生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的申请材料,并经过民生证券核查认证。

  (二)网下投资者需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询价资格认证材料:

  (1)邮件发送电子版和原件扫描件

  网下投资者须在2014年11月17日(T-5日)12:00前向民生证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基本信息表》,上述文件的电子版和原件(需签字或盖章)扫描件均须提交,可从民生证券官方网站(www.mszq.com)首页下载模板。

  民生证券资本市场部电子邮箱为:zbscb@mszq.com,邮件标题请描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投资者设定的编码+投资者全称+王子新材,邮件发送后请尽快电话确认,确认电话:010-85120190。

  (2)邮寄原件

  请将盖章后的原件在2014年11月19日(T-3日)前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9层资本市场部,邮编:100005,联系电话:010-85120190。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其报价确认为无效并剔除。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初步询价启动前一日更新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并禁止名单中的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名单与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进行二次比对,核查询价结果中是否有关联方提交报价,如发现关联方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予以剔除,且上述核查结果将于2014年11月21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所有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视为认可并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要求。投资者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有必要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投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经核查不符合条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四、初步询价安排

  1、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T-4日)和2014年11月19日(T-3日),每日9:30~15:00。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并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

  2、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股数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的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220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22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200万股。投资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注意事项

  (1)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2)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进行簿记建档,记录网下投资者的报价和拟申购数量。簿记建档期间,咨询电话全程录音。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初步询价期间接听咨询电话,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5)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人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六、定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1、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2、定价程序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2)投资者初步确定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排序:

  A、按照申报价格由高至低排序;

  B、申报价格相同的,按照申购数量由少至多排序;

  C、申报价格及申报数量均相同的,按照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时间由后到先排列;

  D、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均相同的,按照配售对象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编码降序排列。

  (3)排序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同等价位上,按照上述排序,排序靠前的优先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剔除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3、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选取不少于10家投资者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将在2014年11月2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七、回拨机制

  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如下:

  1、若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本次网上初始发行量,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将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已公告的配售原则在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对象中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中止发行;

  2、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不得向网上回拨,应中止发行;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八、配售原则和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下配售。

  1、投资者分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A类”);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B类”);

  (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C类”)。

  2、配售原则和方式

  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首先安排不低于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安排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将适当降低B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按照以下配售原则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投资者的所有申购进行配售:

  (1)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则按比例配售,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零股的处理原则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剩余零股加总后按照有效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投资者;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同类投资者,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九、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油松第十工业区王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进军

  联系电话:0755-81713366

  传真:0755-81706699

  联系人:罗忠放、邹小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0190

  传真:010-85120211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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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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